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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我国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思考作者:康丽芳陆兴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摘要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如齐玉苓案等)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但我国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专家与学者们见仁见智,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念。宪法司法化,简言之,就是宪法可以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可以直接以宪法规范作为依据来审理案件。本文主要从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并提出了宪法司法化的实现路径。关键词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依法治国作者简介:康丽芳,法律硕士,西南科技大学学生,主要从事民商法方向的研究;陆兴民,法律硕士,西南科技大学学生,主要从事刑法方向的研究。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62-02一、宪法司法化概述宪法司法化,主要是指宪法可以向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宪法规范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直接规范依据,即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规范作出判决。二是将宪法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直接规范依据的依据,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司法适用性,实际上是普通机关享有违宪审查权。宪法具有直接适用性的前提条件是:应当由法律具体化的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没有具体化,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需要直接依据宪法条文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救济。我国宪法中存在没有被具体化的公民权利,因而思考宪法司法化是有必要的。二、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难度宪法是母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然而,在我们大众眼中,宪法离自己很遥远,因为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提及宪法,可以说宪法的实际操作性不强。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很难实行,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直接适用宪法或作出是否合宪的判断,可能会遇到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而上诉或申诉的问题,出现这种情况必然涉及对宪法进行解释,但法院并无解释宪法的职权。法院一但援引宪法审理案件,便会行使违宪审查权,从而破坏宪法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政治体制。另一方面,我国的制定法传统原则上不容许法官造法。如果“凡是有关宪法问题的纠纷都由普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那么就意味着将现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掌握的宪法监龙源期刊网督实施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掌握的宪法解释权都转移到最高人民法院手中。此外,没有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公民运用宪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等原因也影响了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进程。三、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宪法与司法处于脱节的状态,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更没有建立有效的宪法诉讼制度。因此,从根本上为宪法司法化奠定一个理论化、制度化、法律化的基础,使宪法在实践中“活”起来,以真正保护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从而维护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一)宪法司法化是由宪法的法律性特征决定的宪法是母法,但它仍然是法,既然是法律,那么就具有适用性。从法治层面上看,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实在性法律规范,宪法不应该只停留在静态的纸上描述,它应当是一个动态的事实过程,如果制定的宪法得不到实施,那么它就会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二)宪法司法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强化宪法的法律效力的要求有宪法不等于有法治,宪法的存在只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依据,要实现法治,就不能只停留在宪法条文之中,必须坚定地实施宪法,贯彻宪法的基本精神。现实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往往因为缺乏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量化而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无法得到真正实现。由于宪法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一般能够适应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因此实行宪法司法化能够弥补普通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漏洞,使宪法规范从静态走向动态,将宪法规范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因此,宪法司法化是法治的起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三)宪法司法化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确保其自身生存与发展而享有的权利。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较为完备,但仍然有一些宪法权利在部门法中没有得到具体的保障。例如,在“齐玉苓案”中,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和工作,侵犯了受害人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这看似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给法院出了难题,因为公民的受教育权在民事法律中并无具体的规定,这意味着法院的审理必然以宪法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齐玉苓胜诉。然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齐玉苓案”的批复,这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由“齐玉苓案”可以看出,有些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的保障并没有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一但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公民很难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却得不到救济与恢复,违宪行为得不到法律惩罚,会使人们对宪法的人权保障产生怀疑。宪法司龙源期刊网法化则丰富了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途径,也使宪法权利成为有着救济途径的实实在在的权利,在推进人权保护步伐的同时唤醒了民众的宪政意识。(四)宪法司法化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内在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不断涌现出大量的新型社会关系,在此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作为纠纷的最终处理机构,应当对这些新型的矛盾和冲突进行解决。(五)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最终解决或者最终救济原则的必然要求宪法救济使得公民的某些处于“悬空”状态的基本权利有了法律保障。例如,在2005年初,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在其辖区的大街上挂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的横幅,此事引起河南籍人士的不满,两位河南籍市民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虽然本案是作为民事的名誉权案件受理的,但此案将其作为违宪案件看待更为合适,因为本案所侵犯的不完全是某个具体公民的名誉权,它有着更广泛的受害人群,也有着更加严重的社会影响。如果有违宪司法救济途径,可以直接以地域歧视侵害平等权起诉的话,则警方的行为本身即可成为司法评价的对象,法官可以做出是否违宪的判断,而不需要证明是否存在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这样的保护显然更加有力,也更加体现的宪法严肃性。只有违宪行为得到有效的遏止,才能真正摆脱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状况,真正使宪法成为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四、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路径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都有所不同,国情差异也很明显,于是造就了不同的宪法司法化制度。我们需要在符合本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寻找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司法化的路径。现阶段,我国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相当完善,现在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具体行为的违宪案件,即在宪法私权诉讼方面保障公民的权利。(一)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立法上的实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一国最基本、最重要的事项,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性。由于宪法司法化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也应在宪法中得到根本性规定。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直接依据宪法裁判具体违宪案件的权力,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宪法司法化的权力提供最终和最高的法律依据。当然,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根据宪法对此项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是,宪法的规定才是最根本的,如果在宪法上没有依据,得不到宪法的承认,那么一切都仅仅是空谈。(二)宪法司法化在我国法律适用上的实现龙源期刊网有了宪法对宪法司法化最高性的依据规定后,还得有具体的实施,才能真正的实现宪法司法化。法律的具体实施是由审判机关来完成的。我国的审判机关分为四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都行使司法管辖权,对具体的案件有审判权。以前缺乏宪法的依据性规定时,法院是没有权力处理具体的违宪案件的,它们不敢也不愿直接依据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但有了宪法的承认之后,则一切都将发生改变。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判,任何主体都不能再借任何借口以规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得到宪法承认的前提下,实施对具体违宪案件的管辖权,处理宪法纠纷,使得违宪案件得不到解决的局面彻底改善。(三)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的真正实现,离不开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宪法至上的理念,违宪审查制度对维护宪法的根本性地位、保障人权、发扬和推广民主,协衡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世界各国宪政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就目前来看,世界各国都陆续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其中,以英国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又称为议会审查模式,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来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此种审查模式主要陷入了自己审查自己的矛盾;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又称为美国模式,它由普通法院来行使司法审查权,这种审查模式能使宪法得到经常性的贯彻和监督,但其高度依赖于诉讼,只能是一种事后审查,容易造成资源浪费;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由专门设立的机关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掌握违宪审查权,它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尴尬,又防止了司法专制现象的出现,同时可以事前对法律进行审查,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但该模式政治性较强。没有任何一种违宪审查模式没有缺点,只要它能够有效的维护公民权利、促进本国的宪政发展,那么它就是可取的。我们要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政治和法律现状选择合适的违宪审查模式,实际上,我国确立的是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需要增强违宪审查的实际执行力。五、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前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一国最基本、最重要的事项,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性。由于宪法司法化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也应在宪法中得到根本性规定。有了宪法对宪法司法化最高性的依据规定后,还得有具体的实施,才能真正的实现宪法司法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希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更加重视我国宪法司法化进程,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适合我们自身宪法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司法制度,更好的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权益,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相信经过实践,我国龙源期刊网的法律体系会更加健全,宪法司法化会实现,人民的权利会进一步得到宪法的保障,我国的宪政终会实现。注释: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郭国松.冒名上学事件引发宪法司法第一案.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第2版.高秦伟.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1).严音莉.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法治与社会.2010年11月.参考文献:[1]王晓燕.略论宪法司法化.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4).[2]胡锦光.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5).[3]陈弘毅.齐案批复的废止与宪法司法化和法院援引宪法问题.法学.2009.[4]胡锦光.违宪审查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朱福惠,郑琼现.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5.
本文标题:我国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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