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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津开建发〔2011〕276号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公开制度的通知(试行)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物业管理行为,增强物业服务相关内容的透明度,增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了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培育公开、公正、健康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开发区物业管理区域加强物业管理公开制度,现通知如下:一、建立物业管理公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当前物业管理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在物业管理区域普遍存在对政策宣传不到位、服务内容和标准不明晰、收费不透明等现象。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既迫切需要又盼望提高服务质量,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形成了较多的误解和纠纷。在物业管理区域加强公开制度有利于广泛宣传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有利于明晰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行建设发展局文件2为,杜绝不合理收费,减少矛盾纠纷,从而建立一个质价相符、合理透明、健康规范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全面提升物业管理行业在社会上的整体形象。二、物业管理公开的内容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口悬挂标示物业服务企业铭牌,小区内应设置小区平面图;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动态,公开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关注的事项。本通知所称公开包括但不仅限于公示、公布和提供查询三个方面:公示,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长期悬挂、张贴相应内容;公布,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限,短期悬挂和张贴相应内容;提供查询,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该内容可不进行公示或公布,但须向服务区域的全体业主提供查询服务。具体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如下:(一)在办公场所公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属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还应在公示栏公示以下项目的主要内容:1、《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文本;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34、《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三)在项目经理、消防、机电等需持证上岗的物业服务人员的工作场所公示相应岗位证书复印件;(四)在公示栏公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要有物价部门的文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五)采用酬金制的项目,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六)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公开;(七)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工程结算后向业主公布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八)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大会确定有关退出事宜3个工作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和有关事宜书面告知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和所属的社区中心,并到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办理退出备案手续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九)业主会成立后,业主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维修基金缴存明细账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年度公布一次维修基金缴存、使用情况;(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维修和更新、改造4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布;(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重大决定以及其他经业主协商同意共同遵守的约定需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对应的项目经理、维修、投诉负责人员等主要物业服务人员的姓名、职责、照片和电话,并设置意见箱;(十三)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管理各种主要规章制度,物业服务企业需向业主提供查询;(十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需向业主提供查询。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将严格考核监管,把公示制度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评先创优的重要内容。本通知试行期一年,由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加强公开制度通知建设发展局综合科2011年12月6日印发打字:陈曦校对:黄东亮(共印10份)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公开制度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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