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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地震中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民事责任探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司法介入/责任构成要件/时效。内容提要: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就是指由于建筑物的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倒塌致使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损害。在地震中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所引发的案件中,司法的介入有其必要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把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明确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重视推定和事实本身证明这两种方法在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证据认定中的运用,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实现建筑工程质量法制各个方面的完善。在汶川大地震之后的艰苦岁月,举国上下倾情关注,捐款捐物、建言献策。法学界也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尤其能够在悲恸中冷静思考大地震对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和要求,这也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当前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汶川大地震中的每一个场面足以让每一个国人深为震撼,其中最让笔者痛心的要数灾区校舍废墟中的一幕又一幕,尤其是孩子们的凄惨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家长们的无奈。由于大地震所引发的法律新问题着实太多,笔者拟仅对建筑工程质量所涉及的民法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一、司法介入地震中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案件的必要性所谓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由于建筑物的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倒塌致使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损害。此次汶川大地震,确实以一种巨大的摧毁力致使无数房屋坍塌。但从媒体报道可见,在地震中,有些建筑物不排除是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而倒塌,并导致了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对于因建筑工程质量而引发的民事责任问题,是否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处理,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司法不宜主动介入说。此种观点认为,中小学校垮塌所引起的人身伤亡,不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实现救济,责任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应当与民事赔偿区分开来。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救济,政府应制定特别政策,通过行政救济和救助途径统一解决。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机制,其目标主要针对的是个别性损害,地震所引起的大规模损害救济,非其所能解决。诉讼程序不能获得最佳社会效果。[1]二是司法提前介入说。此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不仅应当主动介入,而且应当提前介入这些纠纷,从而消除既有纠纷和潜在矛盾,促进灾区集中力量开展重建工作。三是司法积极介入说。此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应对地震民事纠纷,以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理由在于:国难当头,法院和法官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地震引发民事纠纷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可避免,必须依法解决,法院不能推脱自己的司法责任;民事纠纷的发生不以法院和法官的意志为转移。[2]我认为,司法不宜主动介入,主张法院“主动出击”的思想,没有正确认清法院的职能。司法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司法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以依法公正裁判纠纷为目的,也就是说,由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进行裁判。而争议的产生和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是司法权行使的前提。法院和行政机构的不同就在于,行政机构可以主动行使其公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司法机关只能是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才能行使其权力,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更何况,在立案之前,法院也无权进行主动的调查、取证等。为了保全证据而进行的鉴定等工作,也不应当由法院来进行,而应当由政府部门、相关专业机构等来进行。我们也不赞成司法不宜介入的观点,理由在于:第一,2008年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明确规定,汶川地震中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如果在工程质量上有重大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这就是说,我国政府的态度并不是是说,不追究因工程质量而产生的责任。而追究责任的途径有多种,其中最主要的当数司法途径。诚然,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其可能构成民事责任免除事由,但这并不影响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责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任和刑事责任。即便是追究行政责任,如果当事人不服,最终仍然要走司法途径。所以,简单地否定司法介入地震中的房屋质量纠纷不利于对责任的追究。第二,司法介入地震中的纠纷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实际上是遵循了正当程序原则,赋予当事人程序性权利,这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尽管地震灾害是罕见的事件,但只要其中的纠纷依循法律程序来解决,就应当遵循正当的程序,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只有通过司法的正当程序,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合理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司法介入有利于保持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及时性与权威性。曾有人认为,司法解决纠纷容易引起不良社会效果,甚至引发社会问题。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纠纷客观存在,它总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解决,司法方法被公认为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最后途径。通过司法来解决纠纷的特点在于,它使纠纷在权威机构和正当程序中得到化解,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在社会转型的时期,把各种社会冲突通过诉讼和审判机制予以吸收和中和,把尖锐的矛盾转化为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得到公正的解决,正是司法所要完成的任务。所以,即使将这些案件提交到了法院,它通过程序进行的方式来化解矛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政府的压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司法介入有利于发挥预防纠纷功能。违法行为人实施了贪污受贿、偷工减料等行为以后,就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否则,就难以实现法律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司法最终裁决还意味着,所有的纠纷如果起诉到法院,符合起诉和受理的条件,法院就应该立案审理,而不能让其游离于司法之外。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灾后重建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建造大量校舍、住宅性房屋和经营性房屋,司法介入对以前开发商和建造商责任的追究,可以警示现在的开发商和建造商保质保量完成重建工作,也有利于预防将来的损害。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大地震引起的诉讼数量多、争议大,但司法介入工作仍然应当符合既有的法律标准和要求,不能因为情况特殊就放松对责任人的追究,也不能因为损失严重而加重责任人的责任。在该类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法官就应当依法审理,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当然,化解社会纠纷是社会各界的共同任务,如果地震中的纠纷能够通过非诉渠道有效化解,则没有必要提起诉讼。如果在民法的框架内解决该类纠纷,不仅要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的程序,而且要严格掌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当事人起诉符合诉讼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法院则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告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二、严格把握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构成要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与普通的因建筑物质量至损案件不同,因地震引发的建筑物倒塌案件确有很多特殊性,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主体、过错认定、免责要件等等。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在既有法律和经验基础上严格把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明确责任主体如果建筑物倒塌确实是因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我们就需要进行客观的分析,究竟是何种原因造成了建筑物的工程质量问题。1.建设设计单位建设工程的设计是建筑物质量达标的第一道关口。如果工程的设计出现问题,就应当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如设计中降低了工程建材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建材所应承受的压力。根据建设部2005年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如果设计单位的设计没有达到抗震标准,或者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没有达到国家技术标准,设计单位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建设施工单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设施工是按照建筑设计标准来建造建筑物的行为。施工可能由建造人亲自完成,也可能由建造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来完成。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分包。”从实践来看,部分质量问题是因为施工单位没有达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或者承包方擅自转包、分包等;大部分工程质量问题还是因为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建造设计施工引起的,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等。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后,如果是因施工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应当由建筑商施工单位负责。因为建筑商是施工单位,它应当对工程质量的问题承担责任。从预防损害的角度考虑,建筑商承担责任也是合理的。因为它是最直接的建造者,侵权责任的承担可以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进行施工,避免建筑物对公众造成威胁。3.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负有监理的义务。按照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理,虽然施工单位要承担责任,监理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具体案件中,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工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为依据。因此,司法机关首先需要查明工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并对有争议的工程进行必要的鉴定。只有在确定质量问题的具体引发环节和主体后,才能够正确认定责任的主体。《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明确规定,如果在工程质量上有重大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这实际上就意味着,要查清工程质量的真相,明确责任主体。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问题,其前提仍然也是要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调查。(二)明确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在建筑物倒塌致损害案件中,应当区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当事人之间因违约而产生责任,例如,因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即委托人)就可能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如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倒塌后给他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则可能构成侵权责任。从此次汶川地震引发的纠纷来看,可能主要是侵权责任的问题,其次才是合同责任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探讨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限于侵权责任。1.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和基础,即究竟是依照过错责任还是依照严格责任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归责原则的不同会引起过错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等方面的区别。我认为,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川地震引发的损害赔偿,仍然属于过错责任的范围。一方面,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侵权,不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类型的侵权。在此有必要讨论,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是否可以适用于此类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致害责任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依据。换言之,它确定的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建筑物倒塌、脱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如果建筑物的设计者、施工者或监理者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他们就不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所以,在委托他人建造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该条规定。另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具有“兜底条款”性质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就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2.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必备要件。我认为,因建筑物工程质量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如下要件,即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其中最为复杂的就是因果关系问题。所谓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的重要条件,无论是在过错责任还是在严格责任中都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尤其是就汶川大地震来说,如果房屋等建筑物的倒塌,完全是因为地震这一不可抗力引起的,而不是“人祸”的问题,此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我认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文章来源:中顾法
本文标题:地震中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民事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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