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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贮玉米种植保险条款(2011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青贮玉米,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一)选择品种优良、适宜当地栽培;(二)种植技术规范、生产环境安全;(三)单户种植面积在5亩及以上的可以单独订立保险合同。第三条下列玉米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正处在危险状态的种植的青贮玉米;(二)油料玉米、鲜食玉米;(三)已经收割的青贮玉米。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暴风、台风、龙卷风;(三)暴雨、涝灾、雹灾;(四)倒春寒;(五)玉米螟、灰飞虱、大小斑病。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拒不接受农业技术部门的意见擅自引进新品种,或采用不成熟的新农艺盲目进行栽培实验的;(四)使用劣质种子,或种子的先天缺陷造成减产;(五)药害、肥害造成损失的;(六)动物侵食践踏,其它病虫害造成损失的。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二)毁种抛荒行为,或改种其它作物的。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产量以可收获的秸秆计算。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5%。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在大田“齐苗”起至可以收割时止,最长为四个月,但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第十一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为保险玉米的病虫害观察期。保险玉米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病虫害导致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费第十二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收。第十三条保险人对连续两个生长期平均赔付率在80(不含,下同)~100%,100~150%,150%以上的投保玉米,费率可以依次按10%、20%、30%实行上浮。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款的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的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标明投保面积的四至坐标、地物的平面图。投保人为多个被保险人投保的,应当提供分户明细表。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玉米种植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玉米种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玉米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保险玉米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玉米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玉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保险费支付凭证;(二)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关于事故发生时间、原因、经过、损失程度以及施救措施等情况说明;(三)与索赔有关的事故证明;(四)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委托书;(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玉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九条保险玉米如遭受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的交叉损失,应由双方合理确定非属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对非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扣除按非保险事故损失率计算的损失金额后,再计算赔偿金。第三十条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定损办法以保单项下的一户被保险人投保的所有种植面积为单位,根据保险玉米的受损面积,随机选择若干个损失单元,勘查不同受损面积的受损程度,按加权平均计算单位面积的平均损失率,也可以按不同受损单元的不同受损面积分别计算损失率。凡受损程度达到90%的为全部损失,在90%以下的为部分损失。(二)赔偿办法一、全部损失赔偿金=每亩有效保险金额×(1-非保险事故损失率)×损失亩数×赔偿比例(如下表)×(1-免赔率)生长期赔偿比例齐苗15%分蘖期30%拔节期45%抽雄吐丝期60%采收前期80%采收期(以灌浆、结实为标志)100%注:(1)齐苗期间发生本项下赔偿,在可重播的情况,由保险人直接出具批单注明剩余的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如按损失金额及时补交相应保险费后,可以恢复保险金额;在不可重播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即行终止。(2)保险玉米发生保险事故后,就是否已达到绝产赔偿的程度,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应当记录在案,可以商请农业技术部门给予鉴定或约定观察期(一般为10-15天),以在观察期满以后的客观事实为定损和理赔的依据。二、部分损失保险玉米在采收期之前发生部分损失不发生赔偿金。在采收期间发生部分损失的,测得的产量仍达到保险产量时也不发生赔偿金。但如预测产量低于保险产量的,则按保险产量与预测的收获产量的差额计算赔偿金:赔偿金=[每亩保险产量×(1-非保险事故损失率)-每亩预测产量]×损失亩数×保险单价×(1-免赔率)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保险玉米的实际种植面积。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青贮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出的部分。第三十四条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第三十五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四十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因保险玉米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二十五条规定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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