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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及“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及应对解析——明德税务合伙人武礼斌2012.121目录“营改增”及“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及应对解析•第一章律所及其合伙人纳税情况的现状•第二章“营改增”及“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第三章律所如何应对•第四章常见的避税措施及潜在法律风险•第五章明德税务团队•第六章联系我们23第一章律所及其合伙人纳税情况的现状一、概述•当前,全国大部分地方对律所合伙人是按“核定征税”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北京为例:问题:北京对律所合伙人征收的14.25%/14.6%的税就是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4营改增之前营改增之后北京14.25%14.6%二、综合核定税率的构成-以北京为例律所及合伙人缴纳的主要税种: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1、所得税–2000年之前,我国对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律所合伙人须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5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000年1月1日二、综合核定税率的构成-以北京为例(续)1、所得税(续)–《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表6级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应税所得≤15,000元50215,000应税所得≤30,000的部分10750330,000应税所得≤60,000的部分203750460,000应税所得≤100,000的部分3097505应税所得100,000的部分3514750二、综合核定税率的构成-以北京为例(续)•1、所得税(续)——核定征收–当前律所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北京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为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要求,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实际按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5%×35%=8.75%7二、综合核定税率的构成-以北京为例(续)•2、营业税及附加–未在试点地区的律所或未参加试点的律所,缴纳约5.5%的营业税及附加(7%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2012年起北京额外开征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之后,北京的试点律所由缴纳5%的营业税由改为缴纳6%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义税负上升约0.66%(注意:不是实际税负上升0.66%)8二、综合核定税率的构成-以北京为例(续)•3、律所14.25%的税率–=8.75%(个人所得税)+5.5%(营业税及附加)•4、营改增之后,北京律所的核定税率由14.25%调整为14.6%,上升0.35%9三、评析10总体评价:核定征收,尽管有利于对律所及合伙人的税收征收管理,但却有违当前合伙企业税收制度的原理和法规的明文规定。问题1:全行业核定征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有如下法定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才能对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税款:(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问题2:合伙人层面的个人所得税与律所层面的营业税/增值税的综合核定问题3:低税负第二章营改增及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11营改增对律所的影响1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24第一节营改增对律所的影响12营改增概述14货物劳务税制现状13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营业税14.8513.4913.8914.2114.8214.7114.7414.4314.0615.1415.2415%增值税36.1935.0135.0336.1537.3237.5036.7333.9133.1931.0528.8127%百分比增值税和营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划分:当前实行增值税和流转税并行的二元税制。增值税为第一大税种,覆盖国民经济60%以上领域,其余由营业税覆盖。•货物劳务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重复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个别经济行为定性上的模糊(如数据信息服务)数据来源:中经网统计数据库增值税改革路线图•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第一阶段(2012)•部分行业•全国范围第二阶段(2013)•所有行业•全国范围第三阶段(尚无时间表)148省市试点时间表•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2]71号文,明确了营业税扩围的试点行业、试点地区、试点日期、试点税收政策文件及相应的修改等。•根据财税[2012]75号文,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具体实施日期如右图所示。158.19.110.111.112.1江苏、安徽天津、浙江、湖北组织实施试点第一节营改增对律所的影响16营改增对律所的影响241、税负影响17核定征收:•14.25%↑14.6%•5.5%↑5.85%查账征收:•个税:8.75%↑•营业税及附加↑2、律所创收核算和合伙人业绩考核的影响•18增值税体系营业税体系•价内税•营业税体系下,营收1060,创收及业绩考核通常按1060,不扣减营业税•价外税•增值税体系下,营收1060,创收及考核按按不含税价1000(1060÷1.06%)核算为宜。3、律所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的影响•试点纳税人分类管理:一般纳税人VS小规模纳税人19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较低增值税发票开具会计核算4、查账征收或将加快推进•核定征收方式下,律所得会计核算水平普遍不高;•随着营改增的推行,税务机关对律所得会计核算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律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查账征收或将因此加快推进。•年初,北京西城、丰台的查账征收试点已经开始。2012年4月,深圳市地区下发《关于加大律师事务所查账方式推行力度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54号),要求深圳律所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渡,转为查帐征收。205、业务影响•同等条件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有承接业务的天然优势•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发票犯罪案件可能会增多2122第二节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律所人员个人所得税概述1查账征收概述2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34律所人员个人所得税概述•不同身份的律所人员,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规则23身份所得税规则税率出资合伙人/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税率雇佣律师工资薪金所得,3,500/月的固定费用扣除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税率提成律师工资薪金所得,分成收入可扣除30%的费用,2013年起,上调为35%以内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税率兼职律师工资薪金所得,不扣3,500/月的固定费用,须自行申报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税率顾问工资薪金/劳务报酬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或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辅助人员工资薪金所得,3,500/月的固定费用扣除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24第二节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查账征收制度简介241、查账征收概述25•准实体的课税模式—先分后税:虽然律所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必须首先在律所环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税基”),再由律所合伙人按分得的应纳税所得份额分别缴税个人所得税。•“先分后税”分什么:“营业收入”or“应纳税所得”•查账征收的关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2、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出资比例或分配比例–合伙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6纳税是否以分配为前提?3、收入确定•收入总额,包括各种类型的收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曾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该条被53号公告废止。274、扣除确定•成本、费用、税金——限额扣除28项目扣除标准出资律师费用扣除标准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53号公告规定的超额累进费用扣除雇员律师及辅助人员工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的2%,14%,2.5%业务招待费支出实际发生额的60%,最高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租金据实扣除损赠损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利息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4、扣除确定(续)•成本、费用、税金——不能扣除29编号项目1出资律师工资2准备金3各种赞助支出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5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7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30第二节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341、税负增加31税负增加:实际税负可能由14.6%增加到大约29%左右,上升约14.4%;2、员工加薪?323、涉税风险3334第三章律所如何应对•35会计核算采购管理服务定价客户管理相关人员培训,包括会计、出纳、销售、采购人员等包括税务认定登记、税务申报、优惠申请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会计处理、相关项目明细核算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更新涉税事宜挑战•应对策略•评估改革对自身业务的影响•制定工作计划表、成立专门团队•积极开展内部培训•与企业上下游企业沟通协调•关注最新的政策文件、过渡政策及操作实务1、积极开展内部培训•内部培训–“营改增”和“查账征收”不但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本文标题:营改增及查账征收制度对律所的影响和律所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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