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培训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左权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2020年3月01这次的《支付条例》出台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抓紧制定根治农民工欠薪专门行政法规的要求和《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起草的。前言:出台背景02努力实现至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目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要内容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01•02040305强化监管手段,全部工资支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规范工作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三章工资清偿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目录总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共计10条明确本条例保护的农民工身份落实用人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细化各级政府、各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这个内容告诉我们,农民工工跟用人单位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不是加工承揽关系。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解读:“农民工”这个概念自1984年被提出来后,一直有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一般理解为户籍为农业来城镇务工的居民。但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再区分城镇和农业户口,都是居民,因此这里明确了一下。而这条之所以对企业影响比较大。是因为,农村居民这个概念很宽泛,基本上单位的各个岗位都会有农村居民。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线的农村来的居民。因此该条例保护的农民工已不局限在工程建设领域。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明确用人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地位。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是细化各级政府、各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123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二章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支付,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必须按照书面约定支付(支付日期如遇节假日只能前发,不得顺延)。同时以上条例也附带明确了招录用农民工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书内已对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名称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九项必备条款进行了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一条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之前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持两年以上备查。而这一条将原来的保持2年变为3年。也就是说各行业只要有上面规定的农民工,必须保留3年工资支付台账、考勤记录台账备查。工资清偿第三章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第三章工资清偿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条例》第十八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三章工资清偿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四章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共计15条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0102030405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所用的资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共计15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与义务0102030405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共计15条01020304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监督检查第五章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法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3.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附则第七章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附则感谢聆听
本文标题: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培训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3298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