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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教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空安全员教员(以下简称“教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员队伍,提高航空安全员培训教学质量,规范教学工作,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国家民用航空安保培训方案》、《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及配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航航空安全员理论、技能和体能等培训教学的人员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民航局公安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四条空警总队负责教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有关教学和教员管理的政策规定;(二)制定教员管理办法;(三)制定教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教员资格认定、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五)负责教员的定期考核和评价工作;(六)负责教员的选派和调剂等工作;(七)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教学和教员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队伍管理机构应按照民航局公安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教员的组织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1并为教员从事教学工作和参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第六条教员应按照民航局公安局(空警总队)的教学工作总体要求和教学方针,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业务培训的需求,制定教学培训计划和教学培训工作具体实施。第二章类别第七条教员分为理论教员、体能教员和技能教员。第八条理论教员负责航空安保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等理论知识的教学工作;体能教员负责保持、提高身体素质等各项训练教学工作;技能教员负责客舱擒敌动作、客舱制敌战术等各项训练的教学工作。第九条教员在民航局公安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各类航空安保专业知识教学工作;具有对其实施教学对象做出评估和评价的资格。第三章资格条件第十条教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参加由民航局公安局举办的教员培训班,经综合考试考核合格,获得资质认证,并获得民航局公安局颁发的教员证书;(二)在获得教员证书有效期内,每24个日历月应当参加定2期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可继续从事航空安保教学工作;(三)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未出现责任事故或处分,以及未出现违纪违法的处分。第十一条教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自愿从事航空安全员队伍教学工作;(二)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空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教学能力;(四)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勤奋好学,刻苦钻研;(五)掌握国家政策,熟悉航空安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六)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能力和言语表达能力;(七)经教员资质培训,考试合格;(八)具备相应资质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理论教员的必备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从事民航空防安全工作3年及以上;(三)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四)掌握国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民航相关部门颁布的安保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3(五)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六)获得民航局公安局(空警总队)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管理部门推荐。第十三条体能教员的必备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二)从事民航空防安全工作2年及以上;(三)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强健体魄,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四)参加过系统、专业的体能素质训练,并能较好的掌握力量、耐力素质的训练方法与技巧。第十四条技能教员的必备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二)从事民航空防安全工作2年及以上;(三)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强健体魄,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教学经验和能力;(四)参加过系统、专业的综合格斗技能训练,并能较好的掌握综合格斗技能的训练方法与技巧。(五)参加过专业的小组战术、机组反劫机训练,并能较好的组织客舱制敌战术、擒敌动作以及机组反劫机培训与演练。第四章培训、资质认证第十五条教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通过规定程序,由民航局4公安局认定资质并签发航空安全员教员证书。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应当按下列程序申请授予教员资格:(一)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航空安全员教员培训报名表》(附件1),经空警总队审核批准后参加教员资质培训;(二)本人提出授予教员资格的书面申请,并填写《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评审表》(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工作资历证明、有关资格证书等;(三)由所在空警支、大队,或所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空警总队;(四)上报评审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民航局公安局为其签发航空安全员教员证书。第十七条教员培训分为初始培训和定期培训,由空警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教员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职业道德教育;(二)课程策划与设计;(三)教案编写与实施;(四)教学方法与技巧;、(五)PPT制作与运用;(六)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空防专业理论知识;5(七)民航颁布的相关安保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八)资质应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定,合格者发给《航空安全员教员初始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是认定教员资格的必要条件。第十九条体能教员的初始培训还应包括体能基础训练、力量训练、耐力训练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具体训练方法和技巧等。技能教员的初始培训还应包括综合格斗技能、器械(伸缩棍、匕首、软手铐、约束带等)使用技巧和小组战术等。第二十条教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记载以下基本信息:(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类别;(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四)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机关领导署名。第二十一条教员每24个日历月应当参加不少于80学时的定期复训,经空警总队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后换发相应的教员资质证书。参加定期复训的教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课时任务;(二)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第二十二条教员资质等级划分为:初级教员、中级教员、高级教员。6第二十三条初级教员晋升中级教员资质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初级教员3年及以上,且完成空警总队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相关安保业务培训教学,累计课时达到150课时及以上的;(二)具有独立开发相关安保类型课件的能力的;(三)具有独立完成课程设计和教案编写能力的;(四)能够独立完成理论、体能、技能中任意两种教学能力的;(五)具备其他晋级能力的条件。第二十四条中级教员晋升高级教员资质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中级教员3年以上,且完成空警总队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相关安保业务培训教学,累计课时达到500课时及以上的;(二)独立开发课件或带领团队开发课件,被相关部门认证、许可,并运用在航空安保教学的;(三)能够同时具备理论、体能、技能授课资质和能力的;(四)具备其他晋级能力的条件。第二十五条在获得初级教员资格且从事教员工作一年及以上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前申请晋级中级教员:7(一)具有相关国家证书,且从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经历的;(二)专业院校毕业的;(三)在职就读专业院校,且获得毕业证书的;(四)自主开发课件,并获得广泛使用,且对空防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第二十六条申请教员等级晋升,应填写《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晋级申请表》(附件3),经空警总队核实后,申请人可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由民航局公安局换发相应的教员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初级教员初任培训课时应当不少于120学时;初级教员晋升中级教员时,培训课时应当不少于80学时;中级教员晋升高级教员时,培训课时应当不少于80学时。第五章教员职责第二十八条教员在组织、实施、教学工作过程,应当遵循严肃认真、严谨教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在民航局公安局的领导和指导下,教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空警总队的工作部署,制定合理的教学方案和计划,组织、实施、管理、教学工作;(二)负责完成空警总队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航空安保业务培训工作;8(三)监督教学制度、计划、程序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空警总队;(四)指导、监督、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航空安保业务培训工作;(五)总结、评价空中安保教学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工作建议,并书面报告空警总队。第三十条教员直接接受空警总队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的管理,在教学工作实施过程,应当遵守以下教学工作规定:(一)在实施教学课件及教案时,应当报民航局公安局、空警总队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相关教学认证部门,得到许可认证后才可以实施教学;(二)不得传播违背国家政策,或传播反社会、反道德等不良文化,或有悖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文化的知识;(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教学;(四)在接受其他单位或部门教学任务时,应当经得空警总队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的许可后,才可以实施教学任务;(五)其他教学管理的规定。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空警总队建立教员信息库,将取得教员资格人员的信息收集录入信息库,对教员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管理。9第三十二条空警总队建立教员工作质量评价制度。教员所在单位每年对教员的教学表现进行考核评估,填写《航空安全员教员年度考核表》(附件4),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作为教员资格期满审核认定和晋升级别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教员每年应当完成年累计不少于50课时以上的教学工作,因特殊原因,在年累计无法达到50课时的,应当满足在下一次教员定期复训前累计达到不少于100课时的教学工作,下列教学工作课时都应作为课时累计:(一)空警总队的教学任务;(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相关部门的教学任务;(三)民航系统邀请的教学任务;(四)其他经空警总队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相关部门许可的教学任务;(五)在相关管理部门担任管理岗位,且兼任局方教员的,其在队伍管理工作中每个日历月的讲评会议内容应被视为教学任务,可以计算为课时。第三十四条教员教学工作任务应当记录在由空警总队统一制定格式的《教员教学工作培训记录本》。第三十五条教员参加定期培训或其它部门的相关培训时,应当携带《教员教学工作培训记录本》,培训机构或主办单位应当将教员培训课程名称、培训日期、培训课时,详实记录在记录本10上。第三十六条空警支、大队勤务管理部门,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应当按照《教员教学工作培训记录本》的相关要求,认真、详实记录教员的授课内容、地点、日期、课时,以及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三十七条教员无法满足相应的教学课时任务,又不能说明具体原因的,视情况而定,取消教员资格。在重新申请教员资质时,应当按照第四章要求申请。第三十八条教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民航局公安局提前终止其教员资格:(一)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教员的;(二)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教员的;(三)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教员职责的;(四)达到退休年龄的;(五)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教员的。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应同时附本人书面申请、工作岗位调整文件、体检证明等有关材料。第三十九条教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公安局取消其教员资格:(一)违反航空安全员考试考核纪律,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11(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教学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空警总队组织的教员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四)连续两年年度评价不称职的;(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六)擅自开发课件,并未获得相关部门认证、许可,教学后产生严重影响后果的;(七)传播违反国家政策,违背社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的知识的,或传播诋毁和有悖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文化的内容;(八)其他不宜继续从事教学工作的。第四十条提前终止或取消教员资格的,由民航局公安局通知所在单位,并由其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其教员证书同时作废。第四十一条被提前终止或取消教员资格的,两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对于因违法违纪被取消教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申请教员资格。第四十二条教员在教学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教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业内通报、取消教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四十三条教员未经培训,考核和资质定期年审,而获得12证
本文标题:航空安全员教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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