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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关键技术与方案编制要点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邹长新主要内容矿山主要技术与管理文件解读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管理背景一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体系三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方案编制导则√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邹长新矿山生态环境的界定矿山生态环境是指矿区内生态系统和环境系统的整体,包括地表植被与景观、生物多样性、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声环境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是全面的、综合的。生态破坏恢复、环境污染防治;生态功能恢复、景观恢复等一、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管理背景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明确治理责任。国家环保总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O06]215号):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2009年44号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开展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环保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监管,落实相关企业在生态保护与恢复中的责任。6.2编制背景(1)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表现形式:地表开挖、压占、毁损,造成土地资源破坏与地表景观改变;破坏地表植被,加剧水土流失,导致河床升高、河道淤积;破坏和改变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使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井下开采造成矿井水外排,破坏地下水系;采矿地表发生沉降、塌陷、崩塌甚至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大气、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等;大规模矿产勘探、采矿和选矿等活动破坏了生态系统结构,导致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6.2编制背景(1)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1)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6.2编制背景(2)责任机制尚未建立,缺乏标准矿山开发从勘探期到服务期满闭井,环境保护工作在防治污染到保护生态环境等许多方面一直伴随着整个活动过程,任务十分艰巨。虽然现有相关标准涉及到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技术,但是由于缺乏专业性的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标准,造成我国目前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质量水平不一,缺乏规范,难以满足我国矿产开采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6.2编制背景(3)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迫切需求地方政府在管理、检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时候缺乏相关依据和技术标准;企业在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时的迫切需求,也是今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矿山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尚未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标准缺失闭矿矿山在产矿山历史遗留问题新增环境问题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闭矿矿山在产矿山政府责任企业责任责任缺失缺乏约束闭矿矿山在产矿山恢复治理缺少规划恢复治理缺乏标准无法考核难于监管问题机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编制的意义不欠新帐明确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提高矿山环境管理水平二、国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体系中国近50年来的矿区生态恢复工作可分为4个发展阶段:(1)上世纪50年代,传统思路:通过填埋、刮土、复土等措施将退化土地改造成可耕种土地。(2)上世纪70到80年代,土地修复开始系统化。(3)上世纪90年代,土地修复中生态修复加强。(4)21世纪以来,以矿区生态系统健康与环境安全为目标,多技术综合恢复治理。国内矿山生态恢复发展阶段国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体系生态环境恢复类型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要内容环境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排土场表土剥离与堆存、水土保持与稳定性、植被恢复、土地再利用采空区采空区回填、表土剥离与堆存、植被恢复、土地再利用尾矿库排水、围挡、防渗、稳定性、坝顶植被恢复、土地再利用矸石山防止自燃、植被恢复、综合利用沉陷区井下充填、地形地貌恢复、植被恢复、土地再利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主要内容土地复垦与复绿技术边坡稳定性技术尾矿库安全防护技术井下充填技术沉陷区治理技术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矿井水与选矿废水回用技术污染场地综合治理技术矿山生态恢复技术体系构成矿山生态恢复技术体系国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体系国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体系我国矿山复垦率仅有10%,明显低于国外矿业大国50~60%水平。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主要差距有:(1)生态恢复缺乏整体性,总体水平和规模效益较低(2)生态恢复技术以工程复垦技术为主,生态效益较差。(3)矿山环境治理薄弱,污染导致的生态恶化未得到足够重视。问题面临的主要问题三、主要政策与技术文件解读我国矿山环境主要政策与技术文件(生态领域)名称发布时间单位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环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土地复垦规定1988国土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国土UDC-TD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1995国土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1-7国土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HJ651-2013,环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HJ652-2013,环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国土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水利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38号环保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安全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环办[2013]14号环保我国矿山环境主要政策与技术文件(污染控制领域)名称发布时间单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环保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446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清洁生产标准铁矿采选业HJ/T294清洁生产标准镍选矿行业HJ/T35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地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保证金实行“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工作,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国家层面上正式提出建立我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意见实施后保证金制度开始在我国普遍实施,目前我国27个省份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保证金收取标准过低保证金缴纳的形式单一分期返还难以实施相关配套政策还不完善如浙江省6元/m2,而目前的平均治理费达40元/m2目前仅以现金为主征收标准不统一、缺乏监督管理、验收标准不统一不定期的评估、验收,程度繁杂,分阶段返回鲜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规章该部法规目前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领域的最高专门法规规章全文一共6章37条由总则、规划、治理恢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组成(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法律属性与结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二)适用范围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土地复垦,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以及尾矿库的安全等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该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总则(第一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规划(第二章)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5)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治理恢复(第三章)本章共有14条,确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几项重大制度,主要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闭坑地质环境管理制度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基本情况;(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治理恢复(第三章)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闭坑地质环境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第二十三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监督管理(第四章)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优点劣势第一次以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保证金制度从征收、使用、监管到返还做了详细规定该规定仅限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没有涵盖矿山整体环境的保护盒生态功能的恢复,适用面较窄征收:矿山地质
本文标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关键技术与方案编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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