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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政府採購爭議事件成效評估及修法事宜之研究目錄1.第一章緒論...........................................31.1研究動機..........................................31.2研究目的..........................................41.3研究方法與流程....................................41.4研究內容..........................................62.第二章政府採購異議申訴與調解制度.....................72.1政府採購異議申訴制度..............................72.2政府採購調解制度.................................132.3國外文獻回顧.....................................192.4國內文獻回顧.....................................323.第三章政府採購爭議事件處理現況與評估.................373.1政府採購申訴及調解案件處理現況...................373.2政府採購爭議處理成效評估方式.....................434.第四章問卷調查結果分析..............................4724.1基本資料與綜合性問題分析.........................474.2異議申訴制度運作成效與問題探討...................514.3調解制度運作成效與問題探討.......................674.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設置與運作問題探討.............774.5問卷關連性問題探討...............................845.第五章專家訪談及座談會意見彙整......................875.1政府採購異議申訴制度探討與修法建議...............875.2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制度探討與修法建議...........915.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運作探討與修法建議.............946.第六章結論與建議....................................986.1結論.............................................986.2建議............................................1017.參考文獻.............................................1033第一章緒論1.1研究動機政府採購法於八十八年五月正式施行以來,主要創舉之一即是引入了爭議處理制度,用以處理採購申訴事件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以期在採購糾紛擴大以前,能以較有效率的方式解決採購機關與廠商之間的爭議,以提高政府採購執行的效率,並減少廠商與政府之間的不必要的糾紛。在政府採購法擬議之初,即因為參與政府採購協定之要求,以及過去公共工程產生爭議時,往往採用訴訟或是仲裁,耗時較久,對於政府採購執行效率較為不利,所以將採購爭議處理制度加入政府採購法中,以期能提高政府採購的效能。在政府採購法施行以後,至八十九年九月在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爭議處理已將近800件,估計爭議雙方當事人共達1000人以上,由於此項制度為我國政府採購制度中的創舉,在執行過程中是否適當,原先制度設計是否有需要加強之處,如能經由一詳實的調查及分析,將可以對於制度的興革提出具體建議,以期將執行過程的經驗及政府有關政策,落實於法規修正之中。本研究以國內外文獻資料回顧、問卷調查、專家訪談,以及座談會等方式,對於我國政府採購爭議處理成效進行評估,以及彙整各界意見,整理出未來法規修正之基本方向,並期能強化國內政府採購爭議處理機制,以使政府採購得以適切執行。41.2研究目的為評估我國政府採購爭議處理制度之成效,本研究將整理國內相關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之相關資料,並藉由問卷調查爭議處理當事人對於爭議處理制度之看法,以及以座談會方式,邀集學者專家、廠商代表及對政府單位對於爭議處理制度之看法及建議,並提出政府採購爭議處理制度相關法規之修正意見,期能迅速彙集各界意見,以供法規修正之參考,以有效改善政府採購爭議處理執行所發生問題,並達成提升提高政府採購研發效能之整體目標。以下彙整本計畫目標如下:1.針對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過爭議事件雙方當事人進行問卷調查,以了解政府機關及廠商對於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之實際需求及現行運作方式之優缺點,如爭議處理制度面,運作程序,委員處理方式、處理結果等方面的批評與建議。2.將調查結果進行統計分析,並建立各個考量因素之間的相關程度。3.邀集機關、廠商代表及專家學者座談,就政府採購爭議處理法制面,彙整各界意見,研提修改建議,作為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改相關法規之參考。1.3研究方法與流程本計畫之流程如圖1-1所示,詳細進行方法說明如下:1.擬定執行計畫:擬定本計畫將執行之方法與步驟,確定資料收集與訪談的目標及對象等,初步討論後續研究與計畫執行方向。2.收集整理國內外相關文獻:透過訪談及資料收集等方式,收集並整理國內與國外爭議處理5等相關文獻,以供後續分析工作之參考。3.相關人員訪談:對於國內對於爭議處理有深入了解之專家,如工程會相關人員、工程法律專家及爭議處理委員進行訪談,彙整各方意見後,以納入問卷調查項目。4.以問卷調查了解當事人之意見與建議:以問卷調查方式,針對過去經由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爭議處理個案之當事人,對於爭議處理制度面、運作程序、委員處理方式、處理結果等方面的批評與建議。並且對於調查結果進行交叉分析,以了解各種因素之間的相關性與因果關係。5.以座談會方式彙整專家學者之意見與建議:以召開座談會方式調查了解相關機關、廠商代表、專家學者對國內政府採購爭議處理現況及需求,以及對於未來法規修正方法之建言。將分北中南辦理三場座談會,並辦理學者專家座談會一場(預計70人次),邀請相關人員與會以提供意見。6.報告撰寫:將上述各階段所收集之文獻、問卷調查之資料及分析結果,座談會之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彙整成期末報告。6圖1-1研究流程圖1.4研究內容對於本研究的內容,可以分成以下數項:1.瞭解國外目前對於政府採購爭議處理制度的現況。2.以問卷調查的方式了解爭議事件雙方當事人的批評與建議,以作為修正法規之參考,並進行量化分析。3.以訪談及座談會方式,瞭解國內各界對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之意見及建言。4.針對未來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及相關子法修正方向,提出建議和看法。擬定執行計畫相關人員訪談召開座談會國內外文獻收集期末報告撰寫問卷調查及分析71.第二章政府採購異議申訴與調解制度2.1政府採購異議申訴制度2.1.1異議申訴制度特點政府採購法於第六章設立「異議及申訴」制度,針對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該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對於廠商來說,政府採購法中許多條文關於其權益之保障,都必須依據異議、申訴制度之規定來維護。就政府採購制度的正當運作而言,讓參與廠商得以異議及申訴的方式提出救濟,實質上使得廠商協助監督政府採購程序,對於採購程序能夠公平進行是有正面性的意義。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第六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但得標廠商與機關間之私法爭議,已提付仲裁、申(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者,不在此限。第七十六條規定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以書面分別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八十二條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第八十五條則規定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且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觀之政府採購法對於異議、申訴制度相關規定,學者認為有如下特點[註2-1]:1.解決投訴無門的情形:在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前,投標廠商在投標過程中,若受到招標機關的歧視待遇或不當處置,基本上較欠缺法定的正式管道可以獲得救濟。82.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成員具有專業性:由相關的專業人士,如法律及工程專業之教授及實務界人士進行審議,比較能夠建立權威且正確的判斷意見。3.救濟有即時性: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該規定對於確保投標廠商的利益十分重要,避免在廠商獲得救濟時,採購程序已經完成而無救濟的實際利益。4.救濟快速: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必要時,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申訴審議,得延長四十日;關於履約、驗收之申訴審議,得延長三個月。這種快速的救濟是其他法律制度所少見的。2.1.2提出異議之事由及期限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第六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則規定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因此,在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等採購過程中,若廠商認為採購機關有違反法令情形,因而導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可以就此提出異議。此外,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綜上所述,廠商可以提起異議的事由可分為:91.機關於採購過程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2.接獲機關通知為不良廠商,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關於提出異議的期限,依照不同的異議事由而有不同的規定。對於機關在採購過程中違反法令之異議期限,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有如下的規定:1.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2.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日起十日。3.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日起十日,但屬招標、審標、決標事項者,至遲不得逾決標日起十五日。而接獲機關通知為不良廠商,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而提出異議之期限,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廠商對於……,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2.1.3招標機關對於異議之處理方式招標機關在收到廠商提出之異議申請後,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自收受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至於相關處理程序,分述如下:1.廠商到場陳述意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機關處理異議,得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2.提出異議超過期限的處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五條規10定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得不予受理,並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但招標機關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者,並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3.招標機關處理的期限: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又第七十六條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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