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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业务类别: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颁布文号:海政法〔2013〕809号颁布时间:2013-11-28生效时间:2014-01-01同时废止法律法规: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加强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海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海事行政执法证》是指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名义颁发,表明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海事行政执法活动资格的证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本办法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是指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本办法所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是指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和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本办法所称县级海事管理机构是指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的派出机构和县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按规定做好《海事行政执法证》相关管理工作。《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按照权限实施。第五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海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未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一律不得从事海事行政执法活动。见习执法人员可在2名或以上海事持证执法人员监督下从事海事执法活动的辅助工作。第二章执法证取得第六条《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实行培训、考试、资格审定制度。第七条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下述条件:(一)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或以上学历;(三)海事系统正式在编人员;(四)参加规定的资格培训,并经适任考试合格;(五)完成相应的海事执法见习;(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经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一)在法制管理或行政执法岗位工作8年或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5年或以上,且具有航海、轮机、海事管理等海事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第九条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相应的海事执法见习:(一)具有航海、轮机、海事管理等海事类专业学历的,在海事执法岗位见习不少于12个月,但累计已有2年或以上海事业务工作或者船上工作经历的,见习资历可以减至不少于6个月;(二)具有非海事类专业学历的,在海事执法岗位见习不少于18个月,但累计已有2年或以上海事业务工作或者船上工作经历的,见习资历可以减至不少于12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地方海事系统人员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经所在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降低要求。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经本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员,批复海事行政执法资格,准予办理《海事行政执法证》。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制作《海事行政执法证》。第十一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五年。《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第三章持证管理第十二条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下列人员,可以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一)省级、市级海事管理机构领导;(二)省级、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承担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危防管理、船舶检验管理、规费征稽等海事执法职责的部门及法制、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三)县级海事管理机构及所属站所人员;(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政务中心人员;(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中心人员;(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海巡执法支(大)队人员;(七)承担航标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第十三条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且在有效期内,但不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岗位的人员,其《海事行政执法证》由所在省级或市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海事行政执法证》被收存的人员调任执法岗位的,按程序领取并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活动。第十四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海事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海事行政执法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书面说明情况,逐级上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补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与原损毁或者遗失的证件有效期一致。《海事行政执法证》遗失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通过当地市级或以上报纸、海事网站等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注销其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由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海事行政执法证》:(一)《海事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申请换发新证的;(二)持证人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海事管理机构的;(三)持证人员退休的;(四)其他应当注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情形。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年度法制培训,包括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但不在执法岗位人员。年度法制培训内容包括海事依法行政、法律基础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海事执法实务、执法实践模拟、典型案例分析等。第十七条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单位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上一年度执法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年度审验表》(见附件3)和《海事行政执法证登记汇总表》(见附件4),并将《海事行政执法证登记汇总表》逐级上报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年度审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执法违法、违纪、不作为、错案、执法风纪不良等行为或情节;(二)是否完成规定的执法人员年度法制培训;(三)健康状况是否适于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第十八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海事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提出换发申请,由执法人员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换证审验,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换证审验表》和《海事行政执法证登记汇总表》,并将《海事行政执法证登记汇总表》逐级上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换证审验的内容按照年度审验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海事行政执法证年度(换证)审验表》、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受到处理情况、海事行政执法证补证申请、遗失公告、法制(业务)培训记录、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等内容。第二十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暂扣《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决定,由其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证件:(一)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二)受到行政处分的;(三)涂改、转借《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四)其他应当暂扣《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情形。被暂扣《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海事行政执法活动。第二十一条被暂扣《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由其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参加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并符合年度审验要求的,发还《海事行政执法证》。离岗培训内容参照年度法制培训内容。第二十二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上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决定,并由其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证件:(一)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开除处分的;(二)利用海事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五)因违法执法导致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执法人员廉政相关规定的;(七)其他应当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情形。符合以上情形被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重新申领《海事行政执法证》。第二十三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吊销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成调查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四条被注销、吊销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销毁。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海事局发布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海法规〔2004〕228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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