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五章汽车保险原则本章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和义务,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意性2、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性3、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含义: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解释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之义务。特点:法定性、先合同性和主动性重心:免责条款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的含义;告知义务人;告知的时间和范围;告知义务的内容。如实告知的含义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告知义务人投保人为告知的义务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告知的时间和范围时间:从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开始到合同成立时结束。范围:询问告知主义;无限告知主义(我国)告知义务的内容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有关标的的详细情况;危险因素或危险增加的情况;损失期望值高出一般的情况;以往损失赔付情况;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实;旧保单保险人拟定的不利于投保人的条件等。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保证,又称担保,是指人们对某种事情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允诺。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种关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的种类明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事项,需要投保人明确作出承诺。(确认保证、承诺保证)默示保证:是指保证内容虽没有记载于保险合同之上,但由于法律规定或惯例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保证的事项。(海上保险)保证与告知的区别保证告知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目的是控制风险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必须严格遵守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保证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保证是保险的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十分严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无论故意或者过失,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4、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又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7条、18条、36条第2款作出规定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1.防止道德危险因素,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2.消除赌博行为。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1、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的范围(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2)合理费用: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3)其他费用: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损失补偿的方法现金赔付修复更换重置2、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遏制道德危险的发生保证保险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直接损失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比例责任制分摊方法:责任限制额制分摊方法:损失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额某保险人的保额某保险人责任损失金额额之和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限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某保险人责任2、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由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两部分组成。代位追偿代位追偿的概念与原理:代位追偿又称为权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①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②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③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人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代位追偿权的行使①代位追偿的范围: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②时效:代位追偿权虽然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一旦保险人取得后,它又成为独立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以外的另一种债权的法律关系。由于代位追偿实际上是债权的转让,是被保险人将债权转让给保险人,仍适用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一种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来确定代位追偿的时效与管辖权。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损失后,一旦保险人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即刻拥有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1.人身保险的例外2.定值保险的例外3.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第四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及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如果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近因原则的应用1.单一原因致损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本文标题:汽车保险原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1933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