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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劳动保障监察案由及法律责任汇编
类别案由具体违法行为描述法律责任、处罚种类以及幅度法律依据备注1-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1-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1-3.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资格证件、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扣押一人证件处以二百元的标准罚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5.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招用人员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未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2-1.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2-2.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3-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招用人员类2.招用人员收取不合理费用1.违反招用人员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1-6.建立劳动关系,未建立职工名册1-4.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3.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案由及法律责任汇编3-2未按规定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3-3违法介绍童工就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3-4无照(无登记、备案)单位使用童工(介绍童工就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3-5未按规定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一、招用人员类3.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4.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4-1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5-1外国人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5-2用人单位或者外国人冒用、转让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就业许可证书的用人单位或者外国人冒用、转让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就业许可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外国人就业证和就业许可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5-3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未办理就业证或者备案手续《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5-4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劳动关系终止,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5-5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用人单位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招(聘)用台、港、澳人员。《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6-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劳动合同类一、招用人员类6.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6-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6-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违反外国人(台、港、澳)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7.违反试用期规定7-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8.违反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规定8-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9.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9-1.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10-4.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二、劳动合同类10.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规定10-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6.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6-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2.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0-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休息休假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12-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12-2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未建立职工工资支付明细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未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13.违反最低工资规定13-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14.违反延长工时工资支付规定14-1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四、工资支付类11-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12.违反工资支付规定11.违反工作时间规定三、工作时间类15-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15-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15-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15-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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