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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家山现场质量安全部20010.05方家山核电工程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防火安全基础知识•火灾事故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四章灭火救援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防火安全基础知识一、燃烧和火灾的定义、条件和过程1.燃烧的定义燃烧是物质与氧化剂之间的放热反应,它通常会同时释放出火焰或可见光。2.火灾的定义《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5907—1986)将火灾定义为: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3.燃烧和火灾发生的必要条件同时具备氧化剂、可燃物、点火源,即火的三要素。这三个要素中缺少任何一个,燃烧都不能发生和维持,因此火的三要素是燃烧的必要条件。在火灾防治中,如果能够阻断三要素的任何一个要素就可以扑灭火灾。4.不同可燃物的燃烧火灾中气态可燃物通常为扩散燃烧,即可燃物和氧气边混合边燃烧;液态可燃物(包括受热后先液化后燃烧的固态可燃物)通常先蒸发为可燃蒸气,可燃蒸气与氧化剂再发生燃烧;固态可燃物先是通过热解等过程产生可燃气体,可燃气体与氧化剂再发生燃烧。二、火灾的分类《火灾分类》(GB4968—1985)按物质的燃烧特性将火灾分为如下4类: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灰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B类火灾,是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C类火灾,是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D类火灾,是指金属火灾,如钾、纳、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建筑灭火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将火灾分为5类,除上述A、B、C、D4类外,增加了E类火灾。E类火灾(带点火灾),是指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如发电机、电缆、家用电器等。三、闪燃、阴燃、爆燃、自燃的概念1.闪燃可燃物表面或可燃液体上方在很短时间内重复出现火焰一闪即灭的现象。闪燃往往是持续燃烧的先兆。2.阴燃没有火焰和可见光的燃烧。3.爆燃伴随爆炸的燃烧波,以亚音速传播。4.自燃是指可燃物在空气中没有外来火源的作用,靠自热或外热而发生燃烧的现象。根据热源的不同,物质自燃分为自热自燃和受热自燃两种。•四、闪点、燃点、自燃点的定义•1.闪点•在规定条件下,材料或制品加热到释放出的气体瞬间着火并出现火焰的最低温度。闪点是衡量物质火灾危险性的重要参数。•2.燃点•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燃点对可燃固体和闪电较高的液体具有重要意义,在控制燃烧时,需将可燃物的温度降至其燃点以下。•3.自燃点•在规定条件下,不用任何辅助引燃能源而达到引燃的最低温度。五、灭火原理、灭火方法的分类及特点1.灭火的基本原理根据燃烧的基本条件,任何可燃物产生燃烧或持续燃烧都必须具备燃烧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因此,火灾发生后,灭火就是破坏燃烧条件、使燃烧反应终止的过程。灭火的基本原理可以归纳为4种,即冷却、窒息、隔离和化学抑制。前三种灭火作用主要是物理过程,化学抑制是一个化学过程。不论是使用灭火剂还是通过其他机械方式来灭火,都是利用上述4种原理中的一种或多种结合来实现的。2.灭火的基本措施掌握了物质燃烧的条件,就可以了解预防和扑救火灾的原理。一切防火措施都是为了防止燃烧的3个条件同时存在,所能采取的基本措施是:(1)控制可燃物;(2)隔绝助燃物;(3)消除点火源;(4)阻止火势蔓延。3.灭火剂(1)水灭火剂。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水能从燃烧物中吸收很多热量,使燃烧物的温度迅速下降,使燃烧终止。水在受热汽化时,体积增大1700多倍,当大量的水蒸气笼罩于燃烧物的周围时,可以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从而大大减少氧的含量,使燃烧因缺氧而窒息熄灭。在用水灭火时,加压水能喷射到较远的地方,具有较大的冲击作用,能冲过燃烧表面而进入内部,从而使未着火的部分与燃烧区隔离开来,防止燃烧物继续分解燃烧。同时水能稀释或冲淡某些液体或气体,降低燃烧强度;能浸湿未燃烧的物质,使之难以燃烧;还能吸收某些气体、蒸气和烟雾,有助于灭火。灭火时水的形态及应用范围主要包括:①直流水和开花水。经水泵加压由直流水枪喷出的柱状水流称直流水,由开花水枪喷出的滴状水流称开花水。直流水、开花水可用于扑救一般固体物质的火灾(如煤炭、木制品、粮草、棉麻、橡胶、纸张等),还可扑救闪点在120℃、常温下呈半凝固状态的重油火灾。②雾状水。由喷雾水枪喷出,水滴直径小于1μm的水流称雾状水。它可大大提高水与燃烧物或火焰的接触面积,因而降温快、灭火效率高。可用于扑灭可燃粉尘、纤维状物质、谷物堆囤等固体物质的火灾,也可用于电气设备火灾的扑救。但是与直流水相比,开花水和雾状水的射程均较近,不能远距离使用。③细水雾灭火技术。它采用特定的压力装置将水箱中的水分解成滴径数微米的细水雾,再驱动细水雾直接到达燃烧的火焰表面,通过卷吸等作用,形成一个稳固的隔氧冷却层,使火灾得到有效地抑制,直至熄灭。不能用水扑灭的火灾主要包
本文标题: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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