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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法律篇复习资料预祝大家期末都能考出好成绩!1大学思修期末复习资料目录:(一)思修法律资料篇——(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二)附:案例分析小题库共25页,编纂人——leo(若有非知识性错误,请见谅)(一)思修法律资料篇ⅰ刑法二、犯罪概说:3、犯罪主体:(1)概念: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①已经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人即犯罪人;②指犯罪主体的条件,即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才可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主体分为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一般犯罪主体与特殊犯罪主体。(2)自然人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某些犯罪还需要特殊身份。A、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就是犯罪年龄。①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④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减轻规定时期,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来回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注意:①年龄的认定(实足年龄,周岁)行为人分别过了14、16、18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是满14、16、18周岁。例如,1980年1月1日出生,从1997年1月2日起,才算已满14周岁。②认定“行为人行为时”的年龄,非结果时的年龄,行为人实施杀人的行为时不满14周岁,但受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在行为人满14周岁后,不能追究责任。B、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辩认能力,I(行为人可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内容、结果;控制能力,行为人有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同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缺一不可。认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也有例外。思修法律篇复习资料预祝大家期末都能考出好成绩!2一、①完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的精神病人(首先看是否有精神病,再看是否因为患病而失却了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应负刑事责任,反之不负。③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负刑事责任。④醉酒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二、特殊身份(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某些犯罪要求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身份,实施同样的行为,具备某种特殊身份的人构成这个罪名,不具备特殊身份,可能构成另一罪名,甚至不犯罪。主要包括:①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定身份,(贪污罪)。②以特定职业为特殊身份(医疗事故罪)。③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伪证罪)。④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罪过的形式)有两种:故意和过失。(一)犯罪故意:(以下2点缺一不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并希望(直接故意)(积极追求)(杀人、抢劫);或放任(间接故意)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听之任之的态度)。间接故意事例: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的罪行,企图放火烧毁会计室深液放火发现乙在会计室睡觉,甲明知自己放火的行为可能烧死乙,但仍然放火,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烧死。甲的目的是毁帐本,并不是希望乙死亡,而是对乙的死亡持听之任之的态度。间接故意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①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例如狩猎人为了击中野兽而对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如几个孩子在山上,一个在采药,甲说我们推石头下去会不会砸死人,试验。②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甲杀妻,在饭菜里投放毒药,孩子回来吃饭甲没有阻止,对妻子的死是直接故意,对孩子的死是间接故意。下列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为什么?1、甲欲枪杀乙,不料发现乙与丙二人并肩而行,甲明白自己枪法不准可能误伤丙,但考虑到杀乙机会难得,遂抱着“不管三七二十一,打一枪再说的念头向乙开枪,结果将丙打死。”(甲杀乙属直接故意,是主观希望,杀死乙是明知可能击中乙,而抱着放任的心态,属间接故意)2、甲深夜听了自己家门外有响声,疑有小偷,遂拿起猎枪出门寻小偷,黑夜中模糊见两个人向其走来,甲即开枪击中一个,致其死亡,经查二人是过路者。(明知会误伤到的是行人而抱着放任的心态开枪,属间接故意,需承担刑事责任)(二)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乎大意没有预见(无认识过失)(不是不能预见,是因自身疏忽而没有预见到,如果行为人小思修法律篇复习资料预祝大家期末都能考出好成绩!3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已经预见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有认识过失)(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只是过高了估计自己的能力而未能避免产生危害性的结果)过失犯罪事例:①例如:警察甲与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用的手枪瞄准乙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疏忽大意过失)②例如:甲带小孩乙到公园玩儿,甲与乙开玩笑,提他的双脚将其悬于一座桥的栏杆外,乙过喊“饶命”边挣扎,甲手一滑乙掉入河中,甲急忙去救,乙已溺水身亡。(甲意识到会使乙掉入河中发生危险,因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惨剧的发生,属第二种过失犯罪)③某日,甲开车执行任务,由于是深夜路上行人很少,甲拿出电话与朋友聊天,路人乙过马路时被甲撞倒,事故发生后,甲将乙抬上车,准备送去医院,但车行至一段路过一片小树林,甲产生了丢弃乙的念头,于是将乙拖下车并藏于树林隐蔽处,自己开车逃去,几天后,乙被路人发现已死亡。(甲撞到乙属交通肇事是过于自信的犯罪,而丢弃有生命危险的乙属于间接故意,放任乙的生命安全不顾)④交通肈事是过于自信的犯罪。(三)无罪过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也就是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①损害结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赶马车时,马意外受惊后往人行道奔跑,行为人虽然认识到不制止马的奔跑可能造成他人死伤,但行为人无论如何也不能制止马的奔跑,结果造成他人死亡。②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四)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有两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A、正当防卫:1、概念: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起因条件)要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例如:甲乙合伙在打丙,丁是警察过来制止,丙以为丁与甲乙一伙儿的,将丁打伤,丙→假想防卫(行为人误认为不法侵害的存在)。(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称为“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思修法律篇复习资料预祝大家期末都能考出好成绩!4(3)排除事项:(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除外。(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故意对第三者进行防卫,应作故意犯罪处理;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就是“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B、紧急避险:1、概念: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分洪”2、条件:(1)合法权益面临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出于不得已(必须是被迫)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四)故意犯罪的形态:即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犯罪既遂。A、犯罪预备:1、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2、条件:①主观上为了犯罪②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为犯罪的实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具体表现: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购买、制造、改装、租借、盗窃),调查犯罪现场、跟踪被害人,在某地点等候被害人,或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事实上没能着手实行犯罪,“停顿下来了”;④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B、犯罪未遂:1、概念: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2、特点: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例如:抢劫罪,开始使用暴力、威胁或其它强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绑架、收卖、中转)→开始拐骗、绑架、妇买时就算开始,而不必等到贩卖时。②犯罪未得逞。例如: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以杀人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为模式的,未得逞表现为,杀人行为未实施终了(被人发现),被害人因此没有死亡。杀人行为实施终了(但未伤中要害),被害人没有死亡(犯罪没有完成而停下来了)。①未得逞的原因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a、某种事实发生,使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例如:行为人正在他人住宅内实施抢劫,忽然听到警车声音,以为警是来抓自己的,便被迫逃离现场,虽然在事实上该车并不是抓行为人的,但由于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思修法律篇复习资料预祝大家期末都能考出好成绩!5b、某种情况使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不可能产生犯罪结果。例如:被第三人发现并制止。c、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某种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昏后拖入水中,以为被害人必死无疑,但适逢过路人将被害人救活。C、犯罪中止: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包括:①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行为还没有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②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2、特点:①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结果产生的整个阶段)②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行为人主观上可认识到客观上犯罪可以继续或可以既遂,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形下,行为人不继续实施犯罪,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③中止的客观性,客观上有中止的行为,表现为:放弃犯罪,或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中止的有效性:(避免或挽救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不成立中止)例如:甲为了杀乙向乙的静脉注射大量的空气,尽管甲反悔后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既遂。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思考题:下列属于哪种犯罪形态?1、甲蓄谋杀害乙。有一天,甲发现乙熬药就偷偷在药中投毒,但某乙熬药给牛治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犯罪既遂,虽主动想中止犯罪,但没有挽救结果的发生,因而还是既遂)2、甲与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犯罪中止,未实施犯罪,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3、提刀在剧院里找仇人;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守候在被害人回家的路上,将毒药投入被害人碗中。(在被害人被害前,属犯罪预备;被害后属犯罪既遂)ⅱ民法篇一、民事主体:(一)自然人: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自然人的出生时间:独立呼吸说(每一婴儿,从事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使其随即死亡,依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2)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①总括保护主义;②个别保护主义;③绝对主义,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思修法律篇复习资料预祝大家期末都能考出好成绩!6(3)终止:在我国一般以呼吸、心跳均停止作为标准。死亡时间的争议:①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②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薄上登记的时间为准;③如果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死亡人各自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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