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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莱钢外字〔2014〕230号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子公司,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现将《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6月3日—2—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集团公司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加快国际化进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事管理(含港澳台事务)工作,是指集团公司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以及外国、港澳台机构与人员来访等管理工作。第三条外事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合法合规、务实高效的原则;(二)外事无小事的原则;(三)严守纪律、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子公司、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第二章外事管理体制第五条集团公司外事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领导,集团公司外事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第六条外事管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外事管理工作的主管—3—部门,主要负责外事工作计划编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总结考核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外事政策、方针的宣传贯彻及上级外事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二)负责制订集团公司外事管理制度;(三)负责集团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服务工作;(四)负责集团公司国(境)外来访人员邀请和接待管理服务工作;(五)负责外国人员在莱钢签证延期手续办理及驻外工作人员工作手续办理;(六)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七)负责集团公司日常外事管理工作;(八)负责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外事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相关单位、部门职责。(一)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与境外培训机构及参训人员签署培训协议。(二)财务部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外汇申领和外汇核销工作。(三)保卫部/银山公安局负责来访外宾的安全保障工作。(四)各组团单位和派员单位负责出国(境)任务事项拟订、人员选派及相关管理工作。—4—(五)其他相关单位、部门负有协助开展外事工作的责任。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对承接的外事活动负责。第三章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受集团公司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国(境)时间、抵达国家或地区、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出费用的临时出国(境)活动。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包括组团和随团的行文申请、护照办理、签证办理、保险办理、安全教育、团组境外活动监控以及证照的收缴和管理等内容。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管理。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确定本单位、部门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事项,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外事管理办公室,由外事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把关后,报经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核,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列入年度出国(境)计划,并报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钢集团公司)审批。计划内容包括任务事项、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及经费来源。山钢集团公司批准后,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对未列入计划或年初未按规定制订并上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5—有必要临时出国(境)的,应向集团公司报送专项申请,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初审,报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外事管理办公室向山钢集团公司办理报批手续。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下一年度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送外事管理办公室,同时报送本单位、部门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二条严格审批制。所有出国(境)事项,包括计划内项目及计划外项目,均执行一事一审批制。(一)审批程序。按照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或因工作需要临时有出国(境)要求时,组团单位或派员单位须事前通报外事管理办公室,外事管理办公室对出访任务进行核实确认后,由组团单位或派员单位向集团公司报送请示,请示应当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中应明确因公出国(境)任务事项、人员组成、日程安排、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及经费来源。请示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外事管理办公室向山钢集团公司起草请示,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发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山钢集团公司审批。山钢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由外事管理办公室配合山钢集团公司外事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二)申报、审批要求。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访项目和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批准:—6—1.目的不明确、项目无实质性内容的;2.可以用通讯手段或通过驻外机构联系完成的;3.出访人员所从事工作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4.与集团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各类机构组织的“双跨”团组,收费不明或开支严重超标的出访活动,组团单位以盈利为目的的出访活动;5.上级及集团公司加以限制的其他出访活动。(三)职责。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是外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切实把好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关。各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把好临时出国(境)第一关,自觉执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规定组团派团,严格推荐出国(境)人员。外事管理办公室履行集团公司所有因公出访活动的审核职责。外事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要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要求。(四)各单位、各部门不得隐瞒或擅自审批因公出访事项。对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第十三条实行政审制。组织部为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具—7—政审材料,全面掌握出国(境)人员的历史情况、现实表现、社会关系及其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全面了解出国(境)人员的业务身份和专业技术水平,确保出国(境)人员政治可靠、业务过关、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出国(境)任务。第十四条实行限量管理。原则上,集团公司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1年不超过1次,在境外任职及因工作任务确需出国(境)的集团公司领导,要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各单位、各部门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次数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国,同一领导班子成员同期出国不超过2人。同一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国,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到同一国家或地区。已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或以原单位名义执行原单位任务。第十六条实行应邀出国(境)管理。出国(境)须有外方业务对口单位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人员应与出国(境)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团组呈报出国(境)请示时应提供邀请单位的简介、联系人和电话及与我方合作情况等信息。出席国际会议的团组,还应提供会议举办方背景、会议内容、会议日程、会议规模、邀请范围、有无涉台或其他重要敏感问题等情况。—8—除确有必要专程赴国外处理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外,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的中资企业)邀请出国(境)。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业务合作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组团或随团出国(境)要求。在各单位的采购过程中,未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严禁在以人民币采购的进口货物合同中擅自签订以监制、培训等为名义的出国(境)条款。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国(境)团组人员构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5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随行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国(境)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每次出国(境)通常不超过2个、最多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非确有必要不安排跨洲出访。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个国家不超过8天,1个国家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2个国家不超过9天,1个国家不超过6天。赴港澳停留时间不超过4天,赴台湾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9—各出国(境)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经报批的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对前往外交热点国家(地区)以及过境香港和澳门的出访要从严控制。确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汇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因参加境外推介会、路演等大型经贸活动确需赴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出席国际会议、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不得片面追求规模和排场或借机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国。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凡组织本单位人事隶属关系之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双跨团组管理。参加或组织双跨团组必须立足解决本单位、部门的实际问题,出访任务具有切实的必要性和针对性,严禁组织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双跨团组。确需集团公司人员参团的双跨团组,必须有组团单位的正式征求意见函件,且与出访任务密切相关,随团人数不超过1人,不得指定具体人选。第十九条严格控制培训团组。—10—凡无实际需要、培训主题与组团单位业务范围不符、与拟前往国家或地区优势领域不符、与境外培训机构特长不符的国外培训,一律不得安排;对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一律不得参加。出国培训严格控制团组人数,要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的迫切需要安排,凡国内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出国培训人员必须是集团公司急需人才,应具备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业绩突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外语基础等基本条件;人力资源部要根据培训内容与性质,与参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第二十条征求我国驻外使馆意见。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须事前征得我国有关驻外使馆书面同意。征求意见函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由省外办在团组拟访前1个月发往我国驻有关国家使馆。任何单位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征求我国驻外使馆意见,不得向使馆内设部门或个人征求意见,不得以双方已商定为由要求使馆出具同意函。第二十一条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一)集团公司职工公务普通护照、签证,赴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出境证明等由外事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收缴和保管,外事管理办公室受山钢集团公司外事办公室委托开展相关工—11—作。(二)严禁集团公司职工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团组出访任务并按相关规定对组团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受控人员出国(境)须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照。(三)严格执行证照借用手续,因公出访人员,应根据出访任务到外事管理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出访任务完成后,应在5日内交还,由外事管理办公室上交至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审批其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四)任何人不得在未交回公务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前申办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不得同时持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两种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出国(境)。(五)出访人员在国外遗失证照,应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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