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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定义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融资工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管理文件1、央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1、央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发行管理部门发行管理方式发行申报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发行期限一般2-10年,以5年为主一年以内期发行利率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设计费率以市场方式确定发行时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歧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担保形式募集资金发行市场上市条件信息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债券种类短融、中票、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可交换债对比表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待偿还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有效期2年;推迟接受发行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信用评级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历史最低主体评级BBB+AA-承销商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有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登记、托管、结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交易服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券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发行条件1、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2、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3、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1、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2、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3、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其他制度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一年以上)1、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实施)1、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3日)2、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3日)发改委证监会交易所核准发行核准发行备案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述企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证监会受理初审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特别程序)承销商报交易所备案,接受材料10个工作日出具《接受材料备案通知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6000万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的权益)的40%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非公开证券法无规定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非公开证券法无规定一般3-20年,以10年为主一般3-10年,以5年为主。期限在1年以上,1-3年按发行人信用、期限由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水平(不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发行可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核准发行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发行总量的50%。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无担保行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设定担保的:范围含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券的费用;连带责任保证可以增信措施:限制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商业保险必须用于核准用途(发行额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额的60%、补充营运资金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房地产买卖等。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非公开证券法无规定,可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主)和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主)和银行间(5亿、2年违法、30%)分类监管:AA、净资产5亿或75%/70%、年均利润1.5倍利息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固定收益综合平台);或证券公司一年以上、发行额5000万以上、符合发行条件《交易所公司债上市规则》一年以上、5000万以上发行额、符合发行条件(同《证券法》)不上市交易(非公开形式)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融、中票、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可交换债对比表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经证券资格的评级机构进行。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无规定BBB-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应由证券公司承销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少量在交易所债券市场1、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则;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7、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法第十六条:证券法第十八条:附加:经营合法合规、内控健全完整;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投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无虚假记载发行人性质 利率 期限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会议,偿债保障金专户,限制股息分配措施,认股权/转股款(可设)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8日证监会核准发行证监会受理初审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普通程序)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期限最短一年,最长六年/期限最短一年(分离)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6个月内发行证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除外。分离交易的不需要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项目需要量、产业政策合法合规、财务性投资、同业竞争、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证券交易所/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一年以上、5000万以上发行额、符合发行条件(同《证券法》短融、中票、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可交换债对比表应当经证券资格的评级机构进行。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保荐人保荐证券法第十三条: 证券法第十六条: 证券法第十八条: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或经营现金流平均不低于一年利息-分离交易;净资产不低于15亿)债券持有人会议、转股期限、转股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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