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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政策介绍第二部分政策影响分析及对策第三部分整体工作方案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第四部分过渡期方案一、增值税基本政策二、营改增主要内容三、建筑服务的特殊规定四、租赁五、不动产抵扣六、对老项目、新项目的影响分析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纳税人类型行业年应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行业500万以上(含本数)500万以下原增值税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50万以上50万元以下(含本数)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50万以上50万元以下(含本数)除上述规定以外(如,商业企业)80万以上80万元以下(含本数)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区别纳税人分类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一般纳税人①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特殊事项可以选择简易征收②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实行进项抵扣制度;③税率:17%、13%、11%、6%;④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①应纳税额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即销售额乘以征收率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③征收率:3%④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一般方法: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合并定价方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涉及业务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额境内增值税业务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进口业务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4.税收通用缴款书增值税额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1、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即用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开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抄报数据进行比对。2、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5月1日之后,A级、B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无需认证。对本次纳入试点的这批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取消专用发票的认证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认证当月进行抵扣。纳税地点增值税——一般计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业税由项目部单一缴税向“机构+项目部”模式转换。《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罚则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购货方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殖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1.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需作进项税转出,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2.因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被追缴税款时,不应加收滞纳金。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管理—专用发票被盗、丢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法规》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法规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法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征收管理—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税率及金额销货方发票专用章购货方信息发票名称,监制章及发票联次销货方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1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合一”原则受票方(付款人)开票方(纳税人)销售合同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项目营业税增值税计税原理及特点存在重复纳税、实行价内税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实行价外税计税基础不同存在全额计税及差额计税两种模式,但大多数情况为全额计税,即以营业额为计税基础计税的销售额=含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税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的销售额×税率-不含税的可抵成本费用×税率征管特点简单、易行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法律责任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6]36号文件(以下简称36号文)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各项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的具体细则对现行关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和邮电通信业的增值税规定做出了修订。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将全面替代营业税1、背景2012年1月,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目前营改增已经推进到全国范围。到目前为止,只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这四大行业仍在营业税的范围内。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将上述四大行业纳入试点范围。2、36号文制定原则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实现平稳过渡的原则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为例,营改增后这两大行业将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相较改革之前的3%和5%的营业税税率高出很多1、允许建筑业(简易计税方法)和房地产业相关纳税人将支付的建筑分包款和土地出让金从销售额中予以扣除2、推出预缴和清算相结合的增值税制度以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产生的进销项错配问题3、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制定过渡期政策允许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缴增值税以此消解因税率升高可能给税负带来的不利影响。一大亮点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抵扣年限仅为2年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3、36号文的结构与重要条款36号文的结构包含四个附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重要内容: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原增值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营改增”范围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
本文标题: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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