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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1984-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通知根据国务院[1984]7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要求,全国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要在1990年前分期分批完成。为了保证调查质量,现制定全国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印发各地执行;1980年5月由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原土地资源、土壤普查专业组印发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草案)中的第一部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部分)自本规程颁发之日起停止使用。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的通知》,特制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第一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务和目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的任务是,分县查清全国各种土地利用分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为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进行农业区划、规划,因地制宜地指导农业生产,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全面管理土地等项工作服务。第二条调查单位调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部队、侨务和司法部门所属各场)的调查工作,也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按期完成。农区以村(大队)、农林牧渔场以分场(队),林区和牧区以乡统计各类土地面积。第三条调查条件开展调查工作的地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基础图件,即农区需1:1万、重点林区1:2.5万、一般林区1:5万、牧区1:5万或1:10万地形图,以及相应比例尺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第四条调查步骤调查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1)调查的准备工作;(2)外业调绘;(3)航片转绘;(4)土地面积量算;(5)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6)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7)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8)成果资料上交归档。第五条调查工作成果1.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3.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4.县、乡土地边界接合图表。调查工作的野外记录、调绘航片、计算数据、图件等原始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归档保管。第六条地方补充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对本规程的未尽事宜颁发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规程解释权限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颁发单位。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第八条分类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它只反映土地利用现状,不以此划分部门管理范围。第九条分类系统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8类,二级分46类。各地根据需要可进行三、四级分类,但不能打乱全国统一的编码顺序及其代表的地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其含义见表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表1一级类型二级类型编号名称编号名称含义12耕地园地1112131415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托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枝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田埂。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无灌溉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21222324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种植果树的园地。种植桑树地园地。种植茶树的园地。种植橡胶的园地。续表1一级类型二级类型编号名称编号名称含义3456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25313233343536414243515253545561其它园地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城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盐田特殊用地铁路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等其它多年生作物的园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树木郁闭度30%的天然、人工林。覆盖度40%的灌木林地。树木郁闭度10~30%的疏林地。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固定的林木育苗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市、镇建制的居民点,不包括市、镇范围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镇以下的居民点用地。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以经营盐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7水域6263646571公路农村道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河流水面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铁道线路及站场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取土坑及护路林。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和护路林。指农村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道路。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专供客、货运船泊停靠的场所、包括海运、河运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三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续表1一级类型二级类型编号名称编号名称含义8未利用土地727374757677787981828384858687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苇地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物冰川及永久积雪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田坎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蓄水量10万立方米常水位岸线以下的蓄水面积。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包括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的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面积。常水位线一般按地形图,不另行调绘。人工修建,用于排灌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指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沟渠。人工修建,用于除害兴利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50%的土地。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地坎或88其它堤坝。指其它未利用土地,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第十条耕地坡度分级利用地形图资料量算统计不同坡度分级的耕地面积。详见表2。耕地坡度分级亩(0.0)表2地面倾角坡度值平面梯田坡地2°0.0352~6°0.035~0.1056~15°0.105~0.26815~25°0.268~0.46625°0.466注:坡度及坡度值上含下不含第三章调查的准备工作第十一条编写调查任务书凡具备开展调查条件的县,应由县主管调查部门组织编写调查任务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查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1.本县的基本情况;2.调查工作所需的图件资料和技术条件;3.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步骤与方法;4.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第十二条组织调查专业队调查任务书批准后,调查县应组建专业队,确定队领导和技术负责人,队下设作业组,作业组设检查员。第十三条进行技术培训和试点正式调查工作开展之前,进行技术培训与试点工作,以使全体专业队员熟悉技术规程,明确调查方法,掌握操作要领,提高技术水平。第十四条收集资料1.按本规程第3条要求收集近期地形图、相应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等。2.与调查有关的行政区划、地质、地貌、水利、交通、土壤、气象和农、林、牧等方面的图件和文献资料。3.社会经济资料,如人口、劳力,各种用地的统计数据,生产和经济状况等。4.对收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供调查使用。第十五条准备仪器和工具包括测绘仪器、量算、计算工具,各种手簿、文具,生活、交通和劳保用品等。第四章外业调绘第十六条基本要求1.调绘宜采用影象平面图,也可采用航摄象片或新测制的地形图。2.调绘的界线和地物位置准确,各种注记正确无误,清晰易读,线划符号规程图例。3.测绘面积线不得有漏调和重叠,一般应选在航向重叠或旁向重叠的中部,平原地区航向重叠度达60%以上时,可隔片调绘。4.调绘的明显地物界线在图上位移应不大于0.3毫米,困难地或不明显地物界线的位移应不大于1.0毫米。第十七条内业准备在熟悉调查区图件资料的基础上,做航片接片图,准备航高、焦距等数据,预求航片平均比例尺,进行室内预判,确定外业的工作路线与方法。第十八条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的调绘1.境界包括国界及各级行政区划界线。土地权属界包括村(大队)、农、林、牧、渔场界、居民地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界和使用权界。2.国界以调查区所使用地形图为准。3.调查区的省、地、县、区、乡、等各级行政界线和村的土地权属界线(包括插花地和飞地),无论是同期调查,还是不同期调查,均应由相邻单位共同签署确认。若以线状地物为界,应明确线状地物的归属关系,标明注记。4.边界有争议时,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界线进行调绘,由上级主管部门做技术处理,其界线只供量算面积使用。第十九条地类调绘1.按本规程第二章第9条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表进行地类调绘。2.以实线表示地类界线,按图例标出地类符号,当地类界线与线状地物或境界线重合时,可省略不绘。3.地形图上最小图斑面积:耕地、园地为6.0平方毫米,林地、草地为15.0平方毫米,居民地为4.0平方毫米,相应于航片上最小调绘图的面积,应根据航片的平均比例尺进行折算。第二十条线状地物调绘1.线状地物包括河流、铁路、林带、固定的沟、渠、路等。当其宽度北方大于等于2.0米,南方大于等于1.0米时,应予调绘并实地丈量宽度,丈量粗确到0.1米。2.宽度变化较大的线状地物,应分段丈量。3.较大河流不须外业调绘,可直接在地形图上量算。4.线状地物按本规程图式表示。第二十一条补测地物1.实际地物有变化时应进行补测,一般调绘在影象平面图上;当使用航摄象片时,还应转绘到地形图上,也可直接补测到地形图上。2.补测地物点对四周明显地物点位置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超过图上0.8毫米,山地不得超过1.2毫米。3.一般采用单张航摄象片测图或平板仪测图的方法补测。根据仪器和技术条件等因素,也可采用截距法,距离交会法、直角或极座标法等,但必须满足上述精度要求。4.依比例尺标绘的地物,需测定地物的边线;不依比例尺(或半依比例尺)标绘的地物。需测定地物的中心点(线)位置。第二十二条调绘整饰1.外业调绘和补测地物,须符合本章第16条要求,调绘和补测后要及时着墨整饰。2.利用航片进行外业调绘的,除按精度要求逐片整饰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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