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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银树湾业主临时公约》《银树湾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芜湖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业主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业主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本业主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银树湾》;座落位置芜湖市南陵县城;物业类型商住;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318国道路;南至南翔路;西至蔚蓝世纪;北至大工山路。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排水管、污水管、强电、弱电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法规要求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负责社区的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绿化等管理、维护工作,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为建设单位所有:地下层、车库、幼儿园、会所及物管用房;2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8:00,学生高考期暂停装修活动,其他时间不得有声施工。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电讯网络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不可以强制使用。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不允许停入消防通道、停靠绿化带和交叉口等其他非指定停车区域。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2、公共场地不能动用明火不可设易燃仓库;3、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防水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含地面车库)、功能和布局等;4、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5、违章搭建、安装雨棚(阳光棚)、空调棚、安装超墙面防盗窗、安装外立面晾衣架、花架以及擅自封闭阳台和擅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行为。6、在高空抛物、窗外倒水、随手扔烟蒂、纸屑及随口吐痰等行为;非指定位置倾3倒或抛弃垃圾、杂物;7、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燃放鞭炮、烟花等行为;8、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私拉接线接管之行为;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10、践踏花园绿地、攀摘树木花草,在园林喷水池、景观池洗手洗脚、洗拖把、洗桶罐之行为。11、在小区公共场所赤膊、穿短裤、随地大小便,高声喧哗打架闹事之行为;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3、银树湾物业管理处与业主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人员行为规范责任书》中禁止的行为。第十九条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飞鸽和无证宠物等有损公共道德的行为;如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参照《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及《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处罚。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使维修工作正常。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区房管部门)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进行归档备案记录。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不得违约。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业主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4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4、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业主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业主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业主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业主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业主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业主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业主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业主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四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业主临时公约。第三十五条本业主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六条本业主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银树湾主大会制定的《银树湾业主临时公约》生效之日终止。建设单位:伟达置业有限公司管理单位:芜湖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承诺书本人为《银树湾》幢单元室(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一、确认已详细阅读芜湖伟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制定的“银树湾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业主临时公约”);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业主临时公约;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业主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承诺人(签章)年月日6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芜湖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甲方是指:南陵银树湾物业管理企业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物业名称:《银树湾》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住宅、商铺座落位置:芜湖市南陵县银树湾幢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管理制度和《银树湾业主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公司管理制度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行为。5、根据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营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7、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计划,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8、提前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业主临时公约》和《银树湾业主手册》以及有关物业管理制度;4、依据开发商与甲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5、装饰装修房屋时,和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使用功能,造成损失7的,应予赔偿;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银树湾业主手册》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和公共的合法权益;10、因甲方维护修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通过或临时占用乙方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时,乙方应予以配合;11、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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