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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第一章:国内外法务体系1,法律体系分类:案例法系:以英美为主,合同第一性,必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成文法系:源于法国,主要代表法、德、英、印等。法律第一性宗教法系:非洲北部、中东、伊朗、阿富汗等第一章:国内外法务体系2,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人大通过,主席签发:宪法、刑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总理签发:《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行政规章: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部长签发《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颁发.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第二章: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首先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最后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第二章:合同概述2,合同的种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是否互付给义务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一方获得利益是否对价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合同法是否规定合同名称?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是否要求特定形式。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第二章:合同概述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从法律关系上看-关系和义务;从法律形式上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书面、口头或其他(如推定形式-租赁过期继续接受租金等)。合同权利: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平等性、执行权。合同义务:给付义务、随附义务。合同条款:标的、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关于合同条款注意项:A,条款无效: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B,解释规则:通常理解,不利于格式条款方。C,提供方的义务:公平,提醒对方注意。第二章:合同概述4,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是指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A,要约:概念: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有履约能力;内容确定、完整和具体;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接受要约约束;向特定人发出;送达受邀约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悬赏广告。要约的法律效力:生效时间:发出(英美法系),到达(大陆法系)中标通知书是发出生效。邀约期限:邀约中规定(要约人自由规定),具体分析要约的失效:受要约人明确拒绝;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承诺期满。第二章:合同概述B,承诺: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愿意订立合同。构成要件: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接受要约主要内容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作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承诺的内容:实际性变更的新要约有履约能力;内容确定、完整和具体;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接受要约约束;向特定人发出;送达受邀约人。第二章:合同概述5,合同的生效:概念: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成立是生效的前提。要件: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D,符合法定的形式。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附条件:A生效条件:条件成立,合同生效B解除条件:条件解除,合同失效附期限:A生效条件:期限到来,合同生效B解除条件:期限过去,合同失效第二章:合同概述6,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概念:欠缺生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追求的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特点:违法性;国家法律干预性;不得履行性;始终无效性。范围: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章:合同概述7,可撤销合同:概念:因疑似表达不真实,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特征:意思表示不真实;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未撤销前有效;可(不)撤销:发生原因:重大误解(自己的过错);显失公平;因受到欺诈、胁迫(对方过错);乘人之危(对方过错)。撤销权的行使:一年内;对方若有异议,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期限开始时间指:从你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时候算起。效力待定合同:种类: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第二章:合同概述8,合同的履行:概念: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原则:全面履行、协作履行(对方协助)、经济合理、情势变更(非当事人原因,允许变更或解除)履行规则:前提:a,约定不明,协议补充;b,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主体:分立(约定/连带)、合并(合并后的主体履行)履行标的:质量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或特定标准履行期限:不明确,双方均可随时(要求)履行,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货币,接受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其他,履行义务所在地履行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负担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政府价履行抗辩权:即对抗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对方未履行,有权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一方本应先履行,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先履行抗辩权:对方为先履行一方,但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第二章:合同概述9,合同的担保:概念:对合同义务履行提供的保障。特征:从属性、补充性、保障性种类:人保(保证人担保)、物保(抵押、质押和留置等)、金钱保(定金)原担保和反担保:反担保即为担保而设立的担保保证:保证人担保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才承担责任(穷尽债务人的财产)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质押:将动产或不动产权利转移占有,作为担保留置权:债权人占有动产(前提),可优先受偿。是法定权利,只能留置原标的物(若为可分之物,应以债务的金额为限)定金:向对方预付一笔钱担保合同履行特征:实践性(支付定金生效);双方担保性:时效性第二章:合同概述10,合同的变更:概念:合同履行完毕前,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特征: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合同内容为变更对象;非实质性的变更(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或约定程序:a,法定变更,不可抗力;b,裁判变更(可申请的情况):可变更撤销的合同;违约金的变更;租金的变更等等。效力:对将来发生效力(无溯及力);对已变更部分发生效力,不影响索赔权。第二章:合同概述11,合同的转让:概念: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特征:只涉及主体变更;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一般需要达成合意。要件:要转让的合同必须有效,合同的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合同转让经受让人同意;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种类: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转让:债权合法有效;债权具有可转让性;转让协议;转让符合法定程序;及时通知债务人。(注意有三种不能转让的情形:合同性质基于信赖等,如委托;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合同义务转让:有效债务存在;债务可转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原合同合法有效,可转让;出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协议,并经对方同意。第二章:合同概述1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终止: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互相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终止后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解除: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法律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肯局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种类:a,约定解除b,法定解除: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预期违约,表明不履行债务;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债务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程序: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效力。第二章:合同概述13,违约责任:概念:违反合同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形态:a,预期违约:履行期届满前,表示肯定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明示、默示)b,实际违约: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加害给付(不仅造成履行利益的损失,还造成以外的损失)承担方式:a,继续履行:不适用的三种情况(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b,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修理、更换、重做、退换、减价等。c,赔偿损失d,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原则: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赔偿种类:a,约定赔偿,不必证明损害范围即可获得赔偿,类似违约金b,法定赔偿:消法、商品房、食品安全法等赔偿限制:违约方可预见性原则(最高赔偿额);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原则。第二章:合同概述13,违约责任:免责事由:a,不可抗力b,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人身伤害等情况下,免责条款无效法律适用: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解决适用什么法律。a,若合同法有规定,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无具体规定而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适用其他法律。b,当事人意思自治(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最密切联系法”解决争议的方式:a,和解:双方互谅互让;b,调解:第三方调解c,仲裁:有仲裁条款或协议;一裁终局;申请法院执行。d,诉讼:二审终审;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国际货物买卖为4年,特殊为1年。第三章:买卖合同1,买卖合同的概述:概念:出卖人(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价款;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2,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双方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出卖人的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瑕疵担保义务:权利(所有权或处分权);物(质量)买受人的义务:支付价款;受领交付:买受人受领;出卖人适当履行其交付义务为前提所有权的转移:一般动产(交付);特殊动产(车辆、飞机、轮船)及不动产(登记)。第三章:买卖合同3,风险承担与利益承受:标的物的风险承担:一般原则:交付转移风险。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路货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一方违约:买方违约,标的物虽未交付,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违约,标的物虽已交付,风险不转移。风险的转移与否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风险规避处理:放弃、转移、自留利益承受: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所生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的归属。以交付时间为确定界限,交付之前归卖方,之后归买方。第三章:买卖合同4,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订立后,由买方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而价款分期支付的买卖形式。特殊要求:买方为支付到期价款达到1/5的,卖方可以要求支付全款或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可要求买方支付使用费。样品买卖:卖方交付与有同样质量标的物的买卖。特殊要求:封存样品,标的物与样品质量相同;有隐蔽瑕疵的应符合通常标准。试用买卖:买方先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特殊要求:双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由卖方确定;试用期内可买可不买;期满后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拍卖: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卖给出价最高者。程序:卖方委托拍卖人(卖方须如实陈述样品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应买,拍卖人作出买定的表示(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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