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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1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编号铁总运2017164紧急程度□特急□加急秘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签发:会签计统部:科技部:劳卫部:国际部:安监局:铁路公安局:合法性审查:办公厅复核:办公厅核稿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拟稿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拟稿单位综合处核稿拟稿单位主办处室审核拟稿人姓名石磊运输局电话41352标题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附件1.附件1~附件10:附后2.格式1~格式11:附后3.附表1~附表29:附后4.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后主送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安局: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息中心。印制份数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车辆部:----------------------装---------------------订---------------------线---------------------2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2017年6月30日3TG/HY105-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注:增加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修改为“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4注:将“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修改为“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注:删除了第一句“在铁路运输中”,增加了“本规则所称危险货物”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9类中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注:增加了红色字体内容第1类爆炸品。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5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第2类气体。第2.1项易燃气体;第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第2.3项毒性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3.1项一级易燃液体;第3.2项二级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1项易燃固体;第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5.1项氧化性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6.1项毒性物质;第6.2项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物品)。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8.1项酸性腐蚀性物质;第8.2项碱性腐蚀性物质;6第8.3项其他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第9.1项危害环境的物质;第9.2项高温物质;第9.3项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不属感染性物质,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不属于上述9类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属易燃普通货物(见《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附件1)。注:取消了《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第七条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集装箱运输。第八条总公司运输局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铁路局是管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第九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负面影响。第十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素质,保证危险货物运输专业技术管理7人员的稳定。第十一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充分运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危险货物运输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在途控制、综合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十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第十三条各铁路局应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相关规定,健全有关机制,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监测设备、货车消毒和洗刷除污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及防护用品的配置、运用、维护、检修以及应急演练、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需要。第二章办理限制管理第十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是站内或接轨的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含换装,下同)、到达业务的车站。按类型分为三种:注:增加了红色字体内容8(一)站内办理站:仅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二)专用线接轨站:仅在接轨的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三)兼办站:在站内和接轨的专用线均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第十五条办理站除应执行铁路货场、专用线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有关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安全作业、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等要求。注:“《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取消了书名号第十六条青藏线格拉段等海拔超过3000m的高原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装运车辆符合高原铁路运输的相关规定。(二)办理站、托运人根据高原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具体品名,制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三)所有有人值守的车站均应配备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四)运输需要押运的危险货物时,应配备适应高原缺氧环境、符合环保要求的押运车辆。押运人员应接受高原体检和健康教育,合格后方可执行押运任务。押运时应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应急备品。(五)运输气体、放射性物质(物品)、危害环境的物质、高9温物质等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时,由总公司组织进行试验论证研究,确定安全运输条件。第十七条铁路轮渡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遇特殊需求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铁路运力资源配置等情况,对办理站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第十九条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应符合《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将“《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修改成“《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站内办理站、兼办站和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注:1.依照的法规增加了《安全生产法》、《管理条例》和《监督管理规定》,取消了《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2.增加了安全评价的内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3.增加了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情况。4.取消了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3年一评的规定。10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有关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有关单位应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条铁路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确认批准《铁路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以下简称办理限制)中管内增加或修改内容,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新增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限制时,由铁路局确认后将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公布。站内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办理站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接轨的专用线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接轨站、专用线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专用线共用时,还应包括共用单位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等。第二十一条铁路局确认办理限制前,应组织对危险货物办理条件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估意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铁路局应制定相关评估办法。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货物储运库房、装卸站台、堆场、雨棚等专用设施以及装卸机具、设备是否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二)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距离、消防、防雷、防静电、计量、安全检测、防护、储存、装卸、载运工具、污水(污物)11处理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线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三)管理人员、货运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等是否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合格,是否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是否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四)是否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及管理制度。(五)是否制定完善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专用线和共用单位名称变更的,铁路局应查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企业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第二十三条经国铁过轨运输的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已委托铁路局管理的除外)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铁路局应首先核对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办理品名、装运方式等信息;然后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危险货物过轨运输协议,交换上述有关信息;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办理危险货物交接。注:增加了红色部分内容12取消了“应与铁路局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在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产权单位应与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共用专
本文标题: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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