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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现状环境保护诉讼案件数量增多:2015年-2016年,社会组织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89件。案件数量与2015年之前年均8件相比有了大幅增长。案件类型更为多样,涵摄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植物保护、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多个环境要素的保护。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加大:近几年随着国家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安全环保形势日趋严峻。“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相继出台,彰显了国家铁腕治污的决心。席卷而来的环保风暴使企业安全环保压力剧增,行政处罚、停产甚至刑事追责等现实性、高发性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伴随环保风暴的常态化,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二、环境保护诉讼兴起的原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污染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强调源头治理,明确了处罚措施。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将环保费改税,扩大征税范围,对超标、超总量排放实行加倍征收。《环境保护法》授权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污或超过排放总量的企业可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甚至停业、关闭;新增了“按日计罚”的制度;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法院履职行权积极全面。“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节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个条文,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危废处理处置违规、减少环保设施运行支出、监测数据造假等进一步加大刑事惩罚力度。《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评为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之首。设立环境法庭,截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共计558个。培训专门审判人才,连续三年对全国600余名法官进行环境资源审判业务专业系统培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审判研究,发布4批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典型案例。检察院依授权直接起诉方便快捷。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山东等13个省(区、市)试点区域,已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上百件。检察院除了自己充当原告直接起诉,还出庭支持公益组织的公益诉讼,以法律监督机关身份进行有力监督。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力热情高涨。原因一是法律提供保障。《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尽管其对社会组织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但也极大激发了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二是我国环保社会组织逐步发展壮大。全国大概有700余个社会组织符合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具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三是社会给予大力支持。比如在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该专项基金在2015年一年就支持了10个环保个案。公益律师主动参与提供法律援助。在众多参与公益诉讼的主体中,作为现代法治重要推动力量的律师以其自身的职业特点使其在公益诉讼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加之媒体的热情关注,促使律师出于某种需求,更加踊跃参与,甚至是无偿提供服务。舆论媒体推波助澜促使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因其显然的“公益性”得到媒体的普遍关注,而且有相当一部分的公益诉讼正是由于媒体的报道才使公益组织了解到污染和起诉的线索,从而得以进入到司法程序。三、环境保护诉讼的特点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只需提供初步证明材料证明环境污染事实及侵害方存在即可。被告需自证清白。法院有协助原告调查和鉴定取证的权利和义务。环保部门有支持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2.经质证的专家意见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调解结案是处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惯常做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受害人众多,侵害范围广,因果关系复杂,取证、鉴定等程序繁琐,作出判决的成本高昂,以调解方式解决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纠纷,既可以切实提高效率,减轻诉讼负担,还能弱化双方的对抗性,促进互谅互让,缓解社会批评,维持自身正面形象,体现和谐社会的秩序价值。且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均同意的除外。环境公益诉讼的调解在程序上与民事诉讼略有不同,增加了公众对和解协议的监督。4.可以裁决并执行修复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自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可以委托第三方修复生态环境,必要时也可以商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四、企业的应对策略1.加强预防,做好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控扎实开展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与作业流程,识别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点,制订本企业《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管理清单》,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细化全员环境保护责任。严把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的临界点。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力度,坚决把住环保法治“红线”和“底线”,尽量避免和减少各类环保行政处罚,坚决禁止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2.有序应对,做好环境保护争议案件处理要建立争议化解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法律、环保、生产运营、维稳、宣传等多部门、多专业合作,一方面要确保案件处理期间,原有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且不再发生环境争议事件,环保达标生产运行稳定,社会舆情可控,避免因外部舆论影响到案件的办理;另一方面要集中各方优势、专长和影响形成“合力”,有效应对外部异议。特别是要发挥好环保专家在认定损害事实、制定修复方案、确定赔偿损失、确认鉴定意见、参与调解和开庭审理中的作用。要建立争议化解多方合作机制。各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着力构建良好的环境保护外部工作环境,主动加强与国家和地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法院之间的业务交流,建立与社会公益组织之间的信息互动,妥善处理好与这些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关系。主动接受外部的监督指导,通过沟通交流,增进理解合作,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营造良好的环保治理共商共管的外部格局。要留存有利证据强化举证责任。证据是诉讼之王。企业应当树立全过程环境保护证据管理意识,及时有效收集、保存证据,确保关键事实均有证据支撑。对贯彻证据管理制度不力,故意毁灭证据,疏于管理丢失重要证据,未经审核擅自对外提供不利证据资料等,给公司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审时度势调整策略确保应诉得当。要用好企业法律人员和外部律师这两支队伍力量,内外结合做好环保争议化解。在诉讼过程中,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要充分考虑环保案件的特殊性,从经济合理、维护企业正常运行秩序的角度,拟定出得当的应诉总目标和诉讼策略。力争以调促和,以调止争,以最小的代价、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消除或减少不利影响,提高环境污染争议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3.检查督导,强化环境保护问题分析与法律风险警示。要注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定期汇总企业发生的环境保护法律纠纷案件,特别是针对重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反复发生的环境保护普通私益诉讼案件,认真开展案情分析,深入查找发案原因和风险源,及时通报和提示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避免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重蹈覆辙。并通过案件倒查生产和运营中存在的环保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共性问题研究,提出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控建议,从源头上杜绝同类环境保护案件再次发生。(作者单位: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法律事务处)
本文标题:企业面临的环境保护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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