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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080.20T42DB××哈尔滨市地方标准DB××/××××-2012公共汽车交通基础设施规范2012-00-00发布2012-00-00实施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012-2-目次前言1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车站5公共交通客运站牌标志6停车场7保养场8修理厂9枢纽站10站台及设施的维护11其他要求DB××/××××-2012-3-前言根据哈尔滨市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决定,为提高城市公共汽车的服务水平,使其与整个城市发展形象和谐统一。基于公共交通的国家、行业及相关法规及标准,遵循公共交通车站功能完善、上下方便、造型美观、设施安全、建设经济和质量可靠的原则,特制定《公共汽车交通基础设施规范》。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为强制性,附录分为规范性和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公共交通管理处提出。本标准由哈尔滨市交通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市交通局、哈尔滨市公共交通管理处、东北林业大学交通学院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2012年××月首次发布。DB××/××××-2012-4-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范1总则1.1为使哈尔滨市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等设施的工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正常、安全运营,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规划、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的重要参考依据。1.3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车站、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及调度中心等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的站、场、厂的工程设计。不适用于快速公交、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水上公共交通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1.4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655《城市公共交通名词术语》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T15566.4-2007《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19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220-19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CJJ15-200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T3076《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10-1999《城市公共交通主要保修设备配备公共汽车保养场》JGJ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100-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DB××/××××-2012-5-3术语和定义3.1公共交通车站/车站publictransportstation公共交通线路上供乘客上下车或兼办运营业务的处所。3.2首末站线路设置的起点和终点。3.3始发站originstation运营车按调度指令开始单程运行的车站。3.4沿途站/中途站/中间站station除起点站、终点站外,沿公共交通线路设置的车站。3.5站台platform在车站内供乘客上下车的平台。3.6站牌stopsign在车站设置的乘车指示牌,标明本站站名、线路名、沿线各站站名(标明本站)、运行方向、运营时间、票制、票价等。3.7候车亭busshelter为乘客候车设置的遮阳、避雨设施。3.8枢纽站junctionstation在多条公共交通线路汇集处设置的车站。3.9基准车型以长度为10m、宽2.3m、高2.9m的公交车作为基准车型。3.10折算系数折算系数是测算车型参数与基准车型相应参数之比。4车站4.1首末站4.1.1设置原则(1)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可利用面积较大、道路使用面积充裕、人口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文体中心或交通换乘枢纽的附近。0.7万人~3万人的居住小区宜设置首末站;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设置首末站,首末站宜设置在小区出口临近区域。首末站设置应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800m半DB××/××××-2012-6-径范围内。(2)首末站的位置应选择在客流集散区或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3)以300m半径计算,公共交通车站服务覆盖面积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中心区覆盖率大于70%;以500m半径计算,中心区覆盖率不得小于90%。(4)首末站宜靠近公共交通停车场或保养场。(5)在用地面积有限的条件下,不宜每条线路单独设置首末站,而应设置多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6)首末站的入口和出口必须分开,且标志明显;其宽度应不小于基准车型宽度的3~4倍。若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在距出入口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能清楚地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4.1.2设置规模首末站的规模应按线路所配营运的车辆总数确定,并宜考虑线路发展的需要。(1)每辆基准车型首末站用地面积应按100m2~120m2计算。其中回车道(行车道)和候车廊的用地每辆基准车型用地20m2;车队办公用地(含调度管理、职工学习、休息室)每辆基准车型2m2~3m2;绿化用地面积不宜小于该站总用地面积的20%。当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所用地狭长、高低错落等不宜使用等情况之一时,可乘以1.5倍以上的用地系数。(2)首站在不用作夜间停车时,应按该线路全部营运车辆的60%计算;首站如用作夜间停车,用地面积应按该线路全部营运车辆计算。且不宜小于1000m2。首站站务房面积不宜小于35m2。首末站安排在建筑物内时,用房面积宜因地制宜。(3)末站用地面积应按线路全部营运车辆的20%计算。末站站房面积不宜小于20m2。4.1.3加油(气)站当在首末站建加油设施时,其用地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另行核算面积后加入首末站总用地面积中。4.1.4设计内容首末站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4.1的要求。表4.1首末站设计内容设施首站末站信息站牌√√DB××/××××-2012-7-广告牌**服务公用电话√×无障碍设施√√候车廊√*座椅√×公厕√×非机动车存放√*机动车停车换乘*×安全环保隔离护栏**照明√√监控√×消防√√绿化√*运营管理站场管理室√×线路调度室√√智能监控室√×司机休息室√×卫生间√×茶水间√×清洁用具杂务间√×停车坪√√回车道√√抢修和低保√×注:“√”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表示可无的设施。4.1.5首末站必须站内按最大铰接车辆的回转轨迹设置回车道,且道宽不应小于7m。在公共交通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回车道可利用就近街道。4.1.6远离停车场保养场或有较大早班客运需求的首末站必须建停车坪,停车坪内应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它营运标志。停车坪的坡度宜为0.3%~0.5%。4.1.7首末站的入口和出口应分隔开,且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出入口宽度应为标准车宽的3倍~4倍。当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应能目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DB××/××××-2012-8-4.1.8首站候车廊的构成应包括主体结构、站牌、公共信息牌、广告牌、休息凳、盲人道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候车廊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站牌标志和发车显示装置。(2)夜间廊内应有灯光照明。(3)候车廊设施应达到防雨、抗震、抗风、防雷、防盗的要求。(4)候车廊廊长应为以6m的整数倍,且不宜小于18m。(5)站亭高度不宜低于2.5m,站亭顶棚宽度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超出顶棚宽度。(6)当多块站牌竖向排列,最上面站牌顶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2.2m,最下面站牌底边距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0.4m。(7)站台长不应小于两辆标准车长加上车辆前、中、后各5m的基准,宽度不应小于2m,且应高出地面0.20m。站台应采用水泥混凝土材料,厚度不小于0.15m。(8)站台可设置隔离护栏,护栏离站台靠马路边缘不宜小于0.2m,护栏宜选用不锈钢材料。(9)站亭应采用不易变形、防污性能好、防腐蚀能力强、易清洗、耐辐射的材料;候车亭顶棚应采用隔热性能好、防紫外线的材料;灯箱应易拆卸和维修,且要有良好的防水性能;广告窗应采用易清洁且不易老化、变形、磨损的材料。(10)广告窗必须预留三分之一作为公益性广告。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15566.4的规定。站牌、公共信息牌应有灯光照明装置。4.1.9末站候车设施应因地制宜,可参照本规范4.1.1条的规定执行。4.1.10首末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156的规定执行。4.1.11电动汽车首末站还应安排充电设施用地,并符合安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GB/T18487.3的规定。4.2中途站4.2.1中途站的设置不应与城市交通管理规则有矛盾,不得妨碍交通。4.2.2中途站应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沿途所经过的客流集散点上,宜与过街通道、其他交通方式近距离衔接。4.2.3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宜在道路平面上错开,即叉位设站。其错开距离宜不小于50m。在主干道上,快车道宽度大于或等于22m时也可不错开。DB××/××××-2012-9-如果路旁绿带较宽,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4.2.4对置设站、同向或异向换乘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GB50220-1995中3.3.4.1条的规定执行。4.2.5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宜在过交叉口50m以外。在大城市车辆较多的主干道上,宜设在100m以外。郊区站点与平交口距离应参照公路等级的停车视距标准,一级公路宜设在160m以外,二级及以下公路宜设在110m以外。换乘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220-1995中3.3.4.2条的规定执行。4.2.6中途站的站距要合理选择,平均站距宜在500~600m。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的站距宜选择上限值。4.2.7多条公交线路经过同一路段时,其中途站应合并设置。其规模应与该站点各条线路最大集散能力的总和相适应;共用中途站点的线路不宜多于3条。4.2.8市区线路长度宜为10km~12km,市郊线路长度不宜大于18km。4.2.9中途站候车廊及站亭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220-1995中2.1.11条的规定。(1)共站停靠线路条数较多时,廊(亭)长应适当加长;(2)一般规模中途站仅设候车廊(亭),廊(亭)长不宜大于1.5倍~2倍标准车长,全宽不宜小于1.2m;(3)在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中途站时,可不设或适当缩短候车廊,廊长不宜小于5m。(4)候车廊(亭)应具备临时避雨、遮阳等功能,或有简单座椅提供短时歇息的条件。(5)候车廊(亭)设置线路信息区时,有电源的夜间照明亮度达到20lux,并采用节能型光源;无电源的且环境光照较差时,宜采用发光技术确保线路信息清晰可见。夜行线信息应显示在便于乘客查看的站牌位置上。4.2.10中途站候车廊前必须划定停车区,要求如下:(1)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上时,停车区长度宜为1.7倍标准车长加前后各5m的安全距离;(2)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内时,停车区长度为两辆1.7倍标准车长加车间距5m和前后各5m的安全距离;DB××/××××-2012-10-(3)若多线共站,停车区长度不应大于3辆1.7倍标准车长加车间距各5m和前后各5m的安全距离,停车区宽度一律为3.5m。(4)在中小城市,通过该站的车型在两种以上时,均按最大一种车型的车长计算停车区的长度。4.2.11在车行道宽度小于10m的道路上设置中途站时,宜建避车道。(1)沿路缘处向人行道内成等腰梯形状凹进不应小于2.5m,在车辆较多、车速
本文标题:公交基础设施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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