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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专题北京教育学院教授朱筱新•中国古代社会经济,主要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三大部类。其中,农业经济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受小农经济和观念、意识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经济表现出分散式经营,封闭性强、规模小等特点。一、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1、“以农为本”的社会共识“以农为本”思想产生的根源•农业生产受制于自然•粮食种植与人的生存关系密切•农业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国以农为本,民以食为天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游牧部落生产的生活资料,不仅比其余的野蛮人群多,而且也不相同。同其余的野蛮人群比较,他们不仅有数量多得多的牛乳、乳制品和肉类,而且有兽皮、绵羊毛和山羊毛,和随着原料增多而日益增加的纺织物。”–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恩选集》第四卷156页7如何理解和解释恩格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论点?“寸土寸金”的土地观•“土地,本也;耕获,末也。无地而责之种,犹徒手而使战也。”–《李觏集》卷十九《平土书》•“民之大命,谷米也;国之所宝,租税也。”–《李觏集》卷十六《富国策第二》•“天下货财所积,则时时有水火盗贼之忧。至珍异之物,尤易招尤速祸。草野之人有十金之积,则不能高枕而卧。独有田产,不忧水火,不忧盗贼。虽有强暴之人,不能竟夺尺寸;虽有千斤之力,亦不能负之以趋。千万顷可以值万金之产,不劳一人守护。即有兵燹离乱,背井去乡,事定归来,庐室蓄聚,一无可问。独此一块土,张姓者仍姓张,李姓者仍姓李。芟夷垦辟,仍为殷实之家。”–张英《恒产琐谈》•“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袁采《袁氏世范》卷三《治家》2、小农经济的封闭性封闭性产生的根源•农业生产的劳动地点固定•聚族而居的定居生活•自保、排外的防范意识小农经济封闭性的表现•“男耕女织”的家族(家庭)内部分工劳作•“自给自足”的家族(家庭)生活•“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思考题一•试分析小农经济对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影响。•参考资料:–朱筱新撰《论中国古代小农经济的形成及特点》–《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4期二、中国古代的经济政策•与农业生产关系密切•与户籍和土地相关联•结合“男耕女织”的家庭生产结构•兼顾“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结构(一)中国古代经济政策和制度的基本特点(二)“重农抑商”的政策1、“重农”的思想和政策•“重农”的思想始于春秋时期的新兴地主阶级。•公元前658年,齐国“案田而税(相地而衰征)”。•公元前643年,晋国“作爰田”。•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公元前548年,楚国“量入修赋”。•公元前408年,秦国“初租禾”。•“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取利。明君慎观二者,则国治可立,而民能可得。……故圣人之治也,多禁以止能,任力以穷诈。两者偏(遍)用,则境内之民壹。民壹则农,农则朴,朴则安居而恶出。”–《商君书•算地第六》•“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贞观政要》卷8《务农》•“谷者,人之司命也;地者,谷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谷则国用备,辨其地则人食足,察其人则徭役均。知此三者,谓之‘治政’。”–《通典》卷一《田制》“重农”思想的实质•满足国家政权积累财富的需要•强化国家统治基础•稳定国家统治秩序•使民习劳苦,善劳作2、“抑商”政策“抑商”政策的提出•“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苟能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则欲国之无富,不可得也。”–《商君书•外内第二十二》24参考资料•《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版•朱筱新撰《从云梦秦简看秦代市场的管理》–《中国文物报》1998年6月10、17日•朱筱新撰《对秦统一度量衡的再认识》–《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2期•“以末致财,以本守之。”–《史记•货殖列传》•“农商交易,以利本末。”–《盐铁论本议》“抑商”政策的实质•绝非不准商人从事商业交易活动•堵塞商人生财之道•重征商税•稳定农业生产秩序汉武帝的“抑商”措施•“盐铁专营”•“均输”•“平准”•“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返为本,而万物不得腾踊。”–《史记•平准书第八》“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君书•垦令第二》•“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私者治之耳。有贱丈夫也,必求龙(垄)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矣。”–《孟子•公孙丑》•汉武帝的“算缗”、“告缗”。三、中国古代的经济制度(一)中国古代经济制度的特点•农业是古代制定经济制度的重点。•以户籍制度作为制定经济制度的依据。•土地和赋税、徭役制度构成古代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经济制度制定的宗旨,是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以利于稳定社会秩序。•经济制度既制约土地兼并,又受制于土地兼并。(二)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1、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进历程•“家天下”与土地国有制•“私田”与土地私有制•政局动荡与“屯田”•土地兼并与“限田”•安置流民与“授田”•大土地所有制制约土地制度的延续2、奴隶制社会“土地国有制”的含义和特点•由“家天下”形成的国家统治格局,实质是将管辖的全部土地及土地上的人口,作为家族的共有财产,故称“公田”。•在宗法制的作用下,通过“分土封侯”,实现家族对全国的“分而治之”。•在“土地国有制”下,土地的主人与耕种者结成奴役关系,采用“劳役地租”形态。土地私有制的形成•“公田不治。”–《汉书•食货志》•“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国语•周语中》户籍制度的建立•“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分土治民。”–《商君书•徕民》2、“屯田制”产生的背景和实质•长处于战乱和动荡的政局中•大量的土地荒芜•大批逃避战乱的流民•采用军事编制的方法,将农民强制束缚在土地上•屯田客对土地只有使用权。3、限田制•背景:–土地兼并导致国家赋税减少。–农民失去土地,加剧社会的矛盾和动荡。•实质:–西晋的占田制,不是国家对土地的分配,而是国家限定对土地的占有额度。–用法律的形式,保护士族门阀的利益。4、授田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特点•背景和条件:–国家统治处于相对稳定的局势中。–国家控制着大量的无主荒地。–大批的农民无地或少地。•特点:–是国家向臣民(主要是农民)按一定标准授予土地的一种制度。–受田民拥有对所授土地的使用权,还享有对其中部分土地的占有权。–授田制与赋税制度相配套。授田制的形式和实质•以“均田”的名义进行授田。•自北魏到唐前期,共有7次均田。•“均田制”主要以家庭为授田对象和单位。•用于授田的土地,仅限于国家控制的无主荒地。并非将全国的土地重新分配。•对于私人土地达到或超过授田标准者,不再授田,亦不退出超标土地。•授田制亦是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的一种措施,以便使其提供赋税。北魏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颁布“均田令”:•男子十五岁以上授露田40亩。女子20亩。•初授田者,男子给桑田20亩为永业。•露田不得买卖,死后还官。•奴婢授田同良人。耕牛每头授露田30亩,限4头。•狭乡授田不足者,许迁宽乡。隋朝均田制•隋开皇二年(582年),文帝颁布“均田令”:•一夫授口分田(露田)80亩,妇人40亩。•“一床”授永业田(桑田或麻田)20亩。•奴婢授田同良人。耕牛授田限4头,每头60亩。唐朝均田制•丁男(21—59岁)、中男(16—20岁)授田100亩。内20亩为永业田,80亩为口分田。•老男(60岁以上)、笃疾残疾者授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佛道授口分田:男者(比丘、道士)30亩,女者(比丘尼、女冠)20亩。唐朝均田制的特点•与前代相比,授田对象不同。•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松动。•允许官人买卖永业田和赐田。•允许百姓死后无力供葬时,出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时,永业和口分田均可出卖。•如需购置住宅、邸店、碾硙,亦可出卖口分田。思考题二•如何评价均田制的作用和影响?唐朝中期以后的土地问题•土地兼并迅猛发展•“如闻王公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并吞,莫惧章程,……致令百姓无处安置。”–《全唐文》卷35《天宝十载•禁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宋朝不立田制,不抑兼并。•自宋朝开始,商品经济十分活跃。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已成为主要的土地兼并者。•王安石变法制定“方田均税法”。•张居正改革有“清丈土地”。土地兼并问题在农民起义口号中的反映•唐末农民战争,黄巢打出“均平”的旗号。•王小波、李顺起义,提出“均贫富”的口号。•钟相、杨幺起义,提出“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明末农民战争,李自成提出“均田免粮”的口号。•太平天国运动,倡导“耕者有其田”的思想。•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提出“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三)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构成和演进•赋役制度是土地私有制的产物。它在产生之初,起到确立私人对土地占有的作用。但在土地私有制产生后,又受制于大土地所有制。•赋役制度由地租、人头税(或户税)、徭役(或兵役)三部分组成。•地租经历了劳役、实物(分成、定额)、货币等几种形态的演进过程。2、先秦时期的赋役制度•奴隶制社会,劳役制地租。•春秋时期,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形态下的赋役制度。–公元前568年,齐国“案田而税”。–公元前643年,晋国“作爰田”。–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公元前548年,楚国“量入修赋”。–公元前408年,秦国“初租禾”。秦国商鞅变法•秦国商鞅变法,建立了以土地和户籍为依据的赋役制度。•“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云梦睡虎地秦简•田律》•“匿户,……弗令出户赋之谓也。”–《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两甲。”–《云梦睡虎地秦简•徭律》3、西汉初期的赋役制度•“天子不能具钧驷,将相或乘牛车。而齐民无盖藏。”–《史记•平准书》•“黄老无为”,“与民休息”的统治政策。•编户齐民。•赋役制度的构成:田租、人头税(口赋,“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徭役。4、曹魏时期的赋役制度(屯田)•曹魏时期,对屯田客实行分成制地租:使用官牛者,与官府四六分成;不使用官牛者,与官府对半分成。•对自耕农,于建安九年(204年)推行户调制:田租每亩纳粟4升,户调每户纳绢2匹、绵2斤。•曹魏的户调制,废止了汉代实行的口赋、算赋等人头税,改以户为征收单位;改分成制地租为定额地租。西晋的赋役制度(限田—占田)•西晋的赋税制度分为两项:课田,丁男课田50亩,纳租4斛;户调,纳绢3匹,绵3斤。5、北朝时期的赋役制度•北魏孝文帝改革,实行租调制。•一床(一夫一妻)岁纳帛1匹,粟2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及奴婢8人、耕牛20头,同一床。•另有徭役,属临时性征调。•北齐时,将力役订入租调制中。•北周时,确定丁男年服役1月。遂称为租调力役制。6、隋朝的租调力役制•一床每岁出租3石,调绢1匹(4丈)、绵3两,或调布1端(5丈)、麻3斤。•丁男岁服役1月。开皇三年(583年),减调1匹为2丈。•男子自二十一岁起,岁服役20天。•开皇十五年(590年),令“民年五十,免役收庸。”7、唐前期的租庸调法•“诸户一丁,租粟二斛。其调各随乡土所出,绢、絁各二丈、布二丈五尺。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唐六典》卷三唐代租庸调法的特点•征收对象从“一床”改为“一丁”。•税额和力役天数。较隋朝少约1/3。•将“输庸代役”制度化。•在租、调这两种正税外,唐前期还有地税和户税。•地税作为义仓粮;户税作为军国传驿之用。8、两税法•唐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改行“两税法”:–“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旧唐书杨炎传》两税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适应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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