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拾得遗失物与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从106条到113条是有关遗失物的规定,深入分析发现,关于遗失物这部分尚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应该立足本国国情,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技术和立法理念,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以期能够完善我国遗失物立法制度,遵守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罗马法从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出发,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何人都无权处分他人的财物。我国法律规定遗失物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1)须经过一段时间。多数国家规定这个期间的起算点是从遗失之日起,时间的长度一般为两年或三年。(2)遗失人不行使权力。如果在两年或三年的时间里,遗失人未向第三人支付购买遗失物的价金,则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善意第三人。(3)必须通过拍卖或是其他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遗失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一节《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缺陷一、报酬请求权的缺失《物权法》遗失物拾得制度中规定了拾得人与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拾得人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通知、保管、及时返还等,享有的权利却只有遗失物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没有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拾得人只能依悬赏广告获得一定的报酬,此报酬是有限的、被动的。可见,拾得人负有的义务量远远超过了其享有的权利量,这不仅违反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而且还违反了公平原则,不符合立法目的。现行的《物权法》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立法者更多的是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角度出发,拾得人不得向权利人主张报酬也体现了这一出发点,我认为立法者的初衷未必能实现,理由如下:首先,这是对“拾金不昧的严重曲解。“拾金不昧”在词典中解释为拾得财物不隐藏,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可将其义引申为拾得财物后不据为己有,并没有限制报酬请求权。“拾金不昧”起源于古代,其原因是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处于一种“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生活状态,交通也不发达,物被遗失后权利人期待能够自己寻回。而现今处于社会经济高度发达阶段,已经改变了过去的那种生活方式,人口流动性增大且流动的距离加大,单纯靠遗失人自己的力量难以寻回遗失物,因此“路不拾遗”显然已不适用。古代奉行“拾金不昧”且不求报酬主要原因是古代人们活动的范围有限,一是碍于面子,二是以此作为感情投资,希望有朝一日权利人能以其他方式回报。而现今是信息化时代,时间对每个人来讲尤为重要,况且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要履行通知、保管、返还等义务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与劳动,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拾金不昧”可有偿是我们现实的选择。据一项调查显示,有关部门招领处上交的遗失物的数量跟过去比明显减少,要求人们“拾金不昧”只是个美好愿望而已。将“拾金不昧”上升到法律规定,作为人们的强制义务要求人们履行,得以履行的前提是人们拥有较高的道德素质,然而我国现阶段人口素质达到较高水平的只占少数,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会有损法律的权威。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道德在法律之上,法律只能要求人们不为恶,利他行为显然已经超过法律对人们的要求。如果人们都拥有了高尚的道德境界,不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那么法律规范就是多余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当一个民族拥有良好的道德风尚时,法律就会变得简单化。”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遗失物报酬请求权,是因为我国缺乏私法文化精神,把法律伦理化、道德化。我国古代以牺牲个人利益来设计法律不足为取,现今以高道德标准来设计法律也必然会失败。法律应该具有独立性,如果法律丧失了自己独特的性质、标准、价值,那将会轮为道德伦理的附庸。二、遗失物的归属不合理《物权法》规定遗失物在发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我国采取的是拾得人不取得所有权主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家所有即是全民所有,遗失物是有主物,遗失物的权利人并不是全体人民,可知国家并不能基于国家所有权而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确定所有权,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最大化的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容易使遗失物闲置、价值贬值,原因如下:(一)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众所周知,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是‘物尽其用’,尽可能使物的价值得到体现。”归国家所有也就等同于无人所有,管理遗失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权利使物的效用最大程度的发挥。(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拾得人将遗失物上交有关部门保管,经过一段时间遗失物无人认领时,有关部门须将其上交到国库,国家拨付一定的经费用于增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予以保管,遗失物的种类、大小不一导致保管的方式多样化,遗失物的价值与其保管经费相抵,会造成巨大的浪费。除此之外,遗失物自身条件不适合保管的国家将其拍卖,遗失物拍卖与一般特定物的拍卖不同,很难找到需要的买受人,从而使国家拍卖之举措难以成功。(三)不利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落实。《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须向拾得人支付必要费用,当遗失物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时,国家则无须向拾得人支付必要费用。生活中无人认领遗失物的情况经常发生,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支付的一定的费用后却得不到偿还,显然是对拾得人极大的不公平。在功利化极强的社会背景下,可能会打消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积极性,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不利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落实。第二节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意义(一)有利于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物权法》规定拾得人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但此权利是针对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进行保管和返还遗失物时运输等必要支出行为,非针对“拾金不昧”行为的评价和酬劳。因此仅仅是返还必要费用无法体现出立法对“拾金不昧”行为的肯定,也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从权利人角度分析,权利人将物遗失多数情况下是因自己疏忽大意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权利人存在过错,在要求返还遗失物时不但不承担过错责任,反而要拾得人承担相应责任,这显然是权利与义务失衡的表现。规定权利人给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即是对权利人过错的惩罚同时也是对拾得人劳动付出的奖励。符合权利义务的统一原则。(二)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利毫无疑问,拾得人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拒不履行此义务可能会对权利人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该法律制度的实施仅在明知拾得人身份的情况下有效力,对拾得人身份不明的主要靠其自身的道德水准来约束。遗失人虽支付一定报酬但还是有利于遗失人的,因为支付的报酬一般情况下要小于遗失物的价值,若须支付的报酬大于遗失物价值时,遗失人可以选择是否受领遗失物。(三)有助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完备拾得人获取报酬的行为并非有悖于我国优良传统——“拾金不昧”。对此问题应该做全面而具体的分析:第一,我国的优良传统是“拾金不昧”,从其性质特征来看,拾得人返还遗失物而获得报酬不失为“不昧”的体现,并不因为获得报酬而将其行为的性质否定。第二,如果拾得人获取报酬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就应与其它民事权利一样,拾得人有行使和放弃的选择权,拾得人可以谢绝酬谢。第三,权利与义务的失衡本身就是对道德的违背。最后,“知恩必报”、“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这些道德的弘扬也正好应证了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给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四)有助于解决当前有关报酬的争议目前权利人为了寻回遗失物多采取悬赏广告的方式,由于悬赏广告具有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导致权利人与拾得人之间多以酬金数额产生纠纷。如悬赏广告中写明“必有重谢”,当拾得人交付遗失物时遗失人所谓的“重谢”让拾得人大失所望,双方产生纠纷最后闹上法庭。法院在审理中虽然使用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但对“合理”的尺度把握仍然不够准确,致使双方对判决结果都不满意。若是法律规定拾得人可以获得报酬,遗失人就不必通过发布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因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也会相应减少。综上所述,从立法上确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为司法实务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不但符合经济学原理,促使遗失人与拾得人双方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且还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现状。第三节善意取得的适用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则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权利人丧失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下:(1)无权处分人处分了他人财产。(2)受让人须为善意。转让财产时受让人须为善意,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此项财产的权利。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判断方法采取的是善意推定方式。如果认为受让人买受财产时主观上是恶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其证明责任由权利人来承担。(3)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受让人须有偿且以对等的价格受让无权处分的财产,如果是无偿或者是有偿受让财产但并不是以对等的价格,仍然不构成善意取得。(4)已履行了法定公示方法。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案例:李某系为某公司职员,家有一珍贵的祖传玉镯。2005年8月,在一次公司举行的聚会中,李某不慎于酒后将其丢失在洗手间,后被单位清洁工老何捡到。老何把这支玉镯卖给了表弟赵某,得款6万元(赵某不知情且价格合理)。2006年1月的一天,李某偶然发现事情真相,要求老何归还丢失的玉镯,遭老何拒绝。由于赵某生活在另一个城市,李某一直未向赵某提出归还玉镯的请求。2008年2月,李某在多次向老何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方才找到赵某。后李某把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玉镯。本案审理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在购买玉镯时并不知道实情,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已取得玉镯所有权。所以,李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玉镯。第二种观点认为,玉镯作为遗失物,何某出让前对其占有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赵某不能取得玉镯所有权,应归还李某。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年期限届满后,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即受让人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因此,李某无权要求赵某归还玉镯。谢谢!
本文标题: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2693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