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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经济法(第二章)第1页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考点一公司类型子公司分公司性质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责任承担不同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相同点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自己的名义)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担保能力的限制: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背法条】必须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为他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数额约定事项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1.★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方式发起设立发起or募集设立(发起人不得少于股份的35%)期限允许分期出资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人数1-50人2-200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资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无须验资发起设立无须验资,募集设立须验资一般无注册资本最低限(包括一人有限),特殊行业除外(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组织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经济法(第二章)第2页【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非货币出资:(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考点四出资责任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1)★首次出资:追究者股东发起人恶意受让人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公司或其他股东返还本息与股东连带与股东连带(有限公司特有)×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未出资本息内承担【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抽逃股东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公司或其他股东返还本息与股东连带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抽逃出资本息内承担3.其他后果:(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经济法(第二章)第3页考点五组织机构的职权对比★股东会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③大事的审议批准权。董事会2执行+4制订+4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基本管理制度)监事会①监督,建议罢免;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列席董事会;③股东会会议提案权经理具体管理+2决定(具体规章;高管以外的管理人员)考点六组织机构的组成1.★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性质执行机构人数3~13人5~19人董事长产生章程规定国资委指定全体过半数选举职工代表国有投:必须有,其余:可以有应当有可以有任期不超过3年会议频率章程规定-至少2次/年召开条件章程规定-过半数出席董事会决议章程规定-全体过半数2.★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得少于5人不得少于3人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主席监事过半数选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监事过半数选举次数1年1次6个月1次任期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考点七会议制度1.★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临时董事会(股份公司)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章程的2/3时;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③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提议;⑤监事会提议经济法(第二章)第4页2.决议的通过方式:会议性质通过方式普通决议创立大会出席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过半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特别决议★有限公司的股东会①增减注册资本;②合并、分立、解散;③修改公司章程;④变更公司形式代表+表决权+2/3以上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2/3以上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述+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出席+表决权+2/3以上国有独资公司①②③+发行公司债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合营董事会①②③出席董事一致通过合作董事会①②③+变更组织形式;资产抵押;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出席董事一致通过3.召集:有限公司(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监事会→10%股东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监事会→90日以上10%股东4.通知:有限公司股东会约定→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公司股东大会①年会:20日前;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股份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10日前通知5.★其余内容:(1)股份公司股东大会:①临时提案权: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②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③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2)【必背法条】股份公司董事会:①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3)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①有关联关系: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②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③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经济法(第二章)第5页考点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出资: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2.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不设股东会;强制审计。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考点九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1)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考点十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1.对内: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对外:股权代持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其他股东【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对第三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可主张善意取得。对债权人【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3.冒名股东: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考点十一股权转让、股份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自愿转让:先看约定①对内:可以;②对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注意1】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注意2】一股二卖: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处分股权,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2)强制转让: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20日内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回购转让: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必背法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经济法(第二章)第6页③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④短线交易: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针对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董监高。(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超已发行股份的5%;税后利润中支出;1年内转给职工);④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考点十二股票发行1.普通股:(1)记名:向发起人、法人发行要记名,并且背书转让(NOT交付转让)。(2)同股同权、同股同价(3)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2.优先股:(1)设置问题: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2)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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