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刑事交付执行中的刑期折抵监督
龙源期刊网刑事交付执行中的刑期折抵监督作者:余才忠胡一凡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7期摘要:《刑法》第44條、第47条规定了监禁刑的刑期计算与折抵,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刑期折抵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相关司法解释缺位,司法机关对被先行羁押的罪犯如何进行刑期折抵的问题始终缺乏统一的计算标准,既不利于体现刑事判决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更不利于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刑期折抵应当以人权保障为主旨,以精确性为根本原则,通过分析刑事执行检察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归纳推理出羁押折抵刑期计算科学的适用方法。关键词:刑期折抵计算人权保障刑事执行检察(一)基本案情罪犯方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羁押于JD市看守所,同年10月31日被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载明,罪犯方某某刑期自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23日止。2018年11月20日,JD市看守所将罪犯方某某投送至H市BJ监狱,监狱认为该罪犯因法律文书错误(刑期起止)不符合收押条件。11月21日,JD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看守所与法院沟通该罪犯的刑期问题,法院认为该罪犯的刑期计算无误。BJ监狱于同月23日作出了《罪犯(暂)不予收监通知书》(2018年1号)文件,决定不予收押罪犯方某某,并让看守所将其带回。而后,该案报经上级检察院及公安局沟通协调,罪犯方某某才被予以收押。(二)分歧问题法院与监狱的主要分歧在于刑期的计算方式不同。JD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Z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期计算公式,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公式为:刑期结束日期=刑期开始日期+非羁押状态时间+自由刑时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间/2,其中,非羁押状态时间=被羁押之日-解除羁押之日-1,刑期起始日期=第一次羁押状态时强制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该算法,本案中,非羁押状态时间=10月26日-5月31日-1=4个月25日;刑期起始日期=5月28日;刑期结束日期=2018年5月28日+4个月25日+8个月=2019年6月23日。H市BJ监狱则认为:根据一般的刑期计算公式,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公式为:刑期结束之日=最后一次被羁押之日+自由刑时间-被羁押时间-1,那么根据该算法,刑期结束日期=2018年10月26日+8个月(自由刑期限)-4日(被羁押时间)-1=2019年6月21日。龙源期刊网以上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导致刑期的差异有2天。那么这种差异是如何产生的呢?哪一种刑期计算方法是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在这种差异呢?笔者以为,有必要先探讨一些有关刑期折抵的理论观点。(一)刑期折抵的制度定位刑期折抵本质上是一种刑事实体救济制度。虽然先行羁押是为追诉犯罪所必需,但其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事实上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侵害不可规避。同时,如果由于同一事实在审前和审后两次对人身自由予以剥夺或限制而不采取救济措施,则会面临“一事二罚”的问题。刑期折抵制度的设置,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事二罚”,对因先行羁押的适用及其客观上造成的人身自由某种损害予以救济,从而给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被先行羁押(限制或剥夺)的情况一个合法且合理的回应。(二)对刑期折抵计量单位的讨论《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虽然该法条在文义上十分明晰,即先行羁押多少天,就应折抵有期徒刑多少天,折抵刑期的最小计算单位应当是日。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长达数个月的情况系大概率事件,计算先行羁押期限的方法也会不同。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以“日”为抵刑计算单位和以“月”为计算单位计算折抵刑期两种方式,抵刑计算单位不同,自然也会导致刑期计算结果不同。一个月的时间有可能出现28、29、30、31日这4种情况,使用不同计算单位会导致刑期计算相差1日至3日。正因为每月的天数不同,刑期计算难免产生差异。比如,当两个同样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不被减刑、假释的情况下,如果刑期起止日不同(月份不同),被关押总天数仍然很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适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造成刑期差错,虽然只有几天,但对被羁押个体而言,多一天也是对其人权的侵犯。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不同刑期折抵计量单位时,要尽量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适用刑期计量单位,努力避免因刑期计算的技术问题造成刑罚执行的不公正。(一)客观层面从法理的客观层面来看,刑期折抵依据的法律规则不统一,所体现的法的价值要求也不同,刑期计算可能就会产生差异。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中刑期起始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制定刑期折抵的相关办法,规定“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这种计算方式体现了法的惩罚性,侧重于对罪犯的惩罚。而《刑法》第44条、第47条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这体现了法的人权保障的要求,侧重于对权益的保障。可见,法律法规制定的出发点不同,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确实有可能产生刑期差异。(二)立法层面龙源期刊网从立法层面来看,对于计算刑期折抵的行为,目前没有相关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解释,这就导致罪犯的刑罚在被执行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在对刑期折抵的计算方式出现分歧后,不能准确依据法条精神的指引来计算好刑期起止时间。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只重视案件定性、量刑等实质性问题的审查,忽视涉及被告人具体刑期起止时间等关联事实的审查,对刑期计算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不重视,导致刑期被机械地增加或者减少。(三)实践层面从实践层面来看,司法人员对刑期计算的方法存在认识分歧。例如,HZ地区检察机关普遍认为,刑期计算的起始日期应当为最后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日期。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很多地方也采用这种方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01刑终492号载明,上诉人王某2018年2月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逮捕,最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的起始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4月15日,先行羁押共折抵刑期4日。如果按照前案中JD法院的计算方法,刑期的起始日期为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日期,罪犯的服刑时间却变长了2日,并坚持这是Z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的最新计算方法,不予更改,从而导致刑期因为计算方法的不同而产生差异。(一)立法完善从立法上来看,对突出的争议问题应有明确的解答。具体来说,一是对实务中分歧较多的问题,由国家立法机构出面,通过立法修改等方式给予权威的定性解释,从根本上避免争议的产生。二是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制定系统、完整的刑期计算方法的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遵循。三是采用及时公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便利。当前司法实践之中,关于刑期折抵的法律指引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或者答复为主,不少甚至是年代久远的批复文件,已经失去了它对于目前案件的指导意义。建立“两高”对当前零散的答复或批复文件予以汇总,删除其中不符合国家立法精神要求的条文,及时解答办案实践中遇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从而突显司法解释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二)操作規范从操作方法上来看,关键是对刑期的起始日进行确定,只要刑期的起始日确定,就能最大限度遏制刑期出现差异的可能性。前案中,JD市人民法院认为,刑期起始日应当为第一次羁押状态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BJ监狱认为,刑期起始日应当为若判决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被拘留或者逮捕两次以上的,以被告人被起诉前的最后一次逮捕日期确定为刑期起始日。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实际确定刑期的起始日。龙源期刊网判决前被告人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可以将刑期起始日确定为该被告人被羁押之日。这种计算方式是毫无疑问的。比如,假设罪犯方某某2018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后,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那么根据相关规定,2018年5月28日作为其刑期起始日期是毫无争议的。2.判决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被采取两次以上强制措施的,应当将被告人被起诉前的最后一次逮捕日期确定为刑期起始日,对于此前被羁押的时间,在刑期中予以折抵扣减。这样操作比较便利,减少时间的跨度,而且避免在计算时人为增加难度,减小误差。例如,罪犯方某某第二次被逮捕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那么其刑期的起始日期应当为2018年10月26日,先期被羁押的刑期4日,再另行予以折抵。3.判决前未羁押,但能够当庭宣判的,且根据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和被告人人身危险程度,需要判处实刑并且依法当庭采取逮捕措施的,那么该被告人的刑期起始之日,可以确定为当庭送达判决书之日。例如,假设罪犯方某某2018年5月28日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被当庭宣判有期徒刑8个月,并被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那么其刑期的起始时间应当为2018年10月26日。当然,如果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那么也就不存在刑期折抵的问题了。(三)人权保障的强化从人权保障的方面来看,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重视,增强责任心,司法行为要规范,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保障人权的原则。羁押期限虽然只是相差短短数日(一般是3日),但是对于在押人员来说,是权利和自由被剥夺的期限,深刻关系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鉴于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期间的计算解释没有得到统一实施,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一定要及时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从法律本身的含义和一般通俗的解释出发,心系在押人员的权益,努力提高刑期计算的准确度。同时,及时借助上级司法机关的资源优势,配合协作好每一件刑事案件,切实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在计算刑期的过程中,一旦面临羁押抵刑计算方式有两种以上争议意见时,要在确保计算刑期准确的前提下,应从被告人利益角度出发,选择适用刑期最短的计算方式更为妥当。(四)加强检察监督从监督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期计算工作的监督,确保权利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刑期折抵作为法律实施的一部分,检察机关不仅要注重对案件对错等实质问题的监督,而且也要注重加强对涉及刑期计算方面的监督。既要注重对刑期计算方法的考量,也要监督司法人员案件事实审核不全面、不认真等问题,防范纠正刑期折抵的简单计算错误等低级失误,最大限度地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公平正义。
本文标题:刑事交付执行中的刑期折抵监督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54266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