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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小组讨论报告班级:组长:学号:联系电话:组员及其学号:1讨论1:保值储蓄不保值1989年9月份,湖北省丹江口市一家国有银行推出一项优惠的长期储蓄业务,客户存款1000元,存款期限24年,到期后将得到本息11万元的高额回报。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当时拿出2000元积蓄办理了两张1000元的保值存单。按存单约定,该2份存款24年后的本息共为22万元。2013年9月,存单到期,盛忠奎夫妻到银行取钱时,被告知存单早已失效,两张存单只能共兑现本息8400元。当事银行解释称,根据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的传真、电报通知,各专业银行、邮电局如有开办“存款一千元,存二十四年后收益额为十一万元”保值储蓄业务的,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办,因此上述两张存单已失效。因此,银行拒绝支付存单承诺的22万元,只同意支付同期的银行存款本息8400元。问题:(1)当事银行能否以1989年人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为依据,认为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其与盛忠奎夫妻签订的保值储蓄合同也就无效?(2)有观点认为:按国务院的《储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的银行实施的是法定利率,本案中银行擅自违规签订高利率储蓄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这种观点对吗?为什么?何谓“强制性规定”?(3)如果银行与盛忠奎夫妻签订的保值储蓄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效,应如何处理该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4)小组成员认为在本案中需要关注和讨论的其它问题。讨论2:赠与合同王某是一本万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本万利公司)法人代表,拥有该公司30%的股份。2012年6月1日,王某主动提出,他决定一本万利公司为某街道幼儿园——红星幼儿园做慈善,捐款200万元盖一栋小楼,但红星幼儿园也必须为此投入50万元作为配套资金。红星幼儿园当即表示同意。同年7月初红星幼儿园开始将其原有3间平房拆除,并于7月底找到一家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年9月初,红星幼儿园找到王某催要捐款,但王某表示公司仅能捐出5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红星幼儿园遂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和一本万利公司履行诺言,否则必须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王某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此他没有义务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自己原因造成,他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附:1.《公司法》相关法条(略)2.《合同法》相关法条《经济法》课程小组讨论报告班级:组长:学号:联系电话:组员及其学号:2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1)王某作为一本万利公司的法人代表,其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本案当事人订立赠与合同,是否必须采取有书面形式?(3)本案中,一本万利公司与红星幼儿园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成立?应由谁承担责任?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4)比较《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制度的不同之处: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5)小组成员认为在本案中需要关注和讨论的其它问题。《经济法》课程小组讨论报告班级:组长:学号:联系电话:组员及其学号:3讨论3:假一罚十?邱女士某日去旅游,在一珍珠饰品专卖店购得一价格为4800元的黑珍珠项链,该商店墙壁上有一告示,“如遇本公司出售商品有假,将按‘假一罚十’退赔”。事后,邱女士将该项链送国家珠宝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令人出乎意料:送检商品是后天染色而成的,属假冒黑珍珠。问题:(1)什么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如何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假一罚十赔偿过高,构成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珍珠饰品专卖店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再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三倍赔偿邱女士14400元,你赞同此观点吗?为什么?(2)另一种观点认为,依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高,可以请求适当减少,而珍珠饰品专卖店“假一罚十”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不必10倍赔偿邱女士48000元。你赞同此观点吗?为什么?(3)本案店堂告示“假一罚十”的法律性质到底如何?该店堂告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否冲突?珍珠饰品专卖店应按“假一罚十”的承诺,10倍赔偿邱女士48000元还是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三倍赔偿邱女士14400元?为什么?1.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根据《消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1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做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由此看出,假一赔十是在经营者明确承诺的前提下,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才能够按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0倍索赔。《经济法》课程小组讨论报告班级:组长:学号:联系电话:组员及其学号:4综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如果商家没有假一赔十的承诺,消费者就没有索赔10倍的权利。消费者在行使其权利的同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执行,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违约损害赔偿是一种补偿性救济,而非惩罚性救济,消保法所规定的双倍赔偿是违约救济的例外情形,是一种较为严格的违约救济方式。双倍赔偿,就意味着受害人在自己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部补偿以后,再得到相当于原有损失的一倍的利益。因为这种作法也存在激励人们去追求不当利益之弊端。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反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之设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该算是借鉴英美法而设立的一种比较严格的违约救济方式,是违约救济制度的一种例外。中国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通常来说是对一般违约责任的一种补充性的规定,并不像很多人说得那样是属于对非违约方消费者最低程度的保护,而且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既要谨慎也要适度。就更不用说对所谓的“十倍赔偿”(尽管是约定)的适用了。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3.4.违约损害赔偿是一种补偿性救济,而非惩罚性救济,消保法所规定的双倍赔偿是违约救济的例外情形,是一种较为严格的违约救济方式。双倍赔偿,就意味着受害人在自己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部补偿以后,再得到相当于原有损失的一倍的利益。因为这种作法也存在激励人们去追求不当利益之弊端。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反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之设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该算是借鉴英美法而设立的一种比较严格的违约救济方式,是违约救济制度的一种例外。中国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通常来说是对一般违约责任的一种补充性的规定,并不像很多人说得那样是属于对非违约方消费者最低程度的保护,而且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既要谨慎也要适度。就更不用说对所谓的“十倍赔偿”(尽管是约定)的适用了。5.
本文标题:假一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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