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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急需“注入并考虑”节能因素(上)众所周知,对货物类项目的采购,一般都要优先考虑其节能因素,国家不仅有多项节能采购措施,还有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等,从而有效地加强了货物类项目的节能采购管理。可与其相比,同样纳入政府采购领域的工程项目,不但其采购规模要比货物采购大得多,而且,工程项目的能耗在各地的能耗总额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是,相对于货物采购来说,实际工作中的工程项目采购往往只考虑价格、质量等因素,而很少考虑工程项目的节能措施。对此,不少的方面都在强烈呼吁,政府采购工程急需要“注入”节能采购的措施和办法。政府采购工程“注入”节能因素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必须要重抓工程项目的节能采购。据国家有关权威部门透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22个主要指标中,近年来的执行结果是,有16个指标的完成情况达到或超过预期进度,可作为规划核心的“节能、减排”两个主要指标,则进展相对滞后、缓慢。一方面,原有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整改进度较慢;另一方面,缺乏节能效果的新上项目有增无减,如各种工程及建筑项目等。要想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规划所确定的“节能减排”指标,任务相当艰巨。对此,国务院已强烈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要尽职尽责,保障“十一五”规划的如期实现。而作为新建公共工程的采购和监管主体,我们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必须要迅速把节能措施“引入”到政府采购工程领域,以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的节能监管。在所有的“耗能”项目中,政府采购工程的能耗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能源节约效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据国家有关权威部门调查,在我国城乡已有的400亿平方米建筑中,有99%的是属于高能耗建筑,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更是发达国家的2-3倍,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大约是普通居住建筑的10倍左右,堪称耗能大户。而即使是新建的建筑项目,其节能不达标的也超过80%。另据国家有关部门透露,在我国目前现有的建筑中,仅仅其采暖、制冷、照明等方面消耗的能量就已占到了全国总能耗的27.5%。这对能源非常欠缺的我国来说,不能不算是惊人的能源消耗和浪费。由此可见,工程建筑的耗能对我国节能工作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不重抓公共工程项目的节能建设,国家的节能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对作为工程建设规模份额较大的政府采购工程来说,引入节能措施,加强节能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各种有意规避节能采购措施的行为比较普遍和严重,从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的节能管理非常迫切。对工程项目建设,并不是国家没有节能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其实,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05年7月1日就制定并实施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所有的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可由于缺乏相关方面的配套制度和应有的强制措施,从而导致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据规划建设部门公开的有关数据显示,各地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为95.7%;到了施工阶段,能够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却只有53.8%,几乎只有一半的项目能够继续执行设计阶段的节能标准和要求;而到了工程竣工阶段,究竟能有多大比例的工程能够真正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就很难说得清楚。其原因非常简单,就是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各种有意回避节能采购措施,甚至于还存在各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法行为,对此,各有关部门必须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深入推进政府工程的节能采购,是解决我国当前能源短缺的根本途径和重要手段。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的一大特点就是具备拉动经济、引导消费的职能作用,无论是何种性质的项目,都能通过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的消费和推介活动,达到带动和影响其在非政府采购市场上的销售规模。对此,针对当前建筑工程项目高能耗的严重浪费现象,不但对社会造成了沉重的能源负担,还严重地污染了人们的生存环境,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据有关媒体透露,目前,我国累计建成的节能建筑面积只有10.6亿平方米,节能建筑仅占全国城镇既有建筑面积的7%,占整个城乡建筑面积的比例还不足3%。由此可见,作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以及采购从业人员,必须要充分认识到推广节能建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何等的重要,认识到主动采购节能建筑是何等的迫切。针对货物采购方面的节能政策陆续出台,加强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也是统一政府采购政策的必然需要。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等,并强烈要求社会各行各业要厉行节约能源,推广使用节能产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又联合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并同步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可以说,对货物采购,其节能管理措施多,制定要求严。而工程类采购项目,虽然是同样执行的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但工程项目方面的节能措施和政策制度等则相对较少,因此,加大工程项目的节能采购管理,也是统一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需求和举措。影响政府采购工程节能措施深入推进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采购人过度追求低价采购的短期利益行为,无视节能措施所获得的长期节约效果,从而影响了节能工程的采购规模。不可回避的是,采购某些节能建筑,有时是确实需要花费比购置普遍建筑还多的采购成本。但,我们知道,节能建筑的功能就是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能够从通光、通气、保暖等多个角度达到节能的效果,从而节约采购人的能源消耗,这是一项长期受益的采购措施,其收益总和远远要大于采购人在采购节能项目时多付出的采购成本。对此,采购人应当有一种长期的眼光,不能被眼前的成本或短期行为所束缚。而事实上,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有不少的采购人就是缺少这种远见,对“节能”采购的认识不到位,甚至于有些采购单位的负责人还认为,不采购节能建筑可以节约采购成本,能够节省他们任期内的费用开支,而采购节能建筑却直接增加了他们任期内的运行成本,再说,采购节能工程,其“节能”收益却在未来若干年内才能陆续实现,而未来自己能否继续做单位的领导人还很难说。因此,这种自己现在花钱而为未来领导节约支出的做法,在不少采购单位的负责人心中还是存在的。如,某部门的甲局长,欲购建一幢办公楼,初步预算为1000万元,而经有关方面“测算”,购建节能型办公楼至少需要980万元,而建造普通型的办公楼只需860万元,这样,两种采购方案就相差120万元,这个差额就是为了使办公楼能在未来使用寿命期内长期享受“节能”措施而现在必须要多付出的代价,即需要增加的采购成本,这对现任的甲局长来说,说不定过不了几年,他的任期就会届满,他现在“何苦”要为采购节能建筑而多付出120万元呢,因而,对他来说,采购节能建筑的认识就不到位,积极性就不高,这种现象还相当普遍。真正能掌握节能工程技术的投标人不一定很多,从而导致节能工程的投标竞争力不强,直接影响了它的进一步推广。大家都知道,采购人采购的是节能项目,而不是节能技术,投标人只有将其掌握的节能技术科学地、熟练地运用和实施到具体的工程项目中,使采购项目达到节能设计的标准和要求,为采购人节省能源、节约运行成本,这才是采购人的需求。而要真正达到这一节能需求,并不是口头上说的,而是要在项目完工后就必须要实现的,同时,还要经得起许多指标和参数的综合考核和验证。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就明确规定了许多节能建筑应当要达到的设计标准和要求,符合怎样的指标要求才能“算得上”上是节能建筑,其要求高,标准严,即使投标人或供应商掌握了节能设计技术,但在具体的工作中,也未必就能将其技术全面地运用到位,更难有绝对的把握来确保项目的节能效果。因此,面对如此严格的节能指标参数,一些潜在的供应商或投标人没有一定的技术和实践能力是不敢冒险去参与竞争的,这就导致对节能建筑项目的采购,其合格的投标人就很少,在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中,根本就无法“掀起”激烈的投标竞争,采购人的采购价自然也就无法得到下降,采购效果也不明显,因而,不少的采购人都不愿意去采购节能建筑,从而使得节能建筑的推广就遇到了很大的难题。(上)工程采购急需“注入并考虑”节能因素(下)因节能技术的运用和特殊材料的使用等,导致节能工程项目的采购成本必然要上升,这就直接制约着节能工程的有效实施。公共建筑项目,要想其达到节能的目的和要求,在其建造的技术和工艺,以及部分原材料的使用等方面都与传统的建筑项目有所不同,节能建筑的设计,从维护、结构、设计、现场施工的角度等等方面都要比普通建筑要复杂得多,其施工的要求和质量标准也特别高,同时,还需要采用一些新的或特殊的建筑材料,诸如多孔的空心砖、保温砂浆等等,对材料质量的需求也特别挑剔,否则就达不到设计的节能标准或要求,这样,节能建筑的构造成本必然要上升,有关部门曾经初步推算过,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来建造一幢建筑,其建筑成本要比一般的普通建筑高出10%左右,这样,建筑成本上升了,投标人之间无论再如何竞争,其报价总不会低于普通建筑项目的建造成本,因而采购人采购节能建筑的成本必然要“水涨船高”,而采购人的采购资金总是有限的,不可能是尽其所需的,这样,除非调整财政预算,给采购人追加工程项目的采购资金,否则就无法采购到同等规格的节能建筑,这就明显地制约了节能建筑的进一步推广。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监管力度分散,甚至于相互拆台等现象时常有之,从而影响了节能政策的实施效果。我们知道,采购任何商品、服务、工程项目,其规格、档次等方面的决定,除了采购人、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这些当事人是一个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外,在其他方面,诸如决定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负责节能技术推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因为财政部门要控制项目的采购预算,不得超预算、超规格、超档次采购,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则要从节能技术的实施上,要求项目的建设必须要达到节能的档次和要求,这就不免会要增加采购人的采购成本等,这样,有的部门要控制采购成本,有的部门要增加采购成本,就很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执法角度上有冲突,不协调。这就需要进行相互协调、沟通、磋商等等。而目前,这种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未实质性形成,从而直接影响到了节能建筑的推广进程。对供应商建造的节能工程能否达到节能的技术和标准,采购人还存有疑虑和观望的心理,因而采购节能工程的积极性并不高。工程项目要想真正达到节能要求,其设计、技术、参数等多个指标都必须要体现出严格的节能标准或要求,如果投标人或供应商不能严格地将其实施到位,那么,工程项目最终仍将达不到甚至于就会丧失其节能效果。再加之,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投标人都缺少甚至于还没有建造节能工程方面的成功实绩,这就使得采购人无法“感受”或“体验”到节能工程的实质性效果,从而导致他们对节能建筑项目的节能效果普遍持有疑虑心理,并对节能项目的采购持有非常“慎重”的态度,有的采购人简直就不关心甚至于就没有参与节能工程采购的积极性。保障政府采购工程节能措施落实到位的根本手段要从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诸多环节实行事前管理、事中监督、事后跟踪,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采购达到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对采购人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管,特别是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把关:一是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看其是否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凡不符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就不予合格。二是施工单位要按照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三是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受审合格的施工设计图及监理合同等,对新建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四是建设单位在组织公共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验收,并将建筑项目的节能验收情况同时报告给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五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有违反或不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将不得予以备案通过。要采取必要的“激励”措施,以拉动和促进投标人自觉提高其建造节能工程项目的技能水平。很明显的道理,节能技术再高、再好,没有供应商掌握不行,或供应商没有能力去严格实施也是毫无价值的。因此,要将先进“技术
本文标题:工程采购急需“注入并考虑”节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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