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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划教材《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八版)课件制作:黄志强第五章合同法【学习目标】1、了解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合同法的适用范围。2、掌握合同订立(要约与承诺)、合同效力(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合同的保全)、合同担保(定金、抵押、质押、保证)、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的主要法律规定。3、能够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草拟简单的民事合同。【案例导入】2008年9月至12月间,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5万元狗肉和羊肉,同时还购买穿山甲肉、狍子肉、野猪肉、黄羊肉等价值38万元的野生动物肉制品,甲公司收货后陆续给付货款23万元,尚欠20万元未付。之后,乙公司在向甲公司追讨货款过程中,从甲公司处收回了部分野味肉类产品,双方协商同意折价10万元冲减甲公司所欠货款,因其余野味产品已被甲公司售出,乙公司遂将甲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请问:(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法院会支持乙公司的诉求吗?法院应如何处理?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4、合同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二、合同的分类(一)法理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5、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二)法定种类《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十五类合同,均属于法定合同。三、合同法适用范围(一)合同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合同法适用于自然人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及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协议。(二)合同法适用的内容范围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一)合同订立的定义合同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二)合同订立当事人的资格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合同的形式(一)合同形式的概念(二)书面形式(三)口头形式(四)其他形式三、合同的条款(一)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1、合同条款的概念合同条款,即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2、合同条款的种类合同条款分为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的普通条款。(二)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免责条款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2、免责条款的效力1、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四、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要约人的意思表示;(2)内容具体确定;(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4)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4、要约的生效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方式4、承诺的期限5、承诺的生效6、承诺的迟延与撤回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指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的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指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的地点。六、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如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有下面两种情形: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二)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1、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该事实状态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2、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者终止的合同。二、有效合同(一)有效合同的含义有效合同,是指具备生效要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二)有效合同的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三、可撤销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的特征(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三)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业放弃撤销权。四、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五、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1、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特点(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性;(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二)无效合同的种类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将承担下列责任:(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三)收归国有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其特征1、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全面完成约定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2、合同履行的特征(1)合同同履行是合同效力最基本的体现。(2)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的行为。(3)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其合同义务的行为。(4)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完成其合同义务的全过程。(5)合同履行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二)合同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三)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规则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出现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该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3)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三)后履行抗辩权1、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2、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3、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四)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2、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四、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及其特点1、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免受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者不增加带来的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作出积极反映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2、合同保全的特点(二)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债权人的损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权利。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三)撤销权1、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指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的权利。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5、撤销权行使的时效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二)合同担保的方式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二、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二)保证人(三)保证内容(四)保证方式(五)保证责任三、抵押(一)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抵押物(三)抵押合同(四)抵押物登记(五)抵押担保的范围(六)抵押权的实现四、质押(一)质押的概念及其种类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二)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以外的其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五、留置(一)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扣留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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