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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政府采购主要程序及需注意事项王冰[1]1
政府采购主要程序及需注意事项2012年5月28日•一、介绍政府采购流程•二、政府采购主要程序中需注意的事项一、政府采购流程标前标前标中标后二、政府采购主要程序及需注意事项1、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编制采购文件3、发布采购公告、出售采购文件4、开标、评标5、定标、签订合同6、整理采购项目资料归档、备案1、接受委托环节需了解的几个概念:•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2、编制采购文件环节需注意事项:编制采购文件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财政部的其他相关文件规定…….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2.1政府采购的几大原则:•(1)采购国货方面•(2)扶持中小企业方面•(3)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方面(已取消)•(4)节能环保方面(1)采购国货方面•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进口产品的概念–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扶持中小企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3)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方面(已取消)•相关规定:《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国办发[2007]30号–第十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第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第十五条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第十四条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停止执行自主创新的相关文件(4)节能环保方面•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第十一期节能清单(一)第十一期节能清单(二)节能清单中需注意的问题!第九期环境标志清单节能清单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2]9号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为了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十一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十一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二、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经核实,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公告。节能清单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三、第十一期节能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第十一期节能清单,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四、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涉及节能清单产品类别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调整。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六、节能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七、节能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八、节能清单将于2012年7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2年5月31日前取得节能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请遵照执行。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一期)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环境标志清单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关于调整公布第九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2]8号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九期环保清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十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二、相关企业应当保证环保清单所列型号的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经核实,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作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绿色采购网()上公告。环境标志清单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三、第九期环保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第九期环保清单,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五、环保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绿色采购网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六、环保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七、环保清单将于2012年7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对2012年5月31日前取得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请遵照执行。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九期)(包含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九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销售联系表(第九期))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2.2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询价采购•(5)单一来源•(6)其他方式(1)编制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时需注意事项:•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可选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综合评分法中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基准价,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还需认真。•注意初审内容及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部分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前后矛盾(2)邀请招标需注意事项:•(1)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3)竞争性谈判需注意事项:•(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3)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4)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5)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4)询价采购需注意事项:•(1)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3)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4)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3、发布采购公告、出售采购文件环节需注意的事项•(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2)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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