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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年十一月1目录1总则...................................................12规划与水资源相关的内容识别与分析.......................33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水平年.............................34水资源条件分析.........................................45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的适应性分析.......................56规划需水预测分析.......................................57规划实施水资源保障方案分析.............................78规划实施水资源取、供、用、耗、排平衡分析...............79规划实施影响分析及减缓对策.............................810规划水资源论证结论与建议.............................1011总则1.1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切实引导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技术工作的开展,加快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从宏观层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特制定《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1.2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应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协调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系为重点,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加快经济发展转变的重要抓手,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容量出发,评估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的适应性、用水效率的合理性以及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和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统筹处理好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关系,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与水资源条件相匹配、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实施的可行性。1.3本《技术要求》提出了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内容、技术程序和一般要求。1.4本《技术要求》适用规划水资源论证对象(以下简称“规划”)主要包括:(1)省级、地市级、县级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专项规划;(2)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3)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主要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区等各类开发区规划;(4)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含跨省和省级行政辖区内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各类工业园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产业开发区域的发展和布局规划);(5)行业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农业灌溉、电力开发(核电、水电、火电)、石油石化、钢铁、煤炭、造纸、纺织、化工、食品等高用水行业的专项规划;1.5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技术基础和依据(1)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已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技术基础和依据。(2)规划水资源论证主要控制指标包括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已批复的水2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等,以及批准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入河污染物控制等控制指标,已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流域和区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等。1.6规划水资源论证主要内容包括:(1)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适应性分析;(2)规划需水合理性分析论证;(3)规划水资源保障可靠性分析论证;(4)取、供、用、耗、排平衡分析论证;(5)规划实施影响分析及对策措施等。基于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基础依据和控制性标准,分别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的匹配性,水资源条件对“规划”实施的保障程度和约束情况,以及“规划”与水资源密切相关的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对于宏观、战略规划,重点从宏观上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的适应性;对于其他规划,还需在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条件适应性的基础上,分析论证规划需水的合理性以及规划实施影响分析等;对有供水、排水等专项规划作为支撑的综合性规划,应对供水方案可行性和主要供水水源可靠性、取供用耗排平衡分析等内容进行深入论证。1.7论证方式和论证深度(1)规划水资源论证可采用单独编制论证报告书或在“规划”文本中编制水资源论证篇章、说明的方式。试点期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宜采用编制论证报告书的方式进行。(2)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内容和深度应依据规划的类型、层级、内容、工作深度、水资源条件和与水资源相关程度的不同来确定。对于宏观、战略规划,宜采用编制论证篇章或论证说明的方式进行简要论证;对于其他规划,宜采用编制报告书的方式进行深入论证。1.8规划水资源论证除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2规划与水资源相关的内容识别与分析2.1概述规划,包括“规划”的名称、层级、属性及其编制背景和定位,规划范围、规划水平年、规划目标和指标、重点任务、产业布局和实施方案等。其中规划范围、布局等应给出相应的图、表。2.2识别分析规划方案涉及经济社会活动,分析规划经济社会活动所需要的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简要评估规划方案涉及的经济社会活动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范畴,提取进行水资源论证所需的“规划”内容和相关信息,以便于确定规划论证的重点内容。2.3分析识别“规划”方案涉及的经济社会活动需要水资源作为重要保障条件或对水资源配置提出要求的目标、指标、布局和方案。如“规划”中包含与水资源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应概述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取用水情况等。2.4分析“规划”方案涉及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目标、指标及相关内容等。2.5分析“规划”方案中已有的供水、排水、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水生态建设等相关内容。2.6综合2.3、2.4、2.5,分析提取“规划”与水资源密切相关的规划目标、布局、规模、控制性指标等,分析并判断其与具有法律效力的上层规划的符合性。如“规划”包括与水资源密切相关的专项子规划,还应分析并判断“规划”与有关专项子规划间、各有关专项子规划之间的一致性和协调性。3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水平年3.1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为对“规划”进行水资源论证所涉及的最大范围。3.2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根据水资源论证主要内容、统筹考虑流域与行政区域确定。主要包括:(1)取水水源论证范围:是指“规划”涉及的经济社会活动需要水资源保障所涉及的论证范围。。应依据与取水水源的水力联系,综合考虑取水水源来水情况、现有工程和供水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水文站网等情况予以确定,可以“规划”主要取水水源所在的流域水系或水文地质单元作为取水水源论证范4围。(2)取水影响范围:是指分析“规划”取水方案实施可能产生影响所涉及的范围。应依据“规划”主要取水水源所在的位置、取水影响的程度,结合流域等自然地理单元、行政管理区界和人为地理边界(道路、标志建筑)等予以确定。(3)入河排污影响范围:是指分析“规划”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水功能区可能产生影响所涉及的范围。规划有主要排污口的,应依据“规划”主要退水口所在位置、退水影响程度,结合水功能区划予以确定,除主要退水口所在的水功能区外,还应包括规划区下游邻近区域的重点水功能区。3.3论证时设定的规划水平年应与“规划”一致,现状水平年可依据资料条件另行设定。4水资源条件分析4.1水资源条件分析主要基于已有成果,分析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存在问题和开发利用潜力,为规划论证分析做好基础准备。4.2水资源条件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分析规划水资源条件分析范围内的水资源量、可利用量以及开发利用现状评价情况;分析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必要时可将水资源条件分析范围进一步细分进行概述、分析。4.3水资源条件分析可采用的相关成果包括:已发布的或经过技术审查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水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报告、水利统计年报、水资源公报、水资源质量报告、统计年鉴和其它有关的统计公报等。可基于已有成果,结合调查和收集的资料进行概述分析。4.4对于编制“规划”时已开展水利、供水、排水、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且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满足开展论证工作要求的,应分析专项规划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评价相关内容与上述报告、公报、年鉴和现状调查成果的一致性和协调性。4.5对于编制“规划”时未开展水利、供水、排水、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子规划编制工作的,或有关专项子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存在明显不足的,基于已有成果进行分析。54.6水资源调查评价包括:水资源(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地表水可利用量和地下水可开采量)及其时空分布特点、水资源质量状况、水资源演变情势。以审定的水资源评价成果为基础进行分析。4.7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内容包括:分水源供水量、分行业用水量、废污水排放及处理回用情况、水功能区划分及其水质达标状况、水资源消耗情况、现状供需平衡情况、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区域及行业用水水平分析。4.8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应分析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和现状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4.9在对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评价的基础上,分析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的适应性,分析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对“规划”实施的可能影响和约束。5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的适应性分析5.1基于规划布局安排,分析规划水平年“规划”对用水需求区域分布情况。5.2开展规划需水预测应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高效科学、合理可行、生态良好的原则,以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为控制,以各流域和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控制性指标为约束,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用水技术和工艺改革、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提高、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水价提高、加强需求管理等因素对需求的抑制作用,控制用水总量需求。对未来的需求预测中,既要考虑缓解现状供水不足以及满足未来发展合理的用水要求,也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用水要求。5.3在水资源条件和规划水资源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分析规划水平年“规划”用水需求与水资源条件是否适应,以及与全国、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等水资源配置安排是否一致、协调。6规划需水预测分析6.1规划需水预测分析主要内容包括:(1)规划需水总量预测分析;6(2)规划需水结构预测分析;(3)规划用水效率预测分析。6.2规划需水总量、需水结构和用水效率等指标应由规划编制部门或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若规划编制部门或规划编制单位没有在“规划”文本中明确提出需水总量、需水结构和用水效率等指标,在论证时应依据“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布局、规模、结构等进行分析、预测。6.3论证“规划”实施的需水总量是否满足已批准的全国、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已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协议)的总量指标及开发利用控制指标的要求。6.4对于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以及重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还需分析“规划”实施的需水总量与本地区相关规划以及相关地区的关系,论证“规划”需水总量的合理性。6.5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还需分析“规划”需水的行业分布。进行规划需水结构合理性分析,应以已批准的全国、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为依据,以高用水行业为重点。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分析论证“规划”的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结构,以及工业、农业等各行业用水结构的合理性。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分析论证规划范围各行业用水构成的合理性,以及城乡用水结构的合理性,分析论证城市用水与周边相关地区的农业用水的关系。如“规划”水资源条件分析范围现状存在挤占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的情况,应分析规划水平年的改善预期情况。6.6分析论证“规划”实施的用水效率是否满足全国、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中的效率指标及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指标的要求。对比分析现状及规划水平年的用水水平,评价“规划”用水效率合理性和先进性。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用水效率合理性分析,应以已批准的全国、流域、区域和行业规划中的用水效率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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