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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女子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院、系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员工关心就业、参与就业、支持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我校就业工作质量,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就业工作的考核遵循重工作成效、重就业比例、重就业质量的原则。第三条就业考核主要是对各院(系)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就业奖励除院、系外还面向全校所有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中华女子学院就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考核小组组长由主管就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校就业方面的专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代表、党总支书记代表、系主任代表、教师代表。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考核小组的联络、协调及其他行政事务。第五条考核小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就业工作考核方案;(二)对院(系)的年度就业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三)评选年度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四)其他考核组织与实施工作。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截止集中派遣当天和年底(截止12月31日)的签约率、就业率以及就业工作的进步程度。第七条签约率是指签约数与毕业生总数之比(签约率=签约数/毕业生总数)。签约数包括签订三方协议、考研(专升本)、出国(出境)、西部志愿者、汉2语教师志愿者、征兵等。毕业生总数以教务处提供的当年上报给北京市教委的毕业生人数为准(以下同)。第八条就业率是指已落实就业去向数与毕业生总数之比(就业率=已落实就业去向数/毕业生总数)。已落实就业去向数,包括签订三方协议、考研(专升本)、出国(出境)、西部志愿者、汉语教师志愿者、征兵、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用人单位证明、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第九条就业工作的进步程度是指当年的签约率、就业率与去年同期签约率、就业率的提高幅度。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条每年年底,考核小组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考核。第十一条各院(系)根据本办法,对本部门当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本部门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情况,二是本部门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特色。总结报告、先进集体、进步集体和个人的推荐材料需电子版和文字版各一份一并提交考核小组办公室。第十二条考核领导小组通过审阅院(系)的总结报告、推荐材料,结合院系签约率、就业率情况进行统计、评价,确定考核结果。第五章考核奖励办法第十三条就业工作考核后,评选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集体以专业为单位评选,参照就业率、签约率考核结果以及与上一年度相比提升情况排名。按照专业总数的一定比例评选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授予“中华女子学院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奖励1000元;设立就业工作进步集体奖,对签约率达到学校平均水平且当年与上年度相比签约率增长幅度(百分比)最大的专业,授予“中华女子学院就业工作进步集体”称号,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从就业工作职能部门、院(系)教职工中按照一定比例评选,授予“中华女子学院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励500元。学校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结表彰会,宣布就业工作考核结果,表彰和奖励就3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第十四条为稳定、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加大签约率和就业率因素在考核中的比重,实行两个阶段的考核。第一阶段是对集中派遣(第一次派遣当天)的签约率和就业率进行考核:截止第一次派遣当天,每签约1人,奖励50元。就业率达到100%的专业,按50元/每位毕业生进行奖励;就业率在95%-100%(含95%)的专业,按45元/每位毕业生进行奖励;就业率在90%-95%(含90%)的专业,按35元/每位毕业生进行奖励;就业率在85%-90%(含85%)的专业,按20元/每位毕业生进行奖励;就业率在85%以下的专业不予奖励。第二阶段是对年底(截止当年12月31日)的签约率和就业率进行考核:年底考核以第一次派遣的签约率和就业率为基数,各专业签约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100元;就业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50元。第十五条为充分调动校内外各方面资源推动学生就业,对校内教职工凡为毕业生积极提供就业信息并最终签订三方协议书、劳动合同者每签一人次协议或合同奖励50元;校外人员参照本标准执行,并视情况颁发“中华女子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贡献奖”证书。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就业工作考核奖励按照各院、系各项奖励的平均值予以部门奖励。第六章考核结果的应用第十六条除参照考核结果评选就业先进集体外,考核结果还将作为学校考核年度工作及学科专业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对就业工作先进个人除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外,优先提供就业工作培训、考察机会,并推荐北京市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第十八条对于年底就业率达不到90%的专业,将在下一年度招生计划与新增专业开设、就业工作经费划拨等方面从严控制。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1年4月26日通过的《中华女子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校字【2011】27号同时作废。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中华女子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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