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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前言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已发布的涉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有关国家标准,编制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时,为控制由其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规范性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及仓储性建筑工程。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考虑了我国建筑业目前发展水平、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工业现状,结合我国新世纪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并参照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本规范共分六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本规范由国家建设部提出。本规范主编部门:河南省建设厅。本规范编制管理单位: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本规范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苏州城建环保学院南开大学清华大学本规范编制主要起草人员名单:王喜元、刘宏奎、潘红、熊伟、韩华峰、申建宇、朱军、巴松涛、马良才、朱强华、丁建森、丁建、裴玉仁、戴树桂、周中平一.总则1.0.1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本规范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1.0.3本规范中实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氡(Rn-222),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1.0.4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内环境要求分为以下两类: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2、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1.0.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遵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1.0.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术语2.0.1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2.0.2民用建筑工程(civilbuildingengineering):本规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2.0.3室内环境污染(indoorenvironmentalpollution):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2.0.4室内空气环境指标(standardforindoorairenvironmental):室内空气中有害污染物含量的限值。2.0.5建筑材料环境指标(standardforbuildingmaterials):建筑材料中有害成份的含量的限值。2.0.6环境测试舱(environmenttestchamber):一种模拟室内环境对建筑材料有害物释放量进行测试的设备。2.0.7质量厚度(massthickness):物质的厚度与其密度的乘积,即单位面积上的质量。2.0.8放射性比活度(specificactivity):某种材料单位质量的某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2.0.9放射性等效比活度(equalizingspecificactivity):某种材料中镭()的比活度()、钍(232Th)的比活度()、钾()的比活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值:;其式中--放射性等效比活度,单位:。2.0.10人造木板(wood-basedpanels):以木质及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胶合板、纤维板或刨花板等板材。2.0.11饰面人造木板(decoratedwood-basedpanels):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各种装饰材料面层的板材。2.0.12水性涂料(waterbasedcoatings):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2.0.13水性胶粘剂(waterbasedadhesives):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2.0.14水性处理剂(waterbasedtreatmentagents):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2.0.15溶剂型涂料(solvent-thinnedcoatings):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2.0.16溶剂型胶粘剂(solvent-thinnedadhesives):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2.0.17游离甲醛释放量(contentofreleasedformaldehyde):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木制板材材料中释放游离甲醛的量。2.0.18游离甲醛含量(contentoffreeformaldehyde):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2.0.19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content):在常压下,沸点(或初馏点)不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三.材料3.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测定项目限量内照射指数(Ira)≤1.0外射指数(Ir)≤1.0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表3.1.2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测定项目限量AB内照射指数(Ira)≤1.0≤1.3外射指数(Ir)≤1.3≤1.93.1.3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3.1.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规定。3.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3.2.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3.2.3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3的规定。表3.2.3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平衡浓度表类别限量(mg/m3)E1≤0.123.2.4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的规定。表3.2.4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含量表类别限量(mg/100g,干材料)E1≤9.0E2≥9.0,≤30.03.2.5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5的规定。表3.2.5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类限量类别限量(mg/100g,干材料)E1≤1.5E2≥1.5,≤5.03.2.6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3.2.7环境测试舱法,宜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3.2.8穿孔法及干燥器法,应符合国家标准《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实验方法》GB/T17657——1999的规定。3.3涂料3.3.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应测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室内用水性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测定项目限量TVOC(g/L)≤200游离甲醛(g/kg)≤0.13.3.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限量涂料名称TVOC(g/L)苯(g/L)醇酸漆≤550≤5硝基清漆≤750≤5聚氨酯漆≤700≤5酚醛清漆≤500≤5酚醛磁漆≤380≤5酚醛防锈漆≤270≤5其他溶剂型涂料≤600≤53.3.3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的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且不应大于7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的规定。3.3.4水性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3.3.5溶剂型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3.4胶粘剂3.4.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其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1的规定。表3.4.1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测定项目限量TVOC(g/L)≤50游离甲醛(g/kg)≤13.4.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2的规定。表3.4.2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苯限量测定项目限量TVOC(g/L)≤750游离甲醛(g/kg)≤53.4.3聚氨酯游离甲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并不应大于10g/kg,测定方法可按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进行。3.4.4水性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3.4.5溶剂型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3.5水性处理剂3.5.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5.1的规定。表3.5.1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测定项目限量TVOC(g/L)≤200游离甲醛(g/kg)≤0.53.5.2水性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四.工程勘察设计4.1一般规定4.1.1对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4.1.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4.1.3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4.2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4.2.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断裂及区域放射性背景资料。4.2.2当民用建筑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时,应根据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结果,确定防氡工程措施;当民用建筑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带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4.2.3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4.2.4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带区域3倍及以上、5倍以下时,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
本文标题:《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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