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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的税收筹划探讨摘要: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各种各样的企业不断涌现,国民收入也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企业融资和居民投资之间的不对称问题也刺激了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行业起步较晚,先天不足,进入20世纪后,发展一度面临困境。于是大多数金融企业开始追求转型,将目光放在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上,在保证资金来源的同时进行“节流”。这样一来,对于税收筹划的探讨便开始火热起来。关键词:金融行业营业税银行一、金融行业的构成与特点(一)金融行业的构成(1)银行业银行业在我国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信用货币、管理货币流通、调剂资金供求、办理货币存贷与结算,充当信用的中介人。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主体,是国民经济运转的枢纽,在金融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证券业证券业是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及金融机构组成。并为双方证券交易提供服务,促使证券发行与流通高效地进行,并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转秩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证券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也越来越深。(3)保险业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保险业以保险公司为构成主体,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是国民经济的“助推器”和“稳定器”。保险和银行、证券并称金融行业的三驾马车。是国家经济改革时期重要的产业项目,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化解风险的最合理方式。(二)金融行业的特点(1)指标性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数据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2)垄断性垄断性一方面是指金融业是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未经中央银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随意开设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是指具体金融业务的相对垄断性,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证券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泰、华夏、南方等全国性证券公司,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3)高风险性高风险性是指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4)效益依赖性效益依赖性是指金融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总体效益,受政策影响很大。(5)高负债经营性高负债经营性是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其自有资金比率较低。二、金融行业的税种构成金融行业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及附加。银行销售有金银业务,或者期货交易所在进行货物期货交割时还要缴纳增值税。这里介绍几个主要税种:(1)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因此增值税并不是金融行业的主要税种,只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征收,比如银行销售金银业务要交增值税,期货交易所在进行货物期货交割时就要交增值税,典当野销售死当物品,还有未经过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在租赁期满时租赁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也要交纳增值税。(2)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保险市场的保险业务以及证券市场的投融资业务都是属于应税劳务的一种,应该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是金融行业的第一大税种,也是纳税筹划的重点对象。(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金融行业所要缴纳的所得税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25%税率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以下我们以银行业为例说明金融业的纳税筹划。三、纳税筹划的意义(1)税务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生产经营和投融资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周密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合法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2)商业银行税务筹划的意义税务筹划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与商业银行所处的税收法律环境、具体的经营管理等密切相关。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将税务筹划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将税务筹划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纳税方案的适时性和有效性,才能节约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整体目标。(3)银行业可筹划税种说明银行业税种中可筹划的主要有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商业银行营业税和商业银行其他税种四、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1)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商业银行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有限。国债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在名义利率相同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水平存在不小的差异,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免税收入占利润的比重不同。商业银行在进行债券投资决策时,应当考虑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因素,需要用其它券种经过风险调整的税后收益率与国债的收益率进行比较,而不能简单地用两者的名义收益率比较。其它券种经过风险调整的税后收益率与国债的收益率进行比较。例如:有A公司三年期债券与三年期国债同时发行,B商业银行拟投资其中一种债券,这两种债券均为每年付息一次,A公司债券利率5%、国债的利率为4%。假设A公司债券没有信用风险折价。表面上看A债券的投资收益率高于国债,但是由于A债券利息收入需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因此A债券的税后收益率=[5%×(1—25%)]=3.75%低于国债的税后收益率4%(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本例中,B商业银行应当选择投资国债。(2)合理规划限制性支出合理规划限制性支出(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大幅提高了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标准,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营业收入15%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基本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因此应当合理安排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期间,除非战略的特殊需要,否则商业银行不应该让其在任何一个年度内超过营业收入的15%。虽然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商业银行已经提前缴纳税金,丧失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3)合理利用暂时性差异当商业银行需要出售资产筹资且有多项资产可供出售选择时,在选择具体出售资产的决策中应当考虑其对纳税的影响。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该选择首先出售产生大量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资产,最后出售产生大量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资产。因为即使两项资产出售所取得的税前现金流量相同,但是两者的税后现金流量却相差很大。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计算: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资产出售,就会实现大量应纳税所得需要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现金流出;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资产出售,会产生大量损失可以抵减当期其它业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减少因缴税产生的现金流出。例:某商业银行由于短期资金紧张急需1亿元资金缓解流动性不足,该银行拥有A、B两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可以出售。A、B债券现在的公允价值均为1.1亿元,而A债券购入成本为0.6亿元、B债券的购入成本为1.5亿元。假设预测未来半年内A、B两债券的公允价值将保持一致,该银行本纳税年度其他业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亿元,可以弥补B债券出售损失0.4亿元。由于A、B两项债券投资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出售与否不会影响该银行的当期会计利润,因此决策中我们只需要考虑现金流一个因素。下面我们来计算比较出售A债券与出售B债券的税后现金流:出售A债券的税后现金流=1.1-(1.1-0.6)×25%=0.975亿元出售B债券的税后现金流=1.1-(1.1-1.5)×25%=1.2亿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表面上,出售A债券与出售B债券的现金流一致,但是经过税收调整后,出售B债券的现金流高于出售A债券的现金流0.225亿元。因此,该银行应当优先选择出售B债券。五、商业银行营业税税务筹划(1)有效利用税收优惠增加免税收入税法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外汇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成本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决策中应当充分考虑税收优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商业银行在贷款决策时,就要考虑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因素。假设:1、某银行有A、B两个客户申请相同金额期限的贷款。2、其中A为金融机构、B为一般机构3、贷款规模等因素限制该银行只能满足一个客户的贷款需求4、假设两个客户的信用等级等其它影响决策的因素相同则:在两者贷款利率一致时,该银行应优先贷款给A客户。因为虽然两者的利率一致,但是该银行从A处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而从B客户获取的利息收入需要征收营业税,所以该银行将资金贷给A获取的收益要大于贷给B。(2)合理规划交易减少税收支出税法规定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股票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融企业买卖的金融商品分为股票、债券、外汇和其它金融商品四类,每类金融商品买卖在不同纳税期间的正差和负差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可以相抵,不同类别金融商品买卖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同纳税年度的正负差不得相抵。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商品交易决策时,应当考虑不同类别金融商品交易对税收成本的不同影响。(3)加强税务信息管理降低税收成本在税收征管中有2个基本原则:对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征税;对低税率项目和高税率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因此商业银行一定要建立和健全税务会计信息系统,准确地提供各类税收申报信息,否则将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新准则规定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贷款的利息收入,取消了非应计贷款的概念。也就是说,只要贷款摊余成本不为零,不管该贷款本息是否逾期,都需要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但是税法没有作及时的、同步的调整。税法规定,金融企业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90天)或本金预期的贷款(简称非应计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在实际收到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于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90天或贷款本金逾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以从以后营业额中减除。这就是说,非应计贷款的利息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确认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分别核算营业收入和应税营业额,否则就只能垫付资金用于缴纳营业税,丧失资金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利用效率,影响商业银行的整体收益。六、商业银行其他税种税务筹划除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外,商业银行经营中还会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它们的筹划空间较小。(1)增值税商业银行只有实物黄金交易等少量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实物黄金在销售、提取和跨区域转移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改变交易方式来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例如,在日常交易中减少实物黄金的提取和转移,利用纸黄金代替实物黄金等等。另外,在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发生实物交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惠,在交易所购入实物黄金通过营业网点出售,获取增值税返还的补贴收入。(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为计税(费)依据,无须专门的税务筹划。(3)印花税印花税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的性质,是对商业银行日常经济活动中立书和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力及许可证照等)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税率较低、税收负担比较轻,税务筹划的空间也较小。
本文标题:金融行业的税收筹划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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