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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和团务知识抢答赛住房公积金知识和团务知识一、住房公积金知识: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答: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现职工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促进住房建设。3、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则是什么?答: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4、哪些单位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5、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6、我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配备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人数有何要求?答:单位职工在100名以下的设1名;100—500人的,不得少于2名;5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3名。7、为什么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答:(1)这是由管理中心的性质决定的。管理中心是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受政府委托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单位。由于管理中心履行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因此决定了管理中心必须实行独立核算。(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促进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考虑到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力就必须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采取“低进低出”的原则,不能一味追求管理中心的经营效益即以营利为目的。(3)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管理中心通过运用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利息收入,除支付职工正常的缴存利息、受托银行承办金融业务的手续费和管理中心的人员经费外,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支付其他费用,独立核算的目的在于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8、住房公积金有哪些优惠政策?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9、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原则是什么?答: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10、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如何确定?答: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1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答:不能。12、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该如何处罚?答:违反《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13、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有哪些方式?答: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14、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哪些内容?答:(1)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4)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15、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四统一”原则是指什么?答: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1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的?答:1999年4月3日颁布,2002年3月24日修订。17、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标准是什么?答: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成效明显;各项制度健全,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积极主动,业务绩效突出;风险防范力强,资金安全完整;行风建设良好,服务优质高效;队伍建设加强,整体素质提高。18、司法机关是否可以冻结或划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答:根据《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除非司法机关认定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否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受理任何部门或单位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申请。19、根据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对资金调动和国债业务的经办人员或主管的任职年限有何规定?答:每隔2年应轮换一次。20、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四性”特征是指?答:社会性、互助性、保障性和政策性。21、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是多少?答:根据国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应低于工资总额的5%,不高于工资总额的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2、住房公积金的帐户管理有什么规定?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托管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23、什么情况下允许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答: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以向管理中心提出欠缴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欠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24、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欠缴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答:(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2)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依法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3)单位不得因改制、合并、分立等行为而中止或中断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2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重新再就业;或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7)其他支取:①无自住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自住房;②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③被法院判实刑的。26、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答: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委托手续和与支取人的关系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有关支取手续。27、在什么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可以进行转移?答:当职工变动单位时,须由调出单位先办理调出手续,再由调入单位办理调入手续,其住房公积金本息随之转入新调入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继续缴存。当职工因故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公积金缴交随之中断,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不变。职工恢复工作时,如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则继续在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变动单位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才能继续缴存。28、单位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责任?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的需要,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29、《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新设立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何规定?答:《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30、《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单位新进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何规定?答:《条例》规定,单位新进人员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3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确定?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2、新参加工作职工应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答: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33、新调入职工应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答: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34、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如何确定?答: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5、单位为职工办理汇缴住房公积金手续的时限是多少?答: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36、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如何列支?答:(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37、对委托他人代办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有何规定?答:支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得代办。特殊情况必须代办的,除提供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由所在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由xx代办支取”的意见后,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支取人(死亡的除外)帐户。职工死亡需由代办人支取的,必须提供死亡证明、遗嘱等文书,经职工原所在单位确认后,由遗赠人或继承人代为支取。38、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39、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连续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内无连续停缴的记录;(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以上(含30%)的首期付款,且离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间未超过两年;(3)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6)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具有担保资格且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7)借款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8)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9)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40、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什么利率标准?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以低利率为原则。目前贷款利率为:五年以内(含五年),年利率为3.33%,五年以上年利率为3.87%。41、公积金贷款如何偿还?答:按贷款期限不同,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贷款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到期一次
本文标题:住房公积金政策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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