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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可编辑修改-度假村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投资建设的华旭度假村(下称“度假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承包标的的基本状况1.标的物的位置2.资质、证照和经营范围度假村已经获得的证照有:(1)营业执照;(2)卫生许可证;(3)食品经营许可证;(4)税务登记许可证;度假村经核准可以经营的项目有:餐饮服务3.资产状况精选-可编辑修改-(1)房屋及其他地上构筑物房屋结构四层,总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产权状况:三层已办理产权,第四层产权办理中(产权办理问题归甲方)。(2)家具、电器及其他可移动配套物件(由甲乙双方办理移交手续时清点后制作清单确定并将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第二条承包方式1.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权独占使用度假村的全部证照和资产;有权自主决定度假村的全部经营事项;有权自主决定度假村的人员任免;甲方不得妨害和干涉。2.承包费采用固定包干价。第三条承包期限承包期限3年为一周期。第一周期自2018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8日至。乙方承包两周期。期满后如乙方愿继续承包,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应续租给乙方。第四条承包费及其支付方式1.承包期限内,每年的承包费为每年人民币贰拾万圆(¥200000.00)包干。精选-可编辑修改-2.为约束乙方承包行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伍万圆(¥50000.00)作为风险保证金。合同期满,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内自行终止经营,甲方不予退还。且乙方当在新一年合同期前1个月与甲方办理交接。3.乙方另支付贰万(¥20000.00)作为家具、电器及其他可移动配套物件(以附件为准)的押金交付甲方,合同期满,经双方确认,乙方在无损害的前提下,甲方交还押金。如有损坏,经双方协商折价赔偿。4.乙方应当于每个承包年度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的承包费。5.乙方可承包经营甲方自有小卖部亭子,每年承包费壹万圆(¥10000.00)。在承包期限内,乙方有优于甲方经营选择权。第五条移交与验收1.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约定办理度假村的移交手续:(1)证照和资质证书的移交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度假村的全部证照、资质证书移交给乙方。(2)印章的移交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度假村的全部印章移交给乙方。(3)资产的移交精选-可编辑修改-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度假村的全部资产移交给乙方。甲乙双方制作《华旭度假村资产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列明移交资产,并签字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2.按照前述(1)、(2)、(3)款制作的清单是甲方向乙方交付物品的证据,也是本合同终止,乙方向甲方返还度假村时双方验收的依据。第六条装修和改造1.乙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或提升度假村档次对度假村进行重新装饰装修,对陈旧、不具有实用价值的家具、电器设备进行更换,对陈旧、不具备实用价值的构筑物进行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对度假村的装饰装修和改造不得损坏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包括地基、承重墙、承重柱)。3.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就继续承包经营达成协议的,前述装修改造而添附、改造物归甲方所有。4.甲方负责安装天然气入户,后续使用与改造归乙方。第七条修缮和维护1.承包经营期限内,度假村内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地基、承重墙、承重柱、承重梁)的修缮和维护工作由甲方负责。如前述精选-可编辑修改-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沉、裂缝、倾斜、塌陷、断裂),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对前述问题进行修缮,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2.除前款以外的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的其他部位、其他设施设备的修缮和维护由乙方负责,因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经营管理1.承包经营期限内,度假村由乙方自主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经营、市场开拓、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乙方有权自主确定具体经营方式,包括在承包期间将度假村的全部或部分经营项目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2.承包经营期限内,度假村内的土地、房屋、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资产由乙方占有、使用、收益,甲方不得干涉。3.承包经营期限内,度假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照由乙方支配使用,如因实际经营者变更而被工商等行政主管机关要求重新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等证照的,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因此发生的应向行政机关缴纳的费用由乙方负责。4.承包经营期间内,乙方有权独占使用度假村的印章,甲方不得干涉和使用,除非获得乙方的书面准许。但乙方不得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精选-可编辑修改-5.承包经营期限内,乙方应独立承担经营产生的各项费用,且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6.承包经营期限内,乙方负责所有的安全责任;不得在度假村内从事卖淫、赌博、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的活动。如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果全权由乙方自行承担。7.承包经营期限内,乙方自负盈亏。此期间无论以乙方名义还是度假村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偿还。此期间产生了利润全部由乙方享有。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度假村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第九条甲方的协助义务合同期限内,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处理与当地政府部门、村民自治组织、周边群众的关系。如遇当地政府部门、村民自治组织、周边群众故意甚至恶意影响度假村的经营,甲方应当主动出面处理该等事宜,直至该等故意、恶意行为停止。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双方同意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对度假村的装修改造工程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对装修改造物的折旧残值对乙方进行补偿:精选-可编辑修改-(1)乙方按合同约定逾期1个月以上未支付承包费,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2)乙方装修改造时违法合同约定损坏房屋或其他地上构筑物的主体结构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3)乙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用度假村财产对外提供担保,如有类似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3.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风险金及余下的年租金:(1)承包经营期限内,度假村内的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房屋经修复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2)甲方及其家人、雇员或甲方指使之人故意扰乱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故意诋毁、诽谤、造谣影响度假村或乙方声誉,在度假村寻衅滋事,故意破坏度假村的财产)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3)因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协助义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4)因不可抗力(含天灾人祸;法律法规、政府责令等大政策更改等)不利于度假村的经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精选-可编辑修改-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支付承包费的,每日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改变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的,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将度假村财产对外提供担保,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4.因乙方的管理不善造成度假村财产被盗、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足额赔偿。5.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的,每发生一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人民币壹万圆。6.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约定延期履行修缮义务的,每延误一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作出适当赔偿。第十二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均有权申请仲裁或提交法律调解、诉讼。第十三条附则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精选-可编辑修改-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度假村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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