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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及反商业垄断讲座李国衡2012年6月•什么是贿赂?(追求不正当利益)•什么是商业贿赂?•礼下于人必有所求•与一般性给予的区别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权利干预)二、商业贿赂的危害•损害企业的利益:企业员工通过受贿所获得的利益往往以损害企业利益为前提,尤其在采购领域,价高而质次的原材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更会严重影响企业的产品质量;•对行贿企业利益也会带来影响案例:王老吉商标案的前世今生二、商业贿赂的危害•市场易形成机会主义价值观:对于行贿企业,增加的行贿成本往往通过降低产品质量进行弥补,市场容易形成机会主义价值观,不注重产品开发、技术提升,企业发展缺乏活力;•行业易形成恶性循环:商业贿赂所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使那些致力于品牌与技术投入的企业无法通过健康的市场销售行为进行成本的回收,其后续发展难以为继,于是也加入到商业贿赂的行业中,从而在行业内形成低级的、恶性的循环。三、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三、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1)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2)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商业贿赂中的财物,包括•(1)金钱和实物;•(2)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五、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界限•(一)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帐。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五、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界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帐外暗中,是指未在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五、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界限•(二)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帐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与折扣的对象区别)•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商业贿赂与馈赠区别•(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大小;•(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商业贿赂主体受到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于一般商业贿赂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二)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三)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部分)•1、受贿方的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第1款:“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第2款:“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行贿方的刑事责任: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垄断的几个表现形式•价格政策协议---卡特尔(Cartel)•采购销售联合---辛迪加(Syndicat)•合并形成垄断联合---托拉斯(Trust)•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托拉斯(Trust)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成员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主要内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表现主要有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的价格行为。•限制竞争协议,也称为横向的限制竞争行为。•企业合并,牟取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价格法》规定•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于垄断状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避免价格竞争,以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限制市场竞争,牟取超额利润所实施的垄断联合,都属于《价格法》禁止的价格垄断行为。讲座结束了!谢谢!!
本文标题:反商业贿赂专题讲座--李国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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