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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合同编号:省级2007-项目名称(如传真机)-中标排名-公司内流水号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货物购销合同:1.货物及其数量如下表: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价总计(大写)¥1.质保期:2.交货时间:3.交货地点:4.付款:由甲方按有关规定直接向乙方办理付款,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全部合同货款;5.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处理。八、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九、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通用条款(与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一致)和本合同专用条款;2.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甲方:地址:法定(授权)代表人:二○○年月日乙方:地址:法定(授权)代表人:二○○年月日户名:开户银行:帐号:江苏省省级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所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单位。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第三条质量保证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生产企业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生产企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交货和验收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3、甲方应当在到货后三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第五条伴随服务/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2、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货款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在乙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并提交以下单据后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支付货款。(1)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2)经甲方签署的验收单及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_1_%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并更换有问题商品或部件。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向江苏省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endif]DOC格式合同下载复印机售后服务承诺序号质量保障措施及服务内容厂商承诺备注1整机1年2色带、喷头、硒鼓、油墨同整机品牌原装耗材*宁波荣大昌十八个月或200万张其中5108C和6019A保十八个月或100万张*DP330/340/430/440/460/整机质保2年,DP240/230/2050整机质保1.5年。3运输方式全省范围内免费送货*得宝330/340/430/440/460/整机质保2年,DP240/230/2050整机质保1.5年。4交货时间按合同约定5安装、调试服务必须有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6整机免费换货期限交货后1个月*上海富士施乐承诺为:2000张内(不含耗材)7免费上门服务期限交货后1年内8质保期内产品故障服务响应时限4小时9上门时间1个工作日内10故障修复时限48小时11耗材供应响应时限4小时12质保期满后的保修服务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机协议采购第一部分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对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004年第2、3季度计算机协议供货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有供货能力的制造厂家或厂家授权代理商参加投标。1、招标编号:ZZCG2004A-GK-0022、投标厂(商)家的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其投标产品在大陆区域生产的制造厂家(制造厂家总部受其内部体制上的限制不能直接投标的,可委托其确定的一家代理商作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投标方必须有投标产品的供应能力、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配送和服务要求。在浙江省全省范围内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3、招标项目:2004年第2、3季度计算机协议供货,共分二个品目(台式机、便携机),五个标项。4、发售标书时间和地点:于2004年3月12日起至2004年3月19日每天8:00~11:00、14:00~17:00(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除外)。地点:浙江省财政厅二楼大厅(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联系人:孙迅斐,联系电话:0571-87057666。购买标书时,必须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书以及投标产品的相关资料。5、标书价格:每本标书500元,售后不退。6、投标方可以就上述项目的一个直至全部标项进行投标。招标方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将一个直至全部标项授予一个或多个投标方。7、投标截止时间:2004年4月1日17:00投标截止。投标方在投标时应向招标方交纳人民币伍万元投标保证金。8、开标时间:2004年4月2日上午9:00,地点:环岛宾馆。开标时各投标方法人代表或受权委托人必须出席。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04年3月9日第二部分招标特别说明1、采购范围:此次公开招标所确定的入围品牌、价格和售后服务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省、市、县(市、区),不含宁波市及其所属县、区)。2、采购限额:浙江省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次政府采购采购数量20台(含)以下且金额人民币20万(含)元以下。其它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限额。3、供货商的资格条件:①浙江省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供货商须为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通过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审查确认的代理商。②市、县(市、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供货商须为本市、县(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通过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审查确认的代理商。4、供货商的确定:①由投标方(原厂商)在符合上述第3条规定的代理商中指定二至三家作为浙江省省本级计算机协议采购的供货商。其中台式机和便携机可以分别指定。②由投标方(原厂商)在符合上述第3条规定的代理商中指定一家或一家以上作为市、县(市、区)级计算机协议采购的供货商,因客观原因在个别县没有供货商的,投标商应当就近指定或授权市级以上供货商为该县的供货商。③各投标方在购买招标文件后须将提供的供货商报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审查确认,经过审查确认后的“供货商资格确认表”是投标文件必备条件。5、评分原则:此次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价格(优惠率)、产品的质量、标配与技术规格要求的标配的偏离、交货和配送能力的承诺、售后服务内容和服务网点、供货商业绩和信誉及供货渠道、其他有附加值的服务承诺、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中相关产品的中标数量和合同的执行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加权计分后,按分值从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拟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招标方应对评标委员会所推荐的拟中标供货的报价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6、招标结束后,招标方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原厂商)签署《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可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就本级协议供货的采购限额、资金结算方式及其他服务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署补充协议。送货时由各采购单位和各供货商签署计算机协议采购合同。7、履约保证金:各中标供应商(原厂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省本级供货商在招标方与各中标供应商(原厂商)签署《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前须交入人民币叁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市、县(市、区)级供货商在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各中标供应商(原厂商)签署《补充协议》前须交入人民币叁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招标方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8、结算方式:省本级采购单位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供货商每月结算一次,货款结算时,各供货商汇总一个月内的财政直接支付采购单位的协议采购合同,经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招标方审查后,由财政部门凭供货验收单、协议采购合同和使用单位经办人签字的发票复印件,按规定的资金拨付程序和合同约定,将采购资金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入各供货商开户银行;省本级采购单位未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供货商与采购单位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向采购单位结算。各市、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与各中标供应商在补充协议中确定。8、协议有效期:协议供货生效之日起至2004年9月30日。9、本次招标共计有五个标项,二十个小项,各投标商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分别投报,中标的最小单位为五个标项的某一标项,对于同一品牌,每一小项限唯一机型参与投标。10、其他说明:10.1、在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基准价发生调整,中标供应商必须根据基准价的调整而同时(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招标方申请调整报价,调整后的优惠率必须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投标方应提供中标产品最新基准价证明。如果中标机型更新换代,中标供应商须将原中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并同时(发布更新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招标方申请更新,新机型的规格配置不低于原中标机型,调整后的优惠率必须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投标方应提供新机型最新基准价证明。有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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