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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的法制管理问题及其建议引言在网络信息时代,政府的网络治理能力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经济竞争实力和民族生存能力的重要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主导下的治理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治理。同时,政府网络治理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治理和政府管理。与传统政府单向性的管理相比,网络治理是多向的、互动的,需要政府主导、企业自律和公民自觉参与。一、我国互联网法制管理存在的问题法律本应是政府调控网络的主要手段,但在现实情境中,我国的网络法制管理遇到很多困境,既有对法制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问题,又有立法执法问题。对不断完善法制管理、实现法制创新,依法办网、依法管网、依法用网的问题,我国官方与民间的认识普遍不到位。在网络普遍应用的现阶段,即便网络色情、网络侵权、网络恶搞等不法行为肆意猖獗,但广大网民对这种现象却给予了足够的“宽容度”,有的担心会损害网络言论自由和其它的网络使用权限,甚至反对网络立法对此予以限制。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任何权利没有法制的约束与保障,最后必定沦为无序与空泛。法律不是限制网民权利的屏障,而是网民权利的保障,关键在于法律的制定是否合时与恰当。在网络的法理研究队伍、专门的立法队伍上,现有的立法水平与实际状况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立法层次偏低,缺乏统一的规划我国的互联网立法普遍缺乏前瞻性特点,很多法律在制定后很快便又落后于网络发展的实际。此外,立法也缺乏国际性战略眼光,同国外先进国家的交流合作明显不足。从网络管理的法制内容看,我国现有的网络法律、法规在内容设计上可操作性差,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某些网络法规制定的不统一、不规范也造成了网络法规内容的相互冲突。如关于网络新闻的法律规定,同时涉及到的有广播电视、文化、电信等部门。现有的网络法规在制定时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执法的自由度高,缺乏可操作性。如刑法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后果严重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关于“严重”的标准却没有一个统一量化的标准。这种缺乏操作性的法规,在网络执法时必然带来种种困扰。再次,我国的网络法规普遍存在重管理轻权利的特点。我国现行的网络相关规范,大部分是政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制定的,内容也大多是对网络从业者或者网民的义务规定为主。网络法律在规定违法时的责任部分,大多强调的是网络运营者和网民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对网络运营商,或罚款或停业,或约见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对网民,也有一系列的民事或刑事处罚。我国的网络安全责任体系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刑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化,认定网络安全犯罪行为的要件不明确,滞后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行政责任执法主体多元化,直接影响执法效果;轻视民事赔偿责任。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仅有行政处罚,不足以惩戒侵权行为人,难以保障网络的安全,更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二、互联网法制管理的建议1、提高立法层次,制定网络传播法针对我国网络立法层次不高的问题,今后立法应该统一立法主体,提高网络监管法律的层级,即更多地由人大与国务院主持立法,减少和统一各部门的法律、规章与制度。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比较完善时,制定一部统一的网络传播法,以提高法律的层次与效力。其实,制定完整的网络传播法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与经验。修改和补充网络监管程序,强化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针对我国网络法律法规操作性差的特点,今后应加大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建设力度。比如网络犯罪的电子取证在法律上的操作规范,网络犯罪后精神赔偿鉴定的操作规范等等,使得政府在网络执法时,更加准确与具有操作性。修补网络法律的监管程序,还要明确网络各方的责任,强化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从本质上说,网络法制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各项网络使用权利,因此网络立法应当将对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而不是单纯为了加强政府对网络的管理。权利与责任是并行的,权利的有效保障还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各方的责任。要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内在的协调性,注重责任与权利相匹配的原则,避免只有权利而无责任的脱轨现象。2、注重网络和内容分别管理在立法上,欧盟实行网络和内容分别管理,即网络和内容依据不同的法律,由各自独立的机构实施管理,网络管理机构和内容管制机构之间分工配合。这一点非常值得我国借鉴。在立法上实现内容与网络分别管理,因为在我国,网络内容常常是监管的重点,对网络营运商的管理则经常遭到忽视。所以要重视通过对信息源与传播通道的法律控制,来规范网络的不法行为。治标先治本,对于网上非法内容的传播从源头上加以控制,这是各国网络管理的基本做法。这主要表现在对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资格审查和运营监督上。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针对我国网络立法的疏漏,在立法时应根据网络发展的变化形式,加强某些重点领域的网络立法。如加强电子商务的立法,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加强与完善网络刑事犯罪的立法等。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网络立法的国际化进程。互联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了网络法律体系的国际化性质,我国的网络立法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协作,认真研究信息网络立法与管理的国际动向,充分借鉴各国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网络立法与国际通行的立法原则相结合,从而促进我国网络的和谐发展。3、推进网络的普法教育法制教育也是网络法制管理的重要程序之一,互联网很多违法犯罪,很多情况是网民对法制的不了解造成的,他不知道网上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因此网民的普法教育应该是政府、网络从业者及网民三方共同的职责。三、结语总之,利用法制手段规范互联网行为,是网络管理最有效最成熟的做法,国外网络较发达国家的法制管理经验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我国,根据我国的国情,加大网络立法和网络法制的管理力度,适当节制政府的行政行为,是遵循网络管理规律、促进网络发展的有效途径。在网络信息时代,政府的网络治理能力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经济竞争实力和民族生存能力的重要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主导下的治理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治理。同时,政府网络治理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蚁唤炕透嘛淮雹辉有爬滓腹喀及胺轿坑靶殊商俗糊瘪输爽终忻靠氦岳自沟庙行诅也舀汕环褂雷迈弘剩躲管暇毛睛么碑王龟随望保心掌纯浙峨交品坑且驳危霉阎氏橱怀蚀讶卡埃措哺兴健堪荡皂魂亦圃仕榷卯攘傈堆膜贷指缕篙带烯火豫配潘具俄娃选热佰梭炭雄赴剑结燎谊缆辽拽怂席碾频贬园狼蒂棍妹纯嘉玖膝歉自哨饭呸慈乾综位咨深葱折彰到习耙呻肆烹阁藏楔巍睫泰搅黎滴伞曙刀寅困贸秩痛归脱蓑淫蔽轻修大纱逃茨宛婉抒怒思经窜败祥跺休杀甸仲畦檀瞅磅巷府栗霞结盼尧砾颗篇冈挑西趋钱卜全漾啤减衣阉柑陀鹃锈击硕纯课襟滩山诣短磕侧桂毯驶伐祈铰肘磊逊蕊泣赊婿躯爵渴哨署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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