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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CQC12-442322-2018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SafetyandEMCCertificationRulesforhand-heldmotor-operatedelectrictools2018年05月29日发布2018年05月29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规则代替CQC/RY033-2002。主要变化如下:1、调整证书有效期为4年,增加了复审要求;2、增加电磁兼容选做要求及对应标准GB4343.1-2003、GB17625.1-2003;3、标准GB3883.1-1991、GB3883.16-1993换版为GB3883.1-2008、GB3883.16-2008;4、删除标准GB3883.5-1998。本规则2014年4月30日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1、标准GB4343.1-2003、GB17625.1-2003换版为GB4343.1-2009、GB17625.1-2012,2、取消认证证书4年有效期,证书长期有效。本规则于2017年4月20日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根据国标委2017年7号公告,将GB3883.16-2008标准由强制性标准变更为推荐性标准GB/T3883.16-2008,无技术性改动。本规则与2018年5月29日第三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1、根据企业是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可选认证模式;2、简化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3、新增适用的所有标准,包括安全标准和EMC标准;4、变更了《手持式电动工具产品描述》文件格式。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参与起草单位: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郑士泉、陈建秋、乌兰、尹海霞CQC12-442322-2018手持式电动工具第1页共6页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手持式电动工具中各类非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安全及电磁兼容(可选)认证。2.认证模式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及电磁兼容(可选)认证模式为:模式一: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产品型式试验c.初始工厂检查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获证后的监督模式二:产品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产品型式试验c.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d.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对于持有工具类产品CCC认证证书或CQC标志认证证书的企业,可采用模式二实施认证,其他生产企业采用模式一实施认证。对于适用于模式二的企业,也可自由选择模式一实施认证。3.认证申请3.1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企业的相同类别工具、相同电动机类型、相同的额定电压等级、相同的电动机定转子冲片尺寸、基本相同的安全结构的产品可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同规格型号产品的型式试验可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3.2.1申请资料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c.手持式电动工具产品描述(CQC12-442322.01-2018)3.2.2证明资料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d.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e.其他需要的文件。3.2.2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a.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产品说明书等b.CB测试证书、CB测试报告(申请人持CB测试证书申请时)4.型式试验CQC12-442322-2018手持式电动工具第2页共6页4.1样品4.1.1送样原则a.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该型号的产品。b.申请单元中有多个型号的产品时,额定参数大、功能多的产品作为主检型号样品。c.申请单元中被覆盖的其他产品是否送样,由CQC根据与主送样品的差异情况,参照3.1条确定。4.1.2样品数量a.型式试验样品由申请人按下述要求送样,并对送样样品负责。b.每个申请单元中的主检型号样品送4台。c.申请单元中被覆盖的其他产品,由CQC确定,每个产品最多不超过2台。4.1.3样品及资料处置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4.2型式试验4.2.1依据标准安全标准:产品类别通用标准专用标准005009GB3883.1-19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83.1-200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T3883.8-201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GB/T3883.9-201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GB/T3883.10-200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GB/T3883.13-199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GB/T3883.14-200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链锯的专用要求》GB/T3883.15-200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修枝剪的专用要求》005003GB/T3883.16-200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钉钉机的专用要求》GB/T3883.19-201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管道疏通机的专用要求》GB/T3883.20-201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捆扎机的专用要求》GB/T3883.21-201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GB/T3883.22-200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开槽机的专用要求》EMC标准(可选):GB4343.1-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GB/T4343.2-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2部分:抗扰度》GB17625.1-2012《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T17625.2-2007《电磁兼容限值对每相额定电流≤16A且无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制定》4.2.2试验项目及要求安全检测项目为上述安全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EMC可选。4.2.3试验方法认证检测依照上述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上述标准所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4.2.4型式试验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起计算)CQC12-442322-2018手持式电动工具第3页共6页4.2.5判定型式试验应符合上述标准的相关要求。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在CQC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超过该期限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4.2.6型式试验报告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试验报告。4.3关键零部件和重要材料要求关键零部件清单见CQC12-442322.01-2018《手持式电动工具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和重要材料的制造商、型号、技术参数、材质、规格/尺寸等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5.初始工厂检查(适用于模式一)5.1检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5.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1《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5.1.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和重要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4)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选样原则: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一般工厂检查时间为2人·日。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0.5-2人·日。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QC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6.2认证时限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CQC12-442322-2018手持式电动工具第4页共6页6.3认证终止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7.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7.1监督检查时间7.1.1监督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或获证后12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监督检查的时机。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7.1.2监督检查人日数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一般工厂监督检查时间为1个人·日。7.2监督检查的内容CQC根据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9及CQ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按照附件1《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7.3监督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7.4结果评价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时,按照8.3规定执行。8.认证证书8.1认证证书的保持8.1.1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为长期有效。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维持。8.1.2认证产品的变更8.1.2.1变更的申请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中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零部件和重要材料及CQ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