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3-平安附加险产品介绍-含健享(XXXX年3月版)
平安附加产品介绍——(住院费用型保险含健享人生)2我希望保费尽可能的低廉!同时保额高!我还要保障全面!客户3我如何能满足客户诸多的需求呢?4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几种平安主推的附加险……5课程大纲•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保险•附加豁免保险6日额津贴型费用补偿型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的分类---针对非社保客户: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针对社保客户: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7投保年龄0-55周岁,连续续保可到64周岁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B)介绍保险期限一年(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为您申请续保,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保险责任基本部分: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医疗费(含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相关门诊费住院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A款)。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B款)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详见条款。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最多给付180天。可选部分: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器官移植手术费用注:详细保险期间及续保约定请详见条款。8等待期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疾病住院为30天,意外住院无等待期。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内根据本附加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均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80%(A款);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65%(B款)。9注:1、A、B款赔付额度必须在社保范围内;2、在B款中,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项目赔付额度(A款)赔付额度(B款)限额赔付天数基本部分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和医疗费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3000(其中门诊费用不得超过300)每一保单年度最多给付180天可选部分非器官移植手术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器官)移植手术治疗,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器官)移植手术治疗,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1500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次手术器官移植手术费10000每份给付限额表赔付额度需要先在社保/公费医疗获得补偿(单位:人民币元)10男宝宝,1周岁,父母为其投保了2份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生效半年后,宝宝不慎上臂骨折,送至医院后经医生确诊需要手术,并需住院治疗,所花费用具体如下:项目费用金额门诊费600元床位费900元(30元/天×30天)住院治疗费用3000元住院药品费用3000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2000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1000元)住院手术费4000元合计11500元案例分析赔付8200元,占总花销费用的71%保险利益:•基本部分:(600+900+3000+2000)*80%=5200元,其中门诊费给付480元•可选部分:3000元(4000*80%=3200>3000)•实际给付:5200+3000=8200元11投保年龄0-50周岁,连续续保可到64周岁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日额保险金=10元/份/日住院日额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最多给付180天)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实际天数-3)×日额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实际天数×日额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最多给付90天)重大疾病住院天数×日额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产品介绍保险期限一年12小明,10周岁,父母为其投保了2份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合同生效三个月后,小明不幸遭遇车祸,送至医院后需住院治疗,共住院100天,问共能够得到多少赔付?出院后又因为胃炎住院100天呢?案例分析保险利益:•车祸住院10元/份/天×2份×100天=2000元•胃炎住院100天-3天180天-100天,只能报销80天。10元/份/天×2份×80天=1600元13注:未成年人另有投保规定,不受此规则限制销售区域详见《营业部医疗险销售资格管理办法》投保年龄0-55周岁,连续续保可到64周岁(附加住院日额投保年龄为0-50周岁)档次与保额规则险种限制•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B)不得与其他费用类保险重复投保•住院日额(516)可以重复投保,但同一险种仅能投保一次•521、522、516不可附加于交费期小于5年的主险,做新增附约时不可新增在主险剩余交费期小于5年的主险上累计寿险风险保额≤5万≤30万>30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2份≤6份≤10份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投保规则14课程大纲•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保险•附加豁免保险151234低保费、高保障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险的四大特点一般为短期险保险责任简单易学易懂承保手续简单,一般无需核保平安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类产品特点16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主险——附加险可附加在传统险主险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B)•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可附加在非传统险主险上•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2013)•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B)按承保方式分说明:非传统险指智胜人生、世纪天骄、聚富年年12、世纪才俊12等险种平安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类产品分类17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2013)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意外伤害类意外医疗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B)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B)按保险责任分18平安意外伤害类保险产品责任介绍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伤残•按列表比例给付•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身故或者伤残•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给付•伤残特别保险金按比例给付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相同备注:各险种详细保险责任见产品条款。19平安意外医疗类保险产品责任介绍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与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的保险责任相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投保年龄补偿原则费用限额0-64周岁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20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与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的保险责任相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投保年龄补偿原则费用限额0-64周岁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80%。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21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投保年龄:0-64周岁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从第4天开始,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每天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22附加意外13意外医疗(A/B)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期间1年投保年龄0-64周岁保额限制•每单累计残疾保额不得超过主险5倍•每位客户累计残疾保额不得超过500万(特殊人群参见投保规则)•保额不得超过该保单中对应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额•0-17周岁被保人直接附加本险于主险时,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意外伤害基本保额小于30万,只能投保保额30万元;意外伤害基本保额≥30万,每件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不得超过对应意外伤害基本保额的万分之一;所有意外伤害津贴日额保险的累计日额最高为500元附加规则•附加意外13、意外医疗(A/B)、意外住院日额仅能附加于传统险•投保有意外医疗(A/B),方可选择投保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医疗时,可直接附加于主险,但不得超过对应主险保额基本投保规则23附加无忧意外及无忧医疗(A/B)保险期间1年投保年龄0-64周岁最低保费从主险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不再额外交费保额限制•保额不得超过本单意外伤害险的基本保额;0-17周岁被保人直接附加本险于主险时,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主险年期交保费6000元以下时,本单无忧意外13累计保额不得超过主险年期交保费的60倍、无忧医疗(A/B)累计保额不得超过主险年期交保费的5倍•
本文标题:3-平安附加险产品介绍-含健享(XXXX年3月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25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