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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辽宁警专学报Jan.2015第1期(总第89期)JOURNALOFLIAONINGPOLICEACADEMYNo.1(Ser.No.89)17立法视角下的《反邪教法》立法必要性探讨慕丽娜(辽宁警察学院职教部,辽宁大连116036)摘要:邪教犯罪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也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预防与打击各种社会犯罪中的首要任务之一。本文梳理我国打击邪教犯罪方面的立法规定,针对我国邪教问题表现出来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指出迅速制定出台《反邪教法》,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控制。关键词:邪教;立法历史;《反邪教》法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378(2015)01-0017-04收稿日期:2014-08-26作者简介:幕丽娜(1977-),女,辽宁大连人,副教授,硕士。2014年5月28日,山东招远发生邪教组织为发展组织成员在餐厅将受害人残忍殴打致死案件。这一案件的发生,使反邪教立法议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邪教借着宗教的名义来控制人们的行为思想,引发社会矛盾与混乱,从而构成了对现行社会制度的破坏,是我国政府坚决打击的对象。法律是社会主体利益的重要表现形式,当社会出现利益矛盾时,必然会寻求法律的介入,来解决矛盾以维护社会稳定。目前,邪教犯罪在全国各地甚嚣尘上,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针对我国目前邪教问题表现出来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迅速制定出台《反邪教法》,从宏观上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控制,是当务之急。一、过去我国在防止与打击邪教犯罪方面的立法情况(一)国民革命时期的立法情况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存在于我国的邪教组织早期主要是以会道门等形式出现的。虽然它们曾经在对外抗击侵略,对内反抗剥削压迫中起过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决定了他们的反社会性,大大妨碍了社会向前的进程。早在国民革命战争期间,年轻的共产党人便已对当时的会道门投入了相当的关注,并力图予以影响。(二)建国初期的立法情况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农会和工会组织,会道门这类旧时代的邪教组织已经失去了他们存在的价值,但作为一种旧的社会余孽,势必要针对刚刚建立起的政权进行反扑,从事各种捣乱破坏颠覆活动。几次轰轰烈烈的镇反,三反五反,肃反等政治运动,将反动会道门定性为反革命组织,予以坚决打击、取缔。刚刚组建的国家立法机关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令,这就为镇压反动会道门的行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很好地配合贯彻了当时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形势。(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立法情况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阶段,社会机制与价值取向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原有的会道门开始重新发展组织,并不断以新的面貌衍生出来。对此,1982年3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辽宁警专学报2015年第1期18本策略》的文件中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在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补充完善了制裁反动会道门的法律条文,1979年《刑法》中再一次明确了利用邪教犯罪的量刑尺度,就此将利用邪教犯罪的处罚正式纳入法制的轨道。二、我国现行法律中防止与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随之而来的是人们思想的转变。原有观念控制力的减弱,新事物不断涌入,出现各种思潮,邪教活动也开始死灰复燃,以新的组织形式建立起来,其活动也不只限于反革命破坏,更趋于复杂化、多元化。鉴于此情况,为确保我们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建设成果,我国采取多方面措施,打击邪教,以预防其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立法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出台不少防范和打击邪教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了相关法律的建设与完善,以适应全而惩治邪教犯罪的需要,为彻底铲除这一社会毒瘤做好法律上的准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宪法》明确指出,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自由与权利。我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团结的义务,有遵守宪法与法律,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利益的行为。这是我国每一位公民一切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享有法律赋予我们一切权利的保证,任何有违这项原则的行为都是对整个国家、全体人民的否定,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刑法》第三百条也明确规定有关会道门、邪教组织的定罪量刑,给予邪教的犯罪行为有力的处罚。除此之外,还通过其他一般性犯罪活动表现出的特征和后果加以定罪量刑。这其中主要涉及到分裂国家,颠覆政权,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五项罪名;非法经营,故意杀人、伤害,强奸,诈骗,妨碍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恤滋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其他各类犯罪的多种罪名,涵盖了邪教犯罪所能涉足到的所有方面,可以对邪教犯罪的处罚起到很好的规定和控制作用。(二)相关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随着与邪教组织斗争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对近几年出现的“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发展蔓延进行遏制的需要,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强调了国家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务必切实抓好取缔邪教组织,严惩邪教组织犯罪的工作。同时要求全体公民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及科学文化知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进行综合治理,以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2.司法解释。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指出了邪教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关处罚。2000年6月11日,两高又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个解释对处理邪教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通过上述这一系列针对邪教犯罪活动而制定出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邪教组织的涵义,系统地划定邪教的量刑大小,保证了全国范围内执法的统一,对进一步遏制“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发展蔓延,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在此前后,我国立法机关、执法部门、政府机构也相继发布了有关辅助性的法律法规,对全社会共同抵制邪教,起了很好的配合作用。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发布并实施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是依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同时,公安部依据民政部的处理决定也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在境幕丽娜:立法视角下的《反邪教》立法必要性探讨19内从事出版活动给予了许多必要的限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在客观上就为防止境外邪教人员混入我国境内开展活动,或是境内邪教人员逃避我国法律制裁企图蒙混出境立下一道屏障,也是预防和打击邪教犯罪必不可少的立法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了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权力,这就为人民警察在针对打击邪教违法犯罪的行动中争取主动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2007年3月9日,中国佛协会副会长根通法师在全国两会上提议,国家立法机关应整合现有的邪教法律、法规资源,界定邪教的标准和范围,尽快出台《反邪教法》。他认为中国目前并没有完整的反邪教法律体系,有些反邪教的规章内容上过于粗线条,缺乏操作性。三、我国应抓紧建立与完善《反邪教法》的法律条文经过从建国以来几十年与反动会道门所做的不懈斗争到近时期取缔“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行动,我国已经在预防和打击邪教犯罪的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也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我国已经在预防和打击邪教犯罪的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也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同时,我们在以往的工作当中,的确还存在不少的不足与偏差,尤其是立法工作,由于所处的特殊的指导性地位,需要我们更应高瞻远瞩,在大方向上引导社会的走向。在具体的法律制定上,力求做到严密、科学、有效,保证能在与邪教的斗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针对于邪教问题的复杂性,我们今后的工作应着重放在对现有打击预防邪教犯罪的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完善上,要对当前社会邪教犯罪的形势有充分的认识与研究,以采取更灵活可行的方法适应新时期打击邪教犯罪的需要。(一)明确《反邪教法》的立法宗旨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贯彻了刑事法治的原则,设置了较为齐全的有关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犯罪的刑法规范,加强了刑法的保障功能,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很好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合同法》规范与人们日常生活应用最广泛的民事合同,确立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立法目的,为我们创造了一个更为安全、严密、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婚姻法》针对目前婚姻家庭状况出现的新状况,作了新的调整,稳固社会中的最基本的构成关系。各项社会基本保障制度的建立,给公民的生活提供了相应的保证。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不仅可以很好地规范社会的各方面活动,而且.还可以间接地调整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引导人民思想的走向。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是不会轻易受到任何“邪门歪道”影响的。所以,要想彻底消除邪教对我们社会的破坏作用,就必须从根本上抓起,从而控制社会的整个局面,解决人民群众的心理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是当前《反邪教法》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完善我们的社会体系,培养出良好的社会风尚,这也必须从我们的立法工作做起。(二)认清《反邪教法》立法的意义回顾一下历史,再研究一下邪教组织形成之初的特点,不难发现我们在邪教问题出现的早期工作中存在的疏漏。我们国家承认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在宪法中已明确提出,但是对于公民的宗教信仰如何实现,并未作具体的规定。由于宗教问题在历史上的复杂性,宗教理论的庞杂,教派的林立,同时具有群众性、广泛性的宗教问题本身与现行的马克思主义在理论内涵上的冲突,使得我们国家在针对宗教采取的态度上表现为客观上承认,但从主观上来说却并不主张,在对待有关宗教的问题上显得有些消极回避,因此在制定有关的宗教方面法律的问题上缺乏自信,只是制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功管理规定》等几部保障公民行使宗教自由权利的法规,并没有涉及宗教的本身。这就为邪教组织的成立提供了可乘之机,假借宗教的名义,歪曲宗教本质,制造、散布各种迷信邪说,欺骗民众,发展成员,同时采用各种手段从事违辽宁警专学报2015年第1期20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危害了正常的宗教秩序,对宗教的声誉也是一种损害。所以应尽快制定我国境内宗教的法律法规,使邪教在组织形式上无立足之本,自然其活动也就无从开展。(三)制定出一部专门预防与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反邪教法》对于邪教组织及其活动进行长期专门的监控,也是国外预防与打击邪教犯罪的一项重要环节。日本警方严密注意奥姆真理教,并通过全面公开的方式,依法进行打击。一方面对奥姆真理教进行了警告,另一方面达到宣传教育国民的目的,增强国民抵制邪教和迷信的能力。法国顺利通过加大对邪教组织打击力度的法案,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向他们学习的地方。由什么部门加以监督调查,依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操作,这一切都是我国法律所欠缺的。由于涉及面太广,我们现有的单行条例与司法解释以及其他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的只是一系列纷乱庞杂的法律组合,也不利于进一步展开。这就需要我们对原先的立法工作认真加以梳理总结,在此基础上着手颁布一部统一、全面、相对独立的《反邪教法》,以完成预防与们一击邪教组织犯罪的历史使命。(四)我国应采用治理和处理两个层面的方式处理邪教当前形势下,我国对于邪教的应对可以分治理和处理两个层面。在治理层面,可以采用“软手段”,协会、社区、志愿者协同工作,促使痴迷者脱离邪教,回归社会;在处理层面,可以采用“硬办法
本文标题:立法视角下的-反邪教法-立法必要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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