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23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修订)[1]
1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修订版)以2008版最新自考教材和大纲为依据,对原复习精要进行了认真修订,同时补充附录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有兴趣者可作为复习的参考资料看。同时欢迎继续提出修改意见。第一章概述一、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为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并分别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再次修订后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共13章219条。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是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2、公司法的性质:a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的组织关系,确立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参与公司利益的分配等作出规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要从事各种管理、交易活动。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b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这些都是实体法内容;公司法除规定实体法内容外,还就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等程序法内容作出规定。c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1)公司法中的规定,即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强制性的占大多数。公司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属于私法范畴,但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力。(2)公司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因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不纯粹是个人私事而是与整个社会想联系的,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干预,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稳定经济秩序。(3)公司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运行和经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公司法也体现了经济民主的原则,对公司不是一味强制。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社会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仍有许多自主性权利。《公司法》中有许多任意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放弃适用。是选择适用还是放弃适用,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公司法中的任意性条款会逐渐增加。d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是国内法,要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保护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服务;同时公司法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之一。公司要加入国际市场竞争而需要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规则;我国要吸引外资,为外国公司直接进入国内市场创造条件。对这些问题的规定,就使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3、公司法的精髓(即公司法最有价值即最核心内容):a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力。公司法强调出资人出资后,不再对其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仅享有股权,即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现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b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c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这意味着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人(包括自然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结合,是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但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又都是以股东和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为前提的。公司因其具有独立财产才具有独立人格;股东因其投资并放弃对公司具体的直接的资产支配权,才享有股东权并享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待遇。但如果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不能或不能完全实现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就可能被否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2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要件是:(1)主体要件:公司法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和“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相联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适用于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形,公司人格否认一般要通过诉讼或仲裁。公司债权人作为原告可以只起诉有责任的股东,也可以选择起诉公司和股东。(2)行为要件: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3)损害要件:股东实施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使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二、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公司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可分三层意思:a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商事组织;b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c公司是营利性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在我国,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全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财产与设立时的资本不一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的法律特征a合法性:即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b营利性:公司作为企业,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把追求营利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c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即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和政府。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法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这是任何公司必不可少的,同时也是公司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基础。(1)资本。这是投资者即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公司章程必须明确记载由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公司章程必须明确记载由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股东在投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此财产作为对外经营的担保。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并公之于众,使社会了解公司信用状况,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十分必要。(2)章程。这是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则的文件。它向社会公众公开声明公司宗旨、资本数额、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须的内容。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公司组织的基本原则、业务活动范围和方式以及公司的发展方向。公司章程由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全体共同制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需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制定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二是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A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新《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B公司章程的变更:原则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不论是绝对记载事项,还是任意记载事项,均可变更,但要遵循的原则:第一,不损害股东利益;第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三,不妨害公司的一致性。公司章程的修改是重大事项,要经过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机关。这是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此处的“公司机关”是指公司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具体就是董事机构及其聘请的经理、监事机构。3公司机关在公司设立阶段是发起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在公司整顿阶段是根据法律组成的整顿机构;在公司清算阶段是清算机构。公司机关是公司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的法定代表机构,对外代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它还必须对内执行业务,其职权是由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公司机关的负责人主要是董事、经理和监事,特定情况还包括发起人、参与整顿的人、清算人等。4、公司的名称和住所A、公司名称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它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特征:1公司名称具有惟一性,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受法律保护;2公司名称具有排他性。即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允许有相同和类似的名称,也不能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依法不标注行业的企业使用相同的字号。因此一般要求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登记地地名(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不受此限);但例外的是:具有投资关系的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因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3公司名称具有附属性,不能与公司分离而单独转让。B、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的构成:(1)行政区划。是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在公司名称中表明的是公司设立登记的管理机关的行政级别和行政管辖范围。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公司,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核准;经国务院批准的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名称,也可不含行政区划,但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核准。(2)字号。由2个字以上组成,自然人作为投资人的姓名也可以做字号。(3)公司的行业。应与公司经营范围一致。如果经营范围广,应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行业作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如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且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同时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公司,可以不表明行业。(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须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C、公司名称中禁止出现的内容:①有损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③外国国家(地区)的名称、国际组织的名称;④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的名称和部队番号;⑤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⑥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此外还需注意:①不得使用行政区划作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②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外,公司
本文标题:23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修订)[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2562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