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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广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
—1—族族族族—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0〕3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1〕37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第二第二第二条条条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是指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编制、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勘查等项目,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建〔2011〕373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执行。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由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3—范。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建立、更新、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制订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部署和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布置区域性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和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勘查、应急勘查及施工图设计工作;按规定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设计和成果进行审查,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竣工最终验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定期汇总辖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监管、定期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市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主要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4—等参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土资源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应资质,除勘查、设计可为同时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法人单位外,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不得为同一法人单位,严禁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为同一单位或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地质灾害抢险应急治理或治理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单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承担治理任务的单位资质要求可以适当放宽。承担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质证书,承担相应治理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及以上的资质证书。第二章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建立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治理工程项目库。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本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和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建立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地质灾害危害状况,组织对拟实施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勘查或详细调查,共同编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入库申报文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5—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申报,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必须在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内。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市、县(市、区)以及自治区级立项单位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列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进入自治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的项目应附有地质灾害勘查或详细调查报告,报告要有相应的治理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专项资金未能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安排;结转项目满3年未安排的,不再滚动,予以取消。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为区域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需要部署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区域性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和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勘查、应急勘查及施工图设计等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对于通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或巡查,新发现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经专家调查认可,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步论证、审核,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陆续纳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对于突发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治理点,可直接纳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项目申报。每年5月底前,各地根据本地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6—级财政部门对拟治理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申报治理经费文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灾害规模、威胁对象(含威胁人数、户数及财产数等)、防治措施及主要工作量、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承担单位等,并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治理方案、投资估算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初步审查的意见等文本,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汇总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申报材料光盘。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原则上为列入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通过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初步审查、已进入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的项目;对于新发现没有纳入隐患点数据库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符合自治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申报条件要求的,也可以组织申报;没有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治理方案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行资格、可研(或方案)、投资估算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依灾情的轻重缓急进行筛选排序,结合各地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落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中按顺序提取项目,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执行。当年没有安排的治理工程项目,次年优先安排。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隐患—7—点和治理工程项目库的动态管理,除新增项目入库外,对已实施防治措施且已消除隐患的地质灾害点,应及时归类、标注或销号,建立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制度,根据项目库的实施情况,及时按实际情况调整治理工程项目排序。第三章地质灾害治理勘查与施工图设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下达后的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完成治理点的治理方案编制和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查、施工图设计承担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采取委托或招投标方式确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和批准的勘查工作成果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范编制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并提交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告及治理工程项目预算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个数较多、单项工程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工作程序可以适当简化。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于危害和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应急治理,勘查、设计、施工、招投标等工作程序可以适当简化。第四章专家审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总投—8—资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书、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或勘查、特大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区域性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设计和成果进行审查。对总投资预算50万元(含50万元)-30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小于5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书,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审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勘查报告、设计等技术工作成果实行专家审查制。技术工作成果审查专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自治区、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选取。本地技术专家库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适当聘请区内外其他专家。在对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或其他工作成果审查时,需同时邀请注册造价师对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进行把关审核。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查后,项目投资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查并排序;对项目成果报告进行质量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与不予通过)评定。审查结论作为勘查、设计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年审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同一单位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成果报告审查不予通过的,通报资质颁发部门,建议对单位的相应资质予以降级处理。—9—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对于危害和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可以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当地财政、发改、建设、采购、环保、监察等部门和专家参加,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资金估算,经上述部门及专家共同审核通过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第五章防治项目的实施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一一一一条条条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一经批准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能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内容;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实施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专文报告,自治区财政收回项目资金,所发生的前期经费由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区)自行承担。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二二二二条条条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和责任追究制。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承担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治理项目审定后的施工图设计及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在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在3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10—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治理工作。对于应急治理或零星分布且单项工程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可以采取协议、议标等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简化程序开展治理项目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经监理单位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本文标题:广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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