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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宜春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
宜春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示精神,参照有关省市开展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培训对象(一)参加培训的对象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市、辖市(区、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二)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二、培训形式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就业培训机构(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培训学校)初、中级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1-3个月,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由市本级负责,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由县、市、区负责。三、参训预测和受训专业(一)计划参训人数。市及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和受训专业等情况,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部门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提供当年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二)确定承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应选择具有培训资级且师资雄厚,实训设施设备齐全,教学质量较好且信誉度较高的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的职业培训任务。同时各承训机构还要创造条件,开设一批市场需求量大、就业面广、就业率高以及有利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专业,供退役士兵选择。(三)发布培训信息。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已制定的培训计划,会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和承训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培训信息。培训信息主要包括:培训机构名称、专业和培训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要求,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等。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兵役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并及时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让广大退役士兵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参训程序,明确参训要求,踊跃报名参训。(四)自主报名参训市、县(市、区)民政局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在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专业,自行填报志愿。报名时须提供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退役次年2月底。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训。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报名入训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承训机构直接对接。各承训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报名参训工作。(五)统计汇总数据各级相关部门和承训机构,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报名入训和实际受训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如实填写《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参训名册》和《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参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并于2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别向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各承训机构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名培训情况,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于3月底提供给市民政、财政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在入训后要及时对退役士兵实际培训人数进行核实,并及时上报市民政部门。四、培训管理(一)科学合理编班退役士兵入训后,各承训机构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二)完善规章制度各承训机构应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等培训管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培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可邀请承训机构所在地兵役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培训机构有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规范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训前,民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机构。(三)强化思想教育各相关单位和承训机构应对退役士兵学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珍惜机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各承训机构可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座谈、参观企业、技能成才典型经验介绍等多种形式,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深入开展光荣传统教育、时事形势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退役士兵学员法制意识。(四)注重培训质量各承训机构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编制技能培训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对退役士兵学员主要考核其专业技能水平,适当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及时接受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按时向学员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五、就业服务(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各承训机构按照“谁办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承训机构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培训机构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培训机构、学员以及企业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指导学员实训实操,安排学员顶岗实习,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实现退役士兵学员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学员稳定就业。(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人力资源市场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就业的优势,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劳动就业等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退役士兵培训后选择自谋职业的,要认真落实党和政府针对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六、经费保障(一)培训资金标准参加初、中级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资金标准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培训标准执行。同时参训期间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二)培训资金筹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按退役士兵属地的原则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助在退役士兵培训经费中列支。各县(市、区)政府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资助困难参训对象。(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承训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训机构实际培训人数按兵源地进行核实。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时间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机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七、检查考核为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总体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检查考核,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一)相关部门的职责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培训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统筹衔接、监督管理并进行考核,要配合宣传部门,广泛进行宣传发动,使实际参训人数达到应参训人数70%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是承训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训机构计划制订、承训机构确定、培训管理、推荐就业等方面进行指导,要求做到及时下达培训计划,择优选择承训机构,指导承训机构科学设置专业、统筹调配师资力量、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财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对其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做到培训资金安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补助达到规定标准,经费拨付符合程序,经费管理严格规范。(二)对承训机构的考核承训机构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要把退役士兵学员的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承训机构绩效的重要内容,要求做到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机构内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按规定使用培训经费;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达95%以上;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技能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结业证书“双证”获取率达95%以上;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为培训目标,学员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达95%以上,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80%以上。(三)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努力学习;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踊跃参加机构和专业班级的各项活动,积极营造和谐的培训氛围;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积极参加技能实操训练,按时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地方政府或承训机构的指导帮助下,顺利实现就业。
本文标题:宜春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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