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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国古代的经济制度与经济政策一、土地赋役制度三、抑商与恤商二、官办与垄断一、土地赋役制度(一)土地赋役制度的变迁西周时代,宗族土地所有制是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态,其政治基点是大大小小的宗族与宗族集团,其实现形式是自天子以下,向诸侯、卿、大夫、士的层层分封。其赋役方式是以井田为单位的“彻”与“藉”。“彻”与“藉”都是以井田为单位进行的,彻法行之于统治宗族,即国人,九夫为井,每夫拥有百亩之田,所产归己,另外共耕百亩之田,所产上交宗主,是一种“九一而助”的劳役赋税(什一之税);藉法行之于被统治宗族,即野人,野人十夫为沟,以十家为共耕单位,共同耕种千亩公田,另外,每夫还有自己的百亩份地,其剥削量为50%。基本特点:(1)它是一种层次利益归属。“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周天子所拥有的与其说是土地的所有权,不如说是领土的主权。土地所有权被大小宗主分层拥有,“彻”与“藉”的收益也归他们,周天子只能从各诸侯国军那儿得到一定的“贡献”。(2)国人、野人对所耕种的土地都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国人有有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彻”的性质是税;野人只有有限的使用权,“藉”的性质是租税合一。(3)赋税税积极不是单纯的人丁,也不是土地本身,而是税人与税地的合一。春秋战国,土地关系从宗族土地所有制向国有制转换。春秋时期,出于列国相争、富国强兵的需要,各国纷纷进行经济变革,以强化国家机器,加强国家政权对经济权益的支配力量。“按田而税”(齐)、“作爰田”(晋)、“初税亩”(鲁)、都是划一税制、逐步消弭国野区限,将宗族主对土地的所有权与收益权转换到国家手中(井田制瓦解)。战国时各国纷纷实行国家授田制。“州、县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为或(域),人不举或(域)中之田,以地次相”(齐国,临沂银雀山竹书《田法》)。授田标准是一夫百亩。“每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李悝)。“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孟子)。“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一农之量,壤百亩也”,“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管子)。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诏告天下“使黔首自实田”,允许农民自由地占垦荒低,垦种之后即归私有,从而宣告了授田制的基本结束,标志着国家对土地私有制的承认。战国授田制是一种特定形态下的土地国有制,它充当着宗族土地所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转换器的作用。授田制的真正意义是通过授田与赋役征发这种直接的利益关系,实现对编户齐民的直接管理与控制。授田制下的赋税征收是“顷亩而税”,即不管农夫垦种的土地是否达到授田数一顷,都要以顷为单位交纳田赋,这种田赋实际上是以人丁为税基,是税人而非税地。两汉时期,土地国有制在整个社会土地占有格局上,比重日益缩小,与此同时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私有土地逐渐处于主导地位,土地买卖合法进行,兼并之风日盛,大土地所有者凭借其经济、政治势力,上侵国有土地,下兼农民所拥有的小块土地,形成了强大的贵族、官僚、豪强地主的大土地占有。农民向两汉王朝提供的赋税和徭役主要有三项:一是田租(“三十税一”)、刍稿,二是算赋、口赋(分别向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三是徭役、兵役。曹魏的屯田制与户调式。屯田制是用军事管理方式将人口束缚于国有土地上开垦经营土地的制度,分军屯和民屯。屯田制在战争环境中实施,将流民吸引到土地上,有利于生产。曹魏还颁布对自耕农的田租户调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这是一种新的赋税制度。两晋南朝的占田与课田。占田是国家规定每个平民在法律上可以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课田即课税之田。“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晋书·食货志》)。“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晋故事》)。品官可以占有土地,一品官有权占田50顷,以下每品递减5顷,至九品占田10顷。贵族官僚可以荫亲属,不向国家赋役纳税,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晋书·食货志》)北朝隋唐的均田制与租庸调法。均田制创行于北魏,经北齐、北周、隋唐至唐中叶而消亡,历时300年左右。它是封建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在承认现实土地关系的基础上,对官私土地进行某种调节、控制和管理的土地法规。它的目标,以十保证贵族官僚拥有足够的土地,同时又加以限制;一是保证尽可能多的农民始终保有一小块土地,稳定和扩大赋役对象。这一时期,赋役征收,北朝的租调制,隋和唐前期的租庸调法,都是按人丁征课,实质是历代征收人口税的继续。北魏:男子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女子二十亩,年老免课,身死时交还国家;男子给桑田二十亩,麻布之乡给麻田十亩,妇女五亩,为世业田,终身不还。露田、麻田皆不准买卖,桑田可卖其盈,补所不足。“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魏书·食货志》)唐前期:丁男与中男每人受田100亩,其中20亩永业田,80亩口分田。丁男年老时政府要收回50亩口分田,亡故后扣分田全部收回,永业田可以传之子孙。官吏皆受100顷到2顷不等的永业田,还有12顷到2顷不等的作为俸禄的职分田。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也可以典押、租赁。百姓原则上不允许买卖永业田、口分田。租庸调:“诸户一丁,租粟二斛。其调各随乡土所出,绢、絁各二丈,布二丈五尺。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旧唐书》)从两汉到中唐,(1)处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私有化时期,其特性是私有地权的不断被肯定,国有色彩的不断减弱。(2)无论是汉代的三十税一,还是占田制与均田制,其实质都是“顷亩而税”,也就是以定口为税基的税人。(3)在税人的赋税体系下,土地私有权是不完整的。两税法:唐中叶,在土地兼并激烈、客户大量增加的情况下,租庸调越来越收不起来,户税和地税则越收越多。公元780年,以户税和地税为内容构成的两税法代替了租庸调。两税法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主要针对租庸调最要害的积弊税基的分化与税负的不合理。杨炎两税法的确立,使持续了近千年的税人税丁的赋税体系告一段落,开始走向了税地税产赋税体系的道路。两税法确立后,土地买卖和兼并不再有任何的限制,大土地所有制在土地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得到法律的公开承认。宋朝自立国之初,就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认为“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纵容和鼓励地主阶级兼并农民土地。“以钱买田”构成宋代“不抑兼并”土地政策的主要特色。明一条鞭法。明中期,土地兼并恶性发展,造成土地高度集中,这不仅说明广大农民失去土地,而且因占有大量土地的大地主、大官僚享受优免的特权,使纳税土地大大减少,直接影响了明政府的财政收入。万历六年(1578),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一条鞭法,这是明代赋役制度中的一大变革。“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明史·食货志》)一条鞭法是继两税法之后又一重要赋役制度改革。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客观上起了均平赋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一条鞭法施行折银征收的方式,适应了明中叶后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清摊丁入地。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政府发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康熙后期,广东、四川等地率先把定额的丁银摊入地亩征收。雍正元年(1723),正式将摊丁入地的办法推行全国。各地以府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征收的丁银总额按亩分摊到田赋里,以后就以田赋一种税法征收丁银和田赋两种名目的税。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除奉天外,全国都已遵照执行。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特点是以丁为主的丁、地兼税和税、徭并行。其发展行程是从人、地分征,逐渐以地为主,徭役则逐渐并入赋税。摊丁入亩,把丁银合于田赋征收,彻底解决了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赋役制度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西周实行的是宗族土地所有制,春秋时代,宗族土地所有制开始向国家土地所有制转变,战国时代,在土地国有的同时,私有土地所有随之产生并日益发展。秦“使黔首自实田”标志国家对土地私有的承认。土地国有制与土地私有制并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总格局,而战国时代从土地国有转化为土地私有,则为中国封建土地制度演变的先河。中国古代的土地赋役政策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夏商西周至井田制瓦解,其特点是税人与税地的合一,井田制及建立其上的赋役征收方式是典型代表;第二阶段是自战国授田制到中唐均田制的瓦解,其特点是以人户为税基的赋税占主导地位;第三阶段是自两税法到清朝的“摊丁入亩”,其特点是以土地为税基的赋税逐步占主导地位。这三个阶段的历史进程与宗族土地所有制、土地国有制、土地私有制三种土地形态的矛盾运动联系在一起。(二)地权的集中与分散古田千年八百主,如今一年一换家。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中国古代在土地私有化的状态下,土地兼并一刻也不会停止,但在兼并的同时,地权的不断转移与分散也一刻没有停止。正因如此,经过两千年的“土地兼并狂潮”,到近代中国,依然是多元化的地权占有。类别户数百分比10亩未满2035228542.710亩以上1261199826.430亩以上765157516.050亩以上46250969.7100亩以上24676485.2合计47708662100.0全国农户土地占有比例(1918年)类别户数占比耕地占比地主326富农727中农2225贫雇农及其他6822全国农户土地占有状况(1930年代)地主平均每户占地1733亩,富农77亩,中农23亩,贫农7亩。中国的地权结构与欧洲相比,相对分散。其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特有的地权转移与分散化趋势。而这种趋势的根源在于:(1)大土地所有者的多元化与非身份化;(2)中国古代的土地私有化起步早,进展快;(3)中国古代的家产继承制度是诸子的平均继承。二、官办与垄断(一)官办工商业“工商食官”:西周春秋时期工商业发展的基本制度。西周官营手工业制度,指当时的手工业者和商贾都是官府管的奴仆,他们必须按照官府的规定和要求从事生产和贸易。周王室和诸侯都有官府管理的各种手工业作坊,属司空管辖。这些手工业作坊的各类生产者称为百工,他们既是具有一定技艺水平的工匠,又是从事手工业生产的管理者。春秋时期,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私营手工业、商业兴起,“工商食官”制度瓦解。但这并不意味着官府工商业完全脱离官家的樊篱而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出现了官府工商业与私营工商业并存的格局。这一格局贯穿了中国古代社会两千年而未变。春秋战国时期,青铜、丝织、制陶、骨器等传统的官府手工业部门不仅继续存在,而且还有新的发展,同时还出现了冶铁、煮盐、铸币等新兴的官府骨干工业。商周时期的官工以奴隶为主,春秋战国时期工奴制的地盘日益缩小,代之以定期服役的公民、自由工匠、刑徒等三种类型为主干的手工业劳动者,同时,官府手工业部门内部的分工和管理更为严密。而官营商业的发展突出的表现在盐铁专卖和粮食平籴两个政策上。秦汉时代建立起了体系完备、机构健全的官手工业制度。各个工业部门都设有专官管理。到秦汉时代,官手工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结构基本定型,后世历代官手工业的愈来愈多的门类、愈来愈庞大的规模以及愈来愈细密的分工,皆以秦汉的官手工业为基础,逐渐扩大发展起来。魏晋南北朝的官府手工业基本沿袭秦汉之旧,尽管官府手工业的管理机构不尽相同,名称也不一致,但其职掌和作用则始终如一。这一时期,历代王朝均对民间手工业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政策,他们为具有手工业技巧的工匠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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