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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读后感本书主要分为“原始法律与秩序”和“原始犯罪及其惩罚”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是寻找“法律”和“法律强制力”,探索原始社会中人类是基于怎样的约束力才会受某些规则的调配。第二个部分则是在明确原始规则制度并不完善的前提下,探讨这些制度的混合体怎样运转,又是如何协调那些相互独立的制度之间的冲突。通过阅读本书,我分别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上获得了一些法学学习研究方面的心得。认识论方面规则的约束力源于非常复杂的社会和心理动机,且他们相互依存,并不孤立。任何一种义务不会被理所当然地接受,“法律最基本的作用就在于约束人类的某些自然的癖好,限制和制约人类的本能,强化一种非出自于本能的义务性行为。”法律需要一些更为稳定且强势的约束力才能保证其执行。通过田野调查,马林诺夫斯基认为“双向互惠制度”和“心理机制”是约束力的主要来源,前者基于“双向互惠原则为每一项规则都提供了约束力,提供服务和负有交换责任的双方,每一方都密切注视着对方履行义务的程度和行为的公正性”的机制而产生约束力,后者则是因为“炫耀的欲望、显示慷慨大方的抱负、对积累财富和食物的极度尊重”而产生了另一种约束力。并且,在这些社会和心理机制相互独立时,“就不足以抵抗欲望和贪婪的诱惑,抵制私利的驱动。”“他们不仅只依靠心理动机,而且还建立在互赖基础上和互惠服务同等安排的认同上的特定社会约束力机制所强制执行的,并将这些权利主张融入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中才得以实现,加之配合了公共控制和批评的礼仪形式后,可以在绝大部分交易中被完整执行,从而更加增强了他们的约束力。”所以一部法律的制定实施,一定要在充分考察社会实况和民众心理的基础上,将法律内在的、发挥效用的机制融入社会生活的机制中,才能更好地保证其约束力和威信。规则的执行力需要民众的善意理解。法律仅靠一种“不得不为之”的心理来确保强制力是显得狭隘且无法长久的。法律的最高境界应该是融入社会的血液之中,使人们如同吃饭睡觉一样看待对于法律的遵守,这就需要一种善意理解。“一旦社会强制力,即对他人的有效权利和要求尊重被土著居民善意理解,就总是能在他们心灵和行为中占据显著的位置,这也是保证他们的制度得以顺利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居民的遵守基于细致和周密的制度运作,在这个制度中每项行为都有其特定的效果并且应被义无反顾地执行……在每个具体的事例中预知其结果。”要得到这样的效果,首先是制定“良法”,这是善意理解需要的内在条件。其次是使其被理解和接受,这离不开严格执行带来的威信力和宣传教育的作用。法律在与习惯的冲突中得到发展完善。法律因为稳定性而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性,因此法律需要有一定程度上的弹性。“绝对刻板的规则不能滥用,也不会为实际生活所接受,他们无法实施,但却易于违反。”因此既不可以因为习惯而随意违反法律,也不可以为了法律的实行而忽略现实的需求。法律在这样的矛盾冲突中慢慢发展,时而冲突,时而妥协,在调试中实现平衡的目的。方法论法律研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研究原始法律的问题不在于对规则的单调的列举,而在于实现这些规则的手段和方法。”任何一种法律问题的研究,假如仅仅将法律现象的描述和归纳作为终点,那么无法得出更具有普适性和包容性的结论,甚至在无法察觉其内在机制的时候,仅凭外在得出与其内在背道而驰的结论。任何学科的研究学习都应该“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假设是所有问题探究都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正是在有一定假设的情况下,人们才能有方向性地去探索和求证,来达到证实或者证伪的目的。在马林诺夫斯基之前的很多人类学家或者法学家,在探讨原始法律相关的问题时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套入一个狭窄的前提,“所有的观念都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在原始社会中个人完全受集体——游牧部落、氏族或者部落——的支配,个人似奴隶般、蛊惑地、被动地服从于群体的命令、传统、公共舆论和公告。”或者是认为原始社会“确系野蛮”,因此既无法谈论法律,更没有遵守一说。在这样的前提下人们很难得到更符合逻辑的结论,原始法律的研究似乎就陷入了死胡同。“……在不受任何先人之见或者没有创意的定义困扰时,我们能够对原始社会的规范和规则做出令人满意的甄别……”。因此大胆的假设显得弥足珍贵。其次在求证时,马林诺夫斯基的田野调查细致地观察了部落各个方面的现象,从而得出更具有科学性的全面的结论。虽然对于一个开创性的假设进行求证的过程异常艰辛,然而这恰恰是一切人类科学发展路程都必经的一条路。
本文标题: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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