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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正文各论编写细则第一部分总要求1.制订或修订药品标准的原则1.1坚持继承、发展、创新的原则:促进科学研究与标准化工作的有效结合,提高药品标准中自主创新技术含量,快速转化生产力,提高我国药品的国际竞争力。1.2坚持科学、实用、规范的原则:从来源、生产、流通及使用等各个环节了解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有针对性地设置科学的检测项目,建立可靠的检测方法,规定合理的判断标准,在确保能准确控制质量的前提下,应倡导简便、快速、实用;标准的体例格式、名词术语、计量单位、数字符号以及通用检测方法等应统一规范。1.3坚持质量可控性原则:标准的建立,应根据“专属、准确、灵敏”的原则,设置能够控制药品质量的检验项目、科学的检查方法和合理的限度要求,并注意吸收国内外的科研成果;既要考虑当前国内实际条件,又要反映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不断完善和提高检测水平。2.正文各论的构成与编排顺序正文各论的一般构成与编排顺序均与《中国药典》二部现行版相同。在每一正文品种项下,可根据品种或剂型的不同,按顺序分别列有以下内容。2.1药品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和英文名三种;2.2有机药物的结构式;2.3分子式与分子量;2.4来源或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以及含量或效价的限度规定;2.5处方;2.6制法;2.7性状;2.8鉴别;2.9检查;2.10含量或效价测定;2.11类别;2.12规格;2.13贮藏2.14制剂。3.检测方法中的注意事项3.1标准中的每项质量指标均应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方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与重现性,并有明确的结果判定。新建立的检测方法应按《中国药典》二部附录“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验证,包括应由不同的实验室进行复核以考核方法的重现性。试验结果数据的精确度应与技术要求量值的有效位数一致。3.2检测方法中所用的试剂应易得,并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剧毒试药(如氰化物)、对环境有污染的试剂(如醋酸汞)以及挥发性较大的有害试剂(如苯);薄层色谱法的展开剂中,尽可能不用乙醚,以免在室温较高时影响展开剂组分的恒定。3.3操作时需要特别处理或注意的事项,应加以说明,如“趁热用硫酸滴定液(0.5mol/L)滴定”,“避光操作”;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予提示,并规定预防措施,如《中国药典》二部附录“氧瓶燃烧法”中规定“操作中在燃烧时要有防爆措施”。3.4所用试液、缓冲液、指示液或滴定液,要尽可能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二部附录中已收载的,不要任意增加不2同的配制方法或改变试液的浓度,以避免杂乱;遇有必须新增或改用不同配制方法时,应注明并在起草说明中加以说明,并详列配制方法。3.5在现行版《中国药典》中“××××滴定液(××mol/L)”用于容量分析,需要附录“滴定液”中有关方法准确标定其浓度;而“××mol/L××××溶液”系适用于不需精密标定浓度的其他用途,以示区分,如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测定含量时所用的溶液。关于溶液浓度的其他标示方法,凡以固体溶质配制的溶液,其浓度一般用“%”表示;以液体配制的溶液,其浓度一般在“溶液”后用(××→××)表示。3.6按药典附录收载的试药配制溶液时,如与药典不同,应按药典试药折算。所用的试药,如属化学纯、分析纯或优级纯的质量仍不能符合试验中的特殊要求时,应列出详细规格或增补个别检测项目,如用于配制“人工胃液”的胃蛋白酶应增加对“蛋白酶活力”的要求。3.7所有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要求时,应详细列出规格,必要时可用附图或型号加以说明,但通用型设备或器械因保证效能而必须作具体推荐外,不应规定制造厂家或其商标名称。4.对文字表达的要求标准中的文字表达应准确无误、简明易懂、逻辑严谨、规范统一,要避免产生不易理解或有不同理解的可能性。4.1用词要规范化,术语和符号的含义要符合《中国药典》“凡例”的规定。操作中制备溶液如需用溶剂定量稀释或稀释至刻度时,均采用“用”××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有××mg的溶液,或用××稀释至刻度,而不用“加”。检测方法中,连续加多种试液时,两种试液间用“与”,多种试液间用“、”最后两种试液间用“与”,不采用“和”与“及”。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选用一种以上的检测波长,也采用上述书写方式。4.2文字、语句的含义要确切,避免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如《中国药典》二部附录片剂通则中【重量差异】规定“超出重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片”之后,写明“并不得有1片超出限度的1倍”,以免理解为有1片超出限度的1倍时就算合格,或理解为只有当2片都超出限度的1倍时才算不合格。4.3叙述中凡能引用“《中国药典》附录”的,都应引用;当《中国药典》附录中列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时,应列出采用哪一种方法,某些方法还应列出具体操作条件,如黏度测定要列出采用什么方法,包括仪器型号及转子转速等。制剂中能引用其原料药项下有关的叙述时,也应引用,以减少篇幅,但应力求在语句上相互衔接,内容上相互一致。4.4标准中应采用国务院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不得自撰;并应注意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操作中凡配制供试品溶液与对照品溶液时,在供试品溶液后用“;”不用“。”。5.标准中的数值5.1标准中的数值一般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尽量避免用分数,宜采用小数。10以内的数字,在某些情况下,如系指“一种物质”、“第二法”和“三种不同浓度”等,其中的“一”“二”和“三”可按习惯用中文写,但带有计量单位时,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1ml,1滴,1片。5.2在药典中,“数”的用途有两类:一类是用来表示不连续物理量的数目,例如分子式“H2SO4”中的“2”和“4”等,以及“含量测定”项下“每1ml的××××滴定液(0.1mol/L)”和“规格”项下“0.3g”或“1ml:25mg”,其中的“1”、“0.1”、“0.3”、“1”或“25”等,这些数字中,没有可疑数字,用于计算时,其有效位数可以认为是无限制的;另一类是用来表示测量连续物理量的结果,其末位数是估计得来的,具有一定的误差或不确定性,需用“有效数字”来表示。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列出。操作中标明量的数值,必须能反映出测试条件所需的精确度,如量取5ml、5.0ml或5.00ml,在操作上就表示三种不同的要求,“5ml”可用5ml或10ml的量筒量取,“5.0ml”就要用5ml或10ml的刻度吸管量取,而“5.00ml”或精密量取5ml就必须用符合国家标准的5ml移液管进行量取。限度中规定量值时,应根据质量要求,并考虑测量方法、测试条件和测量设备的精密度,互相匹配一致。一般在鉴别或检查项下可取用一位或二位有效数字,在含量测定项下取用三位或四位有效数字。5.3当数值的位数多时,如为整数,后面有3个以上的“0”;或为纯小数,小数点后面有3个以上的“0”;均可采用乘以10n(n为正、负整数)的写法。但有效位数中的“0”必须全部写出,如已明确25000这个数的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250×103或2.50×105,而不能写出25×104、2.5×105、2500×102或2.500×105。在“规格”中,以单位标识的数值超过10000时,可用“万单位”标识。35.4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用“±”符号。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之间可分别用“”~或“至”。如:20℃±2℃,17~23℃,+6.5°至+10.5°。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应将单位全部列出,如:10cm×20cm。6.标准中的计量单位、符号和公式6.1计量单位统一采用《中国药典》“凡例”中的规定。标准中计量单位名称、数学符号及其他符号,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和标准的规定。6.2在条文中,不得在文字间夹杂使用数学符号、计量单位符号或其他符号,但带有阿拉伯数字时,应使用计量单位符号。如:正确的写法不正确的写法①色谱柱的理论板数按××××峰计算不低于2000②×××峰与×××峰的分离度应大于2.0③加水10ml④每1ml的高氯酸滴定液……色谱柱的n按××××峰计算≥2000×××峰与×××峰的分离度2.0加水10毫升每1ml的HClO4滴定液……6.3在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字后面列出计量单位符号。如:2.5、5.0、7.5与10ml。6.4标准中的公式,应写在左右居中的位置;公式中的符号的含义及其采用的单位应注释在公式的下面;每条注释均应另行书写,会行时,与其开始书写文字时的位置齐平,如《中国药典》二部附录中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吸光度公式的书写格式。第二部分原料药标准编写细则1.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和英文名。中英文名称参见国家药典委员会编纂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申报药品的通用名称应依据国家药典委员会编辑出版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确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未收载的品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标准中收载过的中、英文药品名称为依据。如《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未收载的品种,请与国家药典委员会接洽核准确定,应要求申请人出具国家药典委员会的命名复函。2.有机药物的结构式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拟定的“药品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绘制。在药品标准中,化学名称和结构必须准确无误。关于详细的命名原则,可参考国际纯化学和应用化学会(InternationalUnionofPureandAppliedChemistry)推荐的命名原则。3.分子式和分子量3.1凡组成明确的单一化合物,以及主成分已明确的多组分抗生素,均应列出分子式。3.1.1有机化合物分子式中的元素符号按国际上的惯例排列,除C放在首位,H排在第二位外,其他元素(包括金属离子)均应按元素符号的英文字母顺序Br、Ca、Co、F、I、K、N、Na、O、P、S、Si、Zn依次排在其后,原子数写在该元素符号的右下角,如维生素B12为“C63H88CoN14O14P”;有结晶水的,将结晶水写在后面,并用逗号隔开,如头孢羟氨苄为“C16H17N3O5S,H2O”。季铵盐或有机酸的无机盐,也按上列顺序排列,如溴新斯的明为“C12H19BrN7O7”,氯唑西林钠为“C19H17ClN3NaO5S”;但生物碱或有机碱的盐,则将碱基部分放在前,而后是酸,两者之间用逗号隔开,如盐酸丁卡因为“C15H24N2O2,HCl”;如有结晶水,则放在最后,也在两者之间用逗号隔开,如磷酸哌喹为“C29H32Cl2N6,4H3PO4,4H2O”;。3.1.2无机化合物的分子式按习惯写法,如硼砂为:“Na2B4O7,10H2O”。3.1.3分子量按最新国际原子量表计算,最终数值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前加空格使与分子式隔开。如氟尿嘧啶为4“C4H3FN2O2130.08”。3.1.4混合物或组分不固定者,一般不列分子式或分子量。4.来源或有机药物的化学命名以及含量(或效价)的限度规定4.1化学合成药,或检测方法完善可以保证其质量的单一提取物,可以不写明来源,而用化学命名取代。《中国药典》在对该药品规定了明确的来源之后,就具有约束力。凡不属于该来源范围所制得的药品,又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增补,就被认为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因此,在编写标准时,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密切结合生产,写出符合实际的来源,且不可照抄国外药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应写明来源。4.1.1植物提取物,主成分的化学结构虽已确定,但不同来源可能混有未能检出的不同组分,因而需要控制原料来源(包括种名和药用部位)(例1)。或由于对质量的特殊要求,必须借助于指定来源的(例2)。书写格式举例:例1本品为百合科植物丽江山慈菇IphigeniajndicaKunthetBenth.的球茎中提取得到的一种生物碱。(秋水仙碱)例2本品系自禾本科植物玉蜀黍ZeamaysL.的颖果或大戟科植物木薯ManihotulilissimaPohl.的块根中制得的多糖类颗粒。(淀粉)4.1.2微生物发酵的提取物,结构不明确或未列出分子式的,应写明菌种来源(例1~2)。书写格式举例:例1本品系蔗糖经肠膜状串珠菌L.-M-1226号菌(Leuconostocmesenteroides)发酵后生成的高分子葡萄糖聚合物,经处理精制而得。(右旋糖酐20)例2本品系自枯草杆菌
本文标题: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正文各论编写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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