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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JU31-20071长虹商标管理办法1总则为了完善长虹商标的管理制度,对商标的提出、注册申请、使用管理等进行规范,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模拟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商标管理。3权属说明商标所有权归属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工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予以管理。4定义4.1商标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记。4.2商标标样指公司商标的标准式样。4.3主商标指母公司统一的核心商标,以塑造企业整体统一的形象。4.4副商标母公司产品采用的相对于主商标更具专业化和针对性的商标或子公司使用的主商标。4.5子商标母公司或子公司为了加强产品的识别性,针对同一技术组别产品的特性而使用的商标。4.6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国家商标局或法院认定的注册商标。4.7防御商标为了保护主商标、副商标、子商标不被他人用近似商标注册侵犯商标专用权,而主动申请注册,一般不使用的商标。ZD/JU31-200725管理职责5.1股份公司董事长职责5.1.1负责主商标方案的审批,对母公司主商标方案确定具有决定权;5.1.2负责母公司主商标的权属变更、受让等工作的审批;5.1.3对母公司商标的涉外注册进行审批。5.2股份公司总经理职责5.2.1负责母公司商标发展规划的审批;5.2.2对副商标、子商标方案确定、注册、使用等工作进行审批;5.2.3对商标非诉讼侵权案件的工作进行审批;5.2.4对母公司商标的涉外查询进行审批。5.3长虹品牌管理委员会职责5.3.1长虹品牌管理委员会是长虹品牌管理的决策性管理组织机构,其组织构成及职责细则参照公司《长虹品牌管理委员会章程》;5.3.2长虹品牌管理委员会对母公司主商标、副商标方案进行评审,决策。5.4品牌管理办公室职责5.4.1品牌管理办公室是负责长虹品牌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与推进的常设单位,其组织构成及职责细则参照公司《长虹品牌管理委员会章程》;5.4.2负责主商标的评审、推进。5.5长虹商标管理委员会职责5.5.1长虹商标管理委员会是长虹商标使用许可管理的管理组织机构;5.5.2长虹商标管理委员会对母公司商标的使用许可进行评审,决策。5.6股份公司企业策划部职责5.6.1拟制母公司商标发展规划方案,组织商标方案的评审工作;5.6.2办理母公司商标的查询、注册、转让、使用许可、年检等事务;5.6.3组织母公司《长虹品牌传播规范手册》的编制,对母公司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奖惩建议;5.6.4保护母公司商标的专有权,处理与商标有关的非诉讼知识产权纠纷;5.6.5组织母公司专(兼)职商标管理员和母公司员工进行商标法和商标知识的培训;5.6.6负责母公司对内外企业形象及广告宣传过程中商标的正确使用和应用;5.6.7组织拟定和实施商标防御方案;5.6.8负责母公司驰名商标的申报与维护管理。5.7股份公司规划发展部的职责5.7.1参与母公司商标申请注册指定产品的审核会签;5.7.2参与母公司商标的使用管理的审核会签。ZD/JU31-200735.7.3制订商标许可管理之OEM许可的产业审核标准的支撑文件。5.8股份公司资产管理部职责5.8.1对母公司商标权属运营提出意见,对商标运营过程中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5.8.2参与母公司商标的使用许可管理的审核会签;5.8.3参与母公司经营活动商标授权的审核会签。5.9股份公司技术质量部职责5.9.1参与母公司商标的使用许可管理的审核会签;5.9.2制订商标许可管理之OEM许可的质量管理体系支撑文件。5.10股份公司经营管理部职责5.10.1参与母公司商标的使用许可管理的审核评审;5.11股份公司创新设计中心职责5.11.1参与母公司商标的使用许可管理的审核会签;5.11.2制订商标许可管理之OEM许可的外观造型管理体系支撑文件。5.12股份公司法务部职责5.12.1依法保护母公司商标专用权,处理商标侵权纠纷中的诉讼案件;5.12.3协助母公司商标归口管理部门打击侵害母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5.12.4参与母公司商标的使用许可管理的审核会签;5.12.5为商标侵权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意见;5.13股份公司保卫部职责负责以公安渠道解决的与商标有关的重大侵权案处理;5.14子公司职责5.14.1负责副商标、子商标的拟定与确定,负责副、子商标的规范应用实施;5.14.2根据母公司海外经营拓展计划,拟报母公司商标海外注册国家方案;5.14.3正确使用母公司商标,并对本子公司商标使用进行管理;5.14.4负责对海内外各驻外营销机构的市场促销、广告宣传、维修服务中母公司商标的正确使用进行管理;5.14.5负责海内外市场中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商业单位对母公司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5.14.6及时向母公司商标归口管理部门通报在海内外销售市场中的商标侵权现象,收集有关侵权证据,协助职能部门进行处理。5.15兼职商标管理员职责各子公司或相关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商标管理员,其职责如下:5.15.1由兼职商标管理员协助本部门或本子公司领导对其商标申请、使用等工作进行管理;5.15.2宣传与商标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本子公司员工进行学习;ZD/JU31-200745.15.3鼓励本子公司员工创作商标创意方案,设计制作商标标样;引导员工关心和保护公司的商标专用权。5.16母公司员工职责5.16.1遵守商标管理的有关规定;5.16.2发现商标侵权及时向商标归口管理部门部报告,并应尽可能取证。6商标申请注册程序6.1方案提出6.1.1子商标或副商标的提出子公司根据经营或营销需要创意子商标或副商标,并填报《商标查询申请表》(见附录A),企业策划部从创意方案是否符合母公司商标总体基调参与意见审核;通过审核的方案由企业策划部办理商标查询。6.1.2主商标的提出根据母公司发展需要,由品牌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主商标方案的创意、提出工作,报品牌管理委员会评审、决策。6.2查询6.2.1企业策划部根据《商标方案查询申请表》(见附录A),认为有必要查询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查询业务;6.2.2涉外查询须经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由企业策划部办理涉外查询业务。6.2.3企业策划部应将查询的结果及时通知提出部门。涉及母公司主商标、商标权属时应及时报告股份公司董事长。6.3方案设计6.3.1母公司主商标方案的设计与优化由企业策划部负责或组织;6.3.2副商标、子商标方案由子公司自行设计或委托设广告服务商设计,企业策划部从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母公司商标架构及总体基调参与意见审核;6.3.3企业策划部对设计方案是否存在有违商标注册元素进行审核,设计部门须据其意见进行优化修改。6.4方案评审6.4.1主商标、副商标方案评审,由品牌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报品牌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6.4.2子商标方案评审,采用《商标注册申请表》(见附录B)会签的形式进行,并报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6.5注册6.5.1商标的申请由提出部门填报《商标注册申请表》(见附录B),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企业策划部进行申请注册。ZD/JU31-200756.5.2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指定的产品及其类别须与母公司对其规划的产品相符,并经规划发展部会签同意,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企业策划部进行申请注册。6.5.3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指定超越其原产品规划的产品及其类别的,需报请规划发展部审核同意,并附报请股份公司董事长批复同意的产品经营报告,由企业策划部进行申请注册。6.5.4商标的涉外注册申请须经股份公司董事长批准同意。6.5.5企业策划部依据批准同意的“商标注册申请表”办理注册事务,并将申请、初审、公告通知申请部门或使用部门,涉及驳回、争议等情况通知申请部门、使用部门和法务部。6.5.6主商标、副商标由企业策划部会同使用部门拟定防御商标方案,报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申请注册。7商标权属的管理原则7.1商标权及与商标有关版权的权属7.1.1商标权属7.1.1.1商标所有权归属于股份公司。其下属任何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模拟子公司等)或部门未经许可或授权不得擅自使用股份公司商标,更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股份公司商标。7.1.1.2母公司员工创意的新商标创意方案被母公司采纳后,其商标权和与该方案有关的版权归母公司所有。7.1.1.3母公司委托外单位设计制作的商标方案,提出委托的单位应确保该商标权和版权归母公司所有。7.1.2全资子公司、模拟子公司的商标权属全资子公司、模拟子公司无商标所有权,其商标的申请、注册由股份公司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自行申请、注册、受让商标等。7.1.3控股公司的商标权属7.1.3.1控股公司原自有商标,无协议明确产权归属的由其自行拥有;有协议明确产权的依据协议内容执行。但涉及商标权属的(如权属变更、商标不续展、注销等)应向股份公司商标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7.1.3.2控股公司在被控股后,其商标的申请、注册由股份公司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自行申请、注册、受让商标等。7.1.4参股公司的商标权属7.1.4.1参股公司的原自有商标,无其公司董事会决议其所属商标权属变更的,由其自行拥有。但涉及商标权属的(如权属变更、商标不续展、注销等)应向股份公司商标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ZD/JU31-200767.1.4.2参股公司因使用需申请注册新商标的,可自行申请注册。但新商标作为该公司主商标使用的或新商标名称涉及股份公司商标权属的,应向股份公司商标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7.2对外使用或项目投资有关的商标权属7.2.1股份公司对外使用或项目投资凡涉及商标权属的,签约部门应明确协议、合同、签约文件的商标权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策划部;如果需办理注册或使用许可的,应报请股份公司董事长批准。7.2.2股份公司对外使用或项目投资如需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签约部门应报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8商标使用管理8.1母公司产品上或服务项目上的商标使用8.1.1商标使用项目说明8.1.1.1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模拟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原则上在销售的产品或对外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主商标。8.1.1.2全资子公司、模拟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使用商标定义为在其本公司自我生产(或OEM、ODM等)产品上使用商标,遵循《商标授权管理办法》(见公司ZDJU/43-2008),并未经母公司商标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商标及标识。8.1.1.3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模拟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进行品牌输出(即许可第三人使用公司商标),遵循《商标授权管理办法》(见公司ZDJU/43-2008)。8.1.2全资子公司、模拟子公司的商标使用8.1.2.1全资子公司、模拟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遵循《商标授权管理办法》(见公司ZDJU/43-2008)。8.1.2.2全资子公司、模拟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进行OEM加工或委托外单位承制带母公司商标的产品,视为商标使用,遵照前述商标使用规定执行。8.1.3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商标使用8.1.3.1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遵照全资子公司、模拟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规定执行。8.1.3.2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进行OEM加工或委托外单位承制带母公司商标的产品,视为商标使用,遵循《商标授权管理办法》(见公司ZDJU/43-2008)。8.1.3.3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使用非母公司所有的商标,由其自行负责该商标相关事宜(申请注册、权属纠纷、商标使用许可等),但名称涉及母公司商标权属的,应向母公司商标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8.2母公司商标标样的使用规范8.2.1母公司以《长虹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作为商标使用的规范依据,由企业策划部ZD/JU31-20077负责组织编制,各使用部门按照该手册规范使用母公司商标标样。8.2.2《长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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